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专题报道之四

环保诉讼立案有起色

   《民主与法制》杂志2014年第24期曾推出《环保诉讼立案何其难?》的专题系列报道,指出中国环保诉讼立案的艰难困境。近来,本社记者不断得到消息,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后,相继得到立案,实在是好消息。


武汉锅顶山垃圾焚烧污染侵权终立案

   去年《环保诉讼立案何其难?》系列报道的首篇,是《武汉锅顶山环境诉讼难立案》,讲的是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两个垃圾焚烧场焚烧垃圾造成严重污染,长期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却难以立案的故事。当时受害群众在法院遭遇的种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往事,记者还记忆犹新。
   2014年6月23日下午,张细姣、任瑞等五人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让他们7天内等通知。6月30日,张细姣、任瑞这两位维权代表赶到法院,法院却如临大敌,门口十几个警察严阵以待,还有两名防暴警察在大厅守候。过完安检,又被要求将随身物品全部“存放”,看来是防止录音录像。经过层层严密检查后,立案庭庭长、副庭长、一男性工作人员,另加两名警察共五人,将两名原告关进一间小屋内告知:“经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决定,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不予立案。”两人多次要求法院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庭长说:“我现在不是已经告诉你们了?另外我们以后也不再答复别人,更不会给任何人立案。”说完,在多名警察陪同下,一起走了。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中看不出法院不予立案的任何理由。
   7月初的一天,受害居民六十多人包了一辆大巴车,一起来到汉阳区法院递交诉状,申请立案。与上次基本相同,法院让他们选出5个代表,也是在层层严密安检之后,立案庭庭长在一间小屋内告诉他们法院不予立案,说法与上次基本一样。居民们不服,随即到区人大反映。区人大要求汉阳区法院派人来向群众解释。
   汉阳区法院派了一名黄姓法官,开始还找了几条理由答复群众,说是请示上级以后不予立案。居民们反驳:法院应该独立办案,如果遇到案子就请示上级,那为什么我们国家还要实行两审终审制呢,岂不是审一次就可以定终身了。之后,黄法官便沉默不语,不论居民们说什么都一言不发,直到结束。
   民事诉讼不成,受害居民在律师的指导下,相继向武汉市政府、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城管委、湖北省环保厅等单位就这两座垃圾场的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答复后,针对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对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政府、武汉市环保局、湖北省环保局、国家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诉武汉市政府的获得立案。在立案的时候,一位法官还念叨:“申请三项怎么才回答了两项?这也太不像话了。”问他是否知道锅顶山的事,他说不知道。
   居民们觉得,这次能立案成功,应该是碰巧了。此案一审开庭后居民们败诉,理由是虽然申请三项政府信息公开只回答了两项,但从第二项的回答里应该也能看出第三项的信息是什么内容。居民们觉得这个理由太牵强,也太好笑了。上诉后受害居民依然败诉。
而其他行政诉讼,就再也立不上案了。一位法官说,上面已经决定,凡是涉及锅顶山的诉讼一律不立案,责成汉阳区政府协调,法院认为协调比打官司好。
   2015年1月5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居民们又去汉阳区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法院还是不予立案。居民们问:“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了,你们法院怎么还不给立案?”一位法官说,立案登记制是顶层设计,到基层法院具体怎么执行,我们也搞不清楚。
直到今年4月,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步伐一浪高过一浪,汉阳区法院的态度才有了转变。4月9日,汉阳区法院立案庭第一次收下了居民们的材料,出了收据。居民们终于看到了立案的一丝希望。
   但没想到,接下来遇到的依然是层层困扰。一位受害居民告诉记者:4月13日,立案庭电话告知居民们,在审查诉状时,发现诉状缺很多内容,差不少证据材料,要来补,要不然过不了,立不了案。居民们说:材料可以开庭再补,立案庭只是形式审查,没必要把所有的证据都一一审查,但被法院拒绝。这次改好交去,又告知,文字表达不对,要求拿回去再改。等文字改对了,又告知格式不对,反反复复不知道多少次,居民们真是跑断了腿。但为了能立上案,再苦再难也要坚持,法院提出什么要求都尽量满足。
   直到4月17日,终于有一位居民被告知可以立案了,她的诉讼标的是70万,诉讼费要缴好几万。这位居民表示,自己的小孩到全国各地看了好几年病,家里经济条件非常困难,能不能减免或缓缴诉讼费。法官说:不可以,如果不缴费,就按撤诉处理。无奈之下,这位居民只好把70万的诉讼标的改成了7元,这样缴了一百多元诉讼费后,终于立上案了。
   接着,陆陆续续有几十位居民都去立案,法院的态度又反复变化。开始的时候说:不要来这么多人立案,有两个代表不就行了嘛。居民们不同意,法院说:告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就把财产补偿先缓缓,一个诉状只告一项,不要告那么多项。要求把诉讼事项分开。等到分开了,下次去又告知,应该合到一份诉状上,不要每个诉讼事项都分开。反反复复,让居民们莫衷一是。有的居民填写了家庭成员关系,法院要求社区派出所出证明,到底是父子还是母子关系。居民们感叹,这是立案登记制还是立案审查制啊,居然连家庭关系这样的细节都要如此严格地审查。
   更多受害居民提出自己生活困难,希望减免或缓缴诉讼费。法院说,如果是残疾人可以减免一部分,需要看残疾证。等拿着残疾证去了,又说光是残疾证还不行,还需要所在社区出证明。等拿着社区证明去了,又说,要打电话到社区一一去核实,还说要让社区的工作人员到法院来,不来就不能证明到底是不是残疾。上午同意减免一半诉讼费,缓到案件结束再给;下午又说只要一受理就得马上缴费,要不就视同撤诉。如此反反复复,居民们叫苦不迭。
   居民们说,希望到了5月1日以后,立案登记制真正开始实施了,他们不会再受到这些刁难。


兰州水污染事件一年博弈终立案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的多位市民向媒体反映,家中的自然水有一股浓烈的气味。随后,兰州市唯一的供水企业威立雅水务公司证实,在饮用水中检测出苯。这成为轰动一时的水污染事件,占据了全国媒体的好多头条。王伟、文军、刘庆元、徐子琦、火东兵等五位兰州受害市民,在聘请律师咨询后,决定对自来水供给单位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2014年4月14日上午,五市民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该法院立案庭拒收。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要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起诉,公民个人起诉无诉讼主体资格。为此,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律师要求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起诉人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被拒绝。
   15日上午,他们再次到兰州市中院立案庭,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并未限制作为利害关系人、合同相对人的水污染受害居民不能起诉,故再次请求立案。经过反复交涉,法院认为不按“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按个人的侵权诉讼,可以到基层法院去起诉。
   15日下午,五市民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庭法官拒绝受理,认为应该按“被告住所地”,到被告所在地的西固区法院去起诉。随行律师当即反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类案件,“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均可立案管辖。该法官随即提出,按“侵权行为地”也可以,但是要到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法庭去立案。
   16日上午,五市民到城关区法院鼓楼巷法庭,该法庭是原告之一刘庆元的户籍所在地法庭,仍被拒绝。理由是,水污染事件发生“侵权行为地”是西固区,应到西固区法院起诉。刘庆元反驳,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污染的水从西固区流向兰州的千家万户,原告家当然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官却说,媒体报道水污染是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关区没有污染。最后,法官无奈地说,他已经向院长请示了,不能受理,并说,上级法院都不敢受理,就是怕引起连锁效应,怕每个兰州市民都来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我们一个派出法庭,怎么敢受理?当原告提出请按规定给起诉人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该法官称不可能出具。
   4月23日,原告之一徐子琦通过甘肃法院网院长信箱进行投诉,投诉上述两级法院“不立案又不下达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25日上午,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致电徐子琦,令前往该院办理相关事宜。28日,城关区法院收下了《民事起诉书》。
   5月18日,由于城关区法院未按法定期限下达立案与否的通知或裁定书,五居民开始向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信箱投诉。20日,他们请甘肃省高级法院“督办”。28日,他们投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敷衍、推诿的行为。
   9月21日,五居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新浪微博投诉,提请责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未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转过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五居民心中又燃起了希望。抱着试一试的态度,2015年2月1日,五居民给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一封特快专递,信中记述了他们在兰州各级法院立案时遭遇到的种种遭遇,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关心一下他们的问题。他们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让自来水企业更加重视防治环境污染,让兰州市民能真正喝上放心水。
     2月16日,五居民突然接到城关区法院立案庭的电话,通知他们第二天可以到法院来立案了。居民们想,一定是给最高法院的那封信起了作用,他们的案子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关怀。
   2月17日,五居民在城关区法院顺利立案,只缴了50元诉讼费。
   这两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后续进展,本刊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