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专题报道之六

青岛中院暗访记

   2月16日,一篇题为《司法为民?逗你玩呢——最高法院上诉奇遇》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广泛流传,内容是知名媒体人段宏庆记述他陪同一位从贵州来的冤狱受害者王元松及其律师到最高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立案的一波三折的艰难过程,引发了舆论对“立案难”的反响。17日,最高法院迅速作出回应,工作人员向当事人王元松打电话道歉。27日,王元松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最高法院正式立案。周强院长当天在最高法院立案庭召开现场办公会,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信访来回奔波。
受这一事件的启发,在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本社记者也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窗口,陪同当事人申请立案,对青岛中院的立案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行政复议后居然不能行政诉讼

   3月19日,记者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见证了一起行政诉讼和一起民事诉讼的立案过程,结果,这两个案件都未立上案,所见所闻也与法律规定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
   这起行政诉讼的起因,《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12月11日曾以《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股权被无故变更  逾百亿股份缘何瞬间蒸发》为题作过报道。2006年6月,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居委会、山东头股份合作社与青岛美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山东头公司(此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完成“山东头整村改造项目”)的产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美丰公司,美丰公司在完成“山东头整村改造项目”中还须补偿村委会30万平方米的房屋,及对村民拆迁等其他事项进行补偿。2008年3月,山东头公司将美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协议解除。但在法院判决前,美丰公司已将自己所持的山东头公司90%的股份转让给北京合生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且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2012年11月已经裁定合生公司为善意取得。同时,天津静海县法院因山东头股份涉及其所审理的案件,依法一直在查封、续封合生公司持有的山东头股份。但2014年10月14日,崂山区工商局接到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一封秘不示人的“函”,将山东头公司股份恢复到了2006年7月14日改制前的状态,合生公司的价值逾百亿的股份瞬间蒸发了。
   合生公司先到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就山东头公司股权被莫名变更提起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是:“七日内提供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依据的法律文书”,否则视为自动撤销复议申请。但崂山区工商局死活不给合生公司那份青岛中院给工商局的函。合生公司再次向崂山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据国务院规定公开信息。得到的书面答复却是:该法律文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无奈之下,合生公司到青岛崂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崂山工商局撤销违法行政决定并赔偿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崂山区法院应在七日内答复受理或者不受理。但合生公司等了十多天,崂山法院既不答复,也不接待。合生公司又向崂山区法院的上级法院青岛市中院提起诉讼,结果也是既不受理也不在法定时间内回复。
   此后,合生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青岛法制办未依法办理立案,并建议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法制办处理。12月5日,青岛法制办下达受理通知,此时距合生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一月有余。
   2015年1月11日,青岛市法制办向合生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合生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崂山工商局对山东头公司的工商恢复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合生公司不服青岛市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即向崂山区法院和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令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在青岛市法制办已经进行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崂山区法院和青岛市中院依然拒绝受理该起行政诉讼。青岛市中院立案庭一位法官甚至对律师说:“你去把法制办的人叫过来,我当面就告诉他,他们进行行政复议是违法的,他们不懂法!” 
   从1月开始,合生公司已经记不清给青岛中院和崂山法院寄了多少次起诉书和立案材料,法院均收下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均不作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而一次次跑到立案庭窗口去立案,都吃闭门羹。
   3月19日,本社记者陪同合生公司的律师再次来到青岛市中院立案庭,合生公司的孙律师再次递交诉状,立案庭的黄法官问:“不是让你跟行政庭联系吗?能不能立案,他们行政庭说了算。”
   孙律师说:“按照你说的号码打了很多次电话,一通就挂断,始终联系不上。”
   黄法官说:“行政庭不同意,我们立案庭没办法。”
   记者忍不住在旁边问:“不是实行立案登记制了吗?新的诉讼法都出台了,立案怎么还要行政庭同意?”
   黄法官答:“5月1日才实行,还没到呢。”记者问:“你们立案庭不能与行政庭沟通吗?怎么要当事人去沟通?”
   黄法官不答。
   又问:“如果不立案,为什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黄法官答:“可以出。”
   问:“那出啊?怎么不出呢?”
   黄法官有点恼怒了,反问记者:“你是谁?这个案子跟你有什么关系?”
   对话到此结束了。


民事诉讼立案依然不收材料

   与此同时,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律师也来到立案窗口,亚星公司要起诉立案的是一起民事诉讼,之前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13年第31期以《尴尬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题作过专题报道。
   2001年9月,亚星公司与崂山区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受让崂山区朱家洼社区300亩土地用于旧城改造。但2006年,崂山区政府又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这300亩土地,且设置不平等条件将除青岛领世华府公司之外的公司都拒之门外。亚星公司向山东省高院起诉查封该地块,最后该次挂牌被停止。2008年7月,领世华府公司将崂山区房管局及崂山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当年的挂牌竞得人资格。亚星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领世华府旋即撤诉。3个月后,领世华府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亚星公司再次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该案4年未判,直到2013年4月10日,领世华府撤诉。5天后,领世华府又以相同理由向青岛中院起诉,正当亚星公司准备再次申请加入诉讼时,获知在法院的主持下,领世华府公司与崂山区房管局及崂山区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挂牌资格。
   2013年5月3日,亚星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院作出的上述调解书,但青岛中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其间,亚星公司发出200余封催办函,青岛中院一直未予回应。
   2014年3月19日,亚星公司的律师来到青岛中院立案窗口递交诉状,同时拿出一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的书,翻到了第二百零八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交了诉状之后,黄法官简单看了看,看来他对这个案子很有印象,很快就表示能否立案他决定不了。
   律师将书递给他,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应该先收下材料。”
   黄法官答:“材料你放这里吧。”
   律师说:“请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黄法官答:“书面凭证还没打印出来。”
   律师说:“能不能您手写一个收到材料的凭证?”
   黄法官沉默了一下,拿着材料起身说:“你们稍等一下。”
   然后就从后门出去,看来是找领导请示去了。
   过了一会儿,黄法官回来,表情比较轻松地说:“我们的意见已经向领导反映了,领导们正在商量。”
   听到这个答复,亚星公司的律师感觉有希望了,不管能否立案,看来今天收下材料应该没问题了。他再次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这本书递给法官看,黄法官笑了笑:“知道,怎么规定的,我们能不知道吗?”
   良久,黄法官接了一个电话,又进去了。
   过了一会儿,他出来后说:“领导已经决定了,不收材料,今后也不接待,这个问题找政府解决。”
   律师问:“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法院必须先收下材料啊。”
   黄法官说:“我们的意见已经向领导反映了。”
   记者插进来问:“你们反映的意见是什么?”
   黄法官不回答,说:“要不你们再等等,还在商量。”
   律师们又等了一会儿,但这只是黄法官怕激化矛盾的缓兵之计,到中午休息时间,黄法官离开了立案庭,再未回来,律师们也只好失望离开。
   说一套做一套会被追责吗?
   4月3日,《青岛日报》发表《青岛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报道,其中写道:
   “记者从昨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法院立案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将以往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要求,从现在起,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全市两级法院都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看了这则报道后,合生公司和亚星公司的律师再次来到青岛中院立案庭要求立案,但青岛中院依然不收材料、不作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实行“三不主义”。律师们指着报纸问:“你们这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立案庭法官不作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由审查变为登记制以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必须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耐心告诉当事人再补充什么材料,等材料收齐以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是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也是七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样的话立案难的问题有望在这个制度推进之后大大解决。”
   但愿贺小荣主任的话,能够成为全国法院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