从刑事司法角度看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

  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终488号判决,将陈波等人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判处十一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他们建立的数字货币平台“PlusToken”在1年零2个月的时间中,吸引159万余人注册并认证,吸纳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莱特币(LTC)在内的8种数字货币共120亿余枚,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国内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聚敛如此多的财富,是极为罕见的。这个案件因其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广、作案手法之新,而得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关注。
  
  数字货币——当前最热门的投资工具
  数字货币是一个集合概念。让我们以当前最热门的比特币(Bitcoin)为例,回溯其发展历程,看看数字货币发展到今日,都经历了什么。
  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在《比特币白皮书: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首次提出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随后,在2009年1月3日,第一批50枚比特币正式诞生。
  彼时,数字货币这一概念并未被公众理解并接受。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游戏币的、不值钱的虚拟货币。比特币诞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即便1美元可以兑换1300枚比特币,比特币市场依然无人问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2010年5月,程序员丝勒·豪涅茨(Laszlo Hanyecz)第一次将比特币用于商品交易,用1万枚比特币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比萨,诞生了比特币第一个公允汇率。十年后的2020年,全球最大的BI公司微策略软件公司(MicroStrategy) 将其总资产的一半押在了比特币上。截至2021年1月18日数据,该公司在2020年一年购入的比特币数量已达70470枚,按当日比特币单价计算,总价值超24.72亿美元。
  此前,根据BitcoinTreasuries提供的数据,已经有11家纽交所上市公司官宣拥有比特币,总量为59.28万,约占流通量的3.2%。比特币越来越被看作一种相对理想的长期资产。
  数据显示:2020年12月16日,比特币价格突破2万美元;2021年1月2日,比特币价格突破3万美元;2021年1月8日,比特币价格突破4万美元。比特币的价格在新旧交替之际,只用了17天时间,就从2万美元上涨到3万美元,紧接着又只用了7天时间,从3万美元上涨到4万美元并创下历史新高。
  自2020年3月低点3867美元上涨至今,比特币涨幅已超过900%,没有任何一个投资工具、金融产品的涨幅能够与之匹敌。可以说,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已经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最热门的投资工具。
  
  监管荒野——滋生犯罪的沃土
  与国际上狂热的加密货币热潮相同,我国民间的数字货币交易活动也十分频繁。与活跃的市场相伴随的,是“数字货币”相关纠纷和犯罪的频发。比特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技术门槛高、跨境流通便利等特点,为毒品犯罪、赌博犯罪、洗钱犯罪提供了土壤。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2009年第一枚比特币诞生近8年后,“数字货币”这个概念才进入我国的刑事司法视野。截至2021年1月18日,全国范围内判处的涉“数字货币”刑事案件共348件,仅2020年就有195件,与2019年相比涨幅近122%,较2016年的2件增长了965%。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将上述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做了全面的研究后发现,与“数字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以“数字货币”为财产转移通道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以“数字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类、诈骗类、网络传销类犯罪;为打着“数字货币”旗号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以“数字货币”为侵财对象的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
  涉“数字货币”类刑事案件年度趋势由2016年的2起、2017年的11起、2018年的51起、2019年的88起,到2020年激增到195起。与交易的活跃和刑事案件逐年增加的趋势相反,我国对“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几乎为零。
  自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2013年12月3日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来,我国全面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我国禁止发行、交易、兑换的范围更是从比特币进一步扩大为所有“代币”及“虚拟货币”。
  绝对的禁止带来了监管的荒野。与证券、期货市场不同,当前在“数字货币”领域,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与刑法相衔接。这不仅使得民间活跃的数字货币交易不受监管,也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面临种种问题。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各级法院审理涉“数字货币”的刑事案件时,在定性和定量问题上都面临困难:
  首先,认定财产损失存在难。早在2018年,民事领域已有判决明确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属性。此后的大量判决显示,“比特币”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属性在民事领域得到较为普遍承认。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明确写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又如,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626号判决:“《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综上,本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予以肯定。”
  较民事领域而言,刑事领域认可“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属性有较大困难。2020年宣判的部分刑事案件仍然对此持保留态度,进而出现了“财产犯罪人身化”“集资诈骗非吸化”的倾向。
  其次,计算涉案财产数额难。这一困难与上述第一点是相伴而生的,可以说刑事领域承认数字货币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属性的一大障碍,就是其价格和数额的认定问题。刑事案件中,若涉案财产涉及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则其涉案数额的计算、认定就是审判法官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最直接的障碍。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涉案数字货币的价值,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和认定方式。以盐城中院判决的陈波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该判决对涉案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数字货币的价格认定是:“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事实上,不仅是刑事领域认定数字货币的价格和数额有困难,在我国全面禁止代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的情况下,尽管民事领域承认“比特币”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属性,想进一步认定其价格从而确定赔偿数额亦有困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写明:“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最终,该案以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承认的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为标准,确定了赔偿数额。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数字货币追赃挽损难。数字货币领域涉及金融、互联网、法律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理论,认知门槛较高。“数字货币”进而凭借去中心化、匿名、技术门槛高、跨境流通便利等特点,成为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打击洗钱犯罪过程中,经常突破传统手段,与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生联系。涉“数字货币”案件发生后,如何确定财产走向,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减少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
  
  数字货币——刑事法律人共同的课题
  2020年不仅是“比特币”强势走入大众视野的一年,也是“数字货币”领域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一年。因此“数字货币”不仅是摆在金融人面前的课题,更是摆在所有刑事法律人面前共同的课题。
  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刑法的任务之一。这样的趋势提醒着我们,不论是传统财产犯罪在数字货币领域的新的表现形式,还是数字货币领域特有的新型犯罪,都值得理论界和司法界加强研究。前者有赖于司法机关加强对涉“数字货币”领域犯罪底层逻辑的研究,后者有赖于全国人大加强立法。
  昨天,数字货币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表现出势不可挡的趋势。
  今天,认可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属性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以数字货币为目标的各类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必然层出不穷,对数字货币财产数额的鉴定、认定、判定是刑事司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明天,资本的密集、监管的疏漏使得“数字货币”领域必然成为滋生犯罪的沃土和刑事法律人的战场。
  (钱列阳系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思凡、常笑系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责任编辑:张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