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专题报道之五

河北法院立案何其难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对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顽疾,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精神,4月中旬,本社记者在河北对法院普遍存在的“立案难”问题作了一番调查。


石家庄中院:递交诉状七个月还在“审查”

   2014年9月,井陉县测鱼镇南蒿亭村村民王万根,因对水库移民安置不服,将井陉县政府诉至法院。
   王万根诉称,他家祖居南蒿亭村,位于在建的张河湾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应依法享受法定的移民待遇。据了解,王万根共有房屋四处,建筑面积340多平方米。但依据井陉县政府的移民安置文件规定,王万根只能得到13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远远小于王万根原有的房屋面积,不能满足一家人生活居住。因此,王万根诉求被告井陉县政府应按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规,履行给原告安置房屋的法定职责。
   “国家建水电站俺支持,让俺移民俺也同意。”王万根对记者说,“俺有房屋340平米,政府凭啥只给安置130平米?俺咨询了律师,律师答复说,政府的做法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俺于去年9月就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到现在都七个多月了,法院一直没有立案。”
   为核实王万根的说法,2015年4月10日下午,记者陪同王万根及其聘请的谢律师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暗访。
   立案庭法官高纲要对法院至今没有立案向王万根解释说:“你告井陉县政府得有证据,是谁让你移民的,你要提供证据。”谢律师对高法官说:“我们提交了原告340平米房产的相关证据,政府只安置130平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只安置130平米有什么证据?”高法官打断谢律师的话。
   “我不同意130平米的安置意见,没在安置协议上签字。所以没有文字方面的证据。”王万根回答说:“如果在安置协议上签了字,我还起诉啥?”
   “你们要补充证据,立案庭就是负责审查案子是否能够立案的。”高法官如是说。
   记者插话说:“如果不够立案条件,法院可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接到诉状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都七个多月了,总得给个说法吧。”
   高法官对记者的话不予理睬。
   “我是专业律师,不够立案条件的我不会接这个案子。法院让补交证据,这是明显的刁难。”谢律师向记者诉苦说,“律师很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很难立案。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这让律师很尴尬,也无法向当事人交代。”
   “石家庄中院对此案是否立案已审查了七个月,还要审查多久?”记者问代理该案的谢律师,谢律师一脸茫然,迟疑了半天吐出两个字:“难说。”


南和县法院:十几年不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任县西固城南留寨村民耿金堂今年74岁,12年前其子耿志峰被歹徒打成重伤,成了不知吃喝拉撒的植物人,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2年,耿志峰被打成重伤时,妻子孙某坤才三十多岁,一狠心抛下病重的丈夫和需要抚养的孩子出去“打工”了。耿金堂夫妇既要照顾伤残儿子的煎药、生活起居,还要抚养正在上学的孙子。本来生活就不富裕的耿金堂夫妇,一下子成了“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特贫户。
   2013年,耿金堂夫妇得知,儿媳孙某坤并未远走,而是嫁给了只十几公里外的南和县骆驼牧村的程志安。更让耿金堂夫妇生气的是,孙某坤不但带走了家中值钱的东西,还把耿志峰及孩子的承包地全带走了。孙某坤与程志安又是建新房,又是购置运输车,日子过得风生水起,把瘫痪在床的丈夫及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孩子,甩给了年过七旬丧失劳动能力的耿金堂夫妇。
   陷入极度贫困的耿金堂夫妇,无暇顾及儿媳长达数年跟其他男人“鬼混”这种丢脸的事,乞求儿媳孙某坤归还耿志峰及孩子的承包土地,以补贴家用,但遭到了孙某坤及娘家人的拒绝。
   无奈之下,耿金堂夫妇在律师的指导下,控告孙某坤重婚遗弃罪。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属自诉案件,建议耿金堂夫妇到法院自诉。
   2014年8月,耿金堂夫妇以耿志峰法定代理人身份到南和县法院诉讼,诉求追究孙某坤重婚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但南和县法院刑庭一直不予立案。耿金堂老伴儿孙淑芬为此多次赴省进京上访。
   “到北京上访后,邢台市政法委很重视,责令南和县法院立案,但法院坚持不立案。”耿金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俺老两口都是七十多岁的人了,自己都快照顾不了自己了,还要照顾伤残的儿子,这日子真没法过了,但法院不管俺们死活就是不给立案。”
   2015年4月16日上午,记者陪耿金堂老伴儿孙淑芬到南和县法院再次请求立案。
   南和县法院刑庭韩庭长对该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这案子就该公安局管,公安局不管推给法院,当事人证据不足让法院怎么判?
    孙淑芬说:“怎么没证据?俺有耿志峰与孙某坤结婚生子的证据,有孙某坤在南和县骆驼牧村与程志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这是派出所调查的,这不是重婚是啥;孙某坤丢下瘫痪在床的丈夫和年幼的孩子,这不是遗弃是啥?”
   韩庭长却对孙淑芬说:“你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既然是派出所调取的证据,那说明公安部门立案了。公安部门没管说明没立案,没有立案调取的证据不合法。”
   韩庭长还表示,他在刑庭干了十几年了,没接过一起自诉案子。也就是说,南和县法院对所有的自诉案子一律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很显然,南和县法院根本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张北县法院:行政诉讼三年多不立案

   如果说上述两个案例推诿不立案时间尚短,不够典型,而张北县桦皮岭旅游公司诉张北县工商局不作为案,已向张北县法院递交诉状三年之久,至今未予立案,用张北县法院行政庭田庭长的话说:还在调解之中。
   张北县桦皮岭旅游公司于2008年8月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桦皮岭景区的旅游开发,营业期限至2018年8月。因该公司与张北县政府合作出现问题,该公司遭遇了不予年检的命运。
   今年4月17日,桦皮岭旅游公司法人代表姚汉荣向记者讲述了张北县工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年检职责的经过。
   2011年3月,桦皮岭旅游公司依法向张北县工商局递交了2011年度年检报告。直到年底,张北县工商局不仅不给年检,还一直扣押公司的营业执照。“经多次催问才知,是县某领导意见,这个县领导动用行政权力,企图让桦皮岭旅游公司失去主体资格,实现其非法目的。县工商局本应依法年检,不能因为桦皮岭旅游公司与县政府发生纠纷就把桦皮岭旅游公司扼杀。”姚汉荣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012年3月,张北县桦皮岭旅游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判令被告县工商局履行给原告办理年检的法定职责。
   递交诉状后,姚汉荣多次到张北县法院行政庭要求立案。田庭长却说:“能否立案要请示张家口中院。”
   谁知,这一请示就是两年。
   去年春天,姚汉荣再次找到行政庭要求立案。田庭长说:“你要求公司年检,调解解决吧。”
   谁知又是一年过去了,所谓的调解没有了下文。
   今年4月17日,记者拨通了田庭长的电话,询问张北县桦皮岭旅游公司行政诉讼的立案情况,田庭长说“正在开会”。记者以短信的方式发给田庭长,没有回复。随后,记者又连续发了内容相同的两条短信,田庭长一直不予理睬。
   “法院口口声声说‘依法治国’,墙上写满‘为民司法’,我诉张北县工商局行政不作为已三年多了,案子都立不上,谈什么依法治国为民司法!”从军三十多年的老军人姚汉荣愤愤然。
   4月17日,就在记者赶赴张北县采访该案时,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刊发消息:张北县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夏季因严重违纪违法,经张家口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张家口市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著名时政评论员田奇庄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法院对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法院职能如何体现,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致使法院的职能弱化,公信力降低。
   田奇庄形象地比喻:如果把全社会比作一个正在使用的高压锅,则法院系统相当于高压锅上的减压阀或叫安全阀。社会产生的问题如同高压锅里的高压蒸汽,当蒸汽达到一定压力后必须由安全阀向外排放。诉讼的过程相当于为社会减压的过程,将积蓄纠纷所产生的压力通过诉讼审判和判决进行正常的释放,以保证社会正常稳定的运转。而法院不立案相当于安全阀堵塞了,原本应从这个正常出口进行排泄的压力无法释放,势必造成高压锅的爆炸。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络绎不绝的上访大军及恶性刑事案件频发大多与纠纷未能化解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