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羽毛球引发的纠纷, 5年玩伴成仇人

  74岁的唐先生和48岁的周先生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唐先生、周先生约了球友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唐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唐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唐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唐先生术后情况很不好,自己在家里都会撞门,出门在外不敢走天桥。他越想越生气:“周先生明知我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还向我大力扣球。导致我接近失明,明显是他的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先生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先生认为作为5年的玩伴,他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告的企图。周先生强调自己击出去的羽毛球并不是刻意朝着唐先生去,而且如果唐先生能够接到球,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他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他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周先生补充道,“且事发时我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我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020年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唐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


  律师点评:

  “自甘风险”首案宣判

  民法典中新提到的“自甘风险”规则,引发广泛关注。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唐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先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适用哪些范围?
  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主要适用于体育运动侵权领域。
  在这之前,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还没有被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会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
  因此,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属于一项新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其中,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