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促“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专题报道之三

群策群力:协同合作聚检察智慧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一项需要全国检察机关尤其是沿江检察机关持续发力的工作。
  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沿江检察机关既因地制宜、因省而为、各显其能,又相互配合、协同合作,发挥检察系统一盘棋的优势,充分展现了检察智慧。
  
  浙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浙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湖州安吉,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15年来,浙江的实践和拓展引领中国奋进生态文明新时代,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浙江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2020年1月至11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21件351人,提起公诉1115件2120人,向相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12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48件。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挂牌督办10件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
  同时,浙江省检察机关以专项监督为抓手,推动各地开展各类“小专项”。
  浙江省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联合省水利厅等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守护“美丽河湖”专项行动。衢州市检察机关开展钱江源流域非法采砂治理专项行动,共办理非法采砂案件29件113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件,为钱江源提供有力检察保障。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守护古树名木”专项监督活动,检察长亲自协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保护问题,推动市政府改变市政规划,将2.7万余平方米的土地性质由道路建设规划用地调整为城市绿化用地,实现原生态樟树群整体原址保护。
  此外,浙江省检察机关还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建立“刑事司法+诉前建议+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督促加强江河流域禁捕工作,共办理相关案件11件,增殖放流50余万尾。庆元县检察院针对茭白施肥种植带来的水体污染问题,督促当地政府治理贵南洋流域茭白种植污染,并下拨1092万元“生态修复基金”,促成浙闽省际边界1900亩茭白地转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下一步,浙江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本次论坛的部署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以更高站位、更广视野,提升生态检察服务水平。紧扣新发展格局和“十四五”重点任务,围绕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深化法律监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二是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力度。重点关注中央环保督查、审计巡视等专项监督信息,跟踪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三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上海:推动“长三角”检察协作机制向深向实
  在沿江经济带中,长三角区域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利于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
  近年来,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国家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开展了一系列有深度、广度和影响力的检察协作,建立四地省级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27项,建立省级交流平台14个,区域检察协作已从单一分散向系统整体转变,从依靠地缘联系向依靠制度机制转变。
  在此过程中,上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努力推动“长三角”检察协作机制向深向实。
  上海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认真贯彻“两山理论”理念、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上海市检察机关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开展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专项行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312件,立案3125件,起诉192件。
  在最高检指导和沪苏省级检察机关支持下,上海崇明区、江苏海门市检察院紧密合作,多次协同调查、研商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交办线索、指定管辖案件,与职能行政机关积极磋商,高质量办理首例涉长江经济带跨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水源地安全。
  在完善跨区划案件办理、服务保障“轨道上的长三角”过程中,上海铁检分院联合铁检基层院开展京沪高铁沿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共享线索、协助调查、同向发力,加强高铁沿线生态环境治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4件,制发检察建议21份,严厉打击违章搭建破坏绿地、堆放易燃易爆品等损害长江领域生态的行为。上海铁检院与江苏昆山市院携手办理非法占用京沪高铁铁路用地案,推动沪苏多部门联合行动、协同治理。三是主动树立大局观念,提升区域检察协作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将纵深推进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与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任务有机结合,举办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跨行政区划检察论坛等。
  此外,上海市检察机关还牢固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强化服务保障制度创新和行动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紧抓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协同联动制度支撑。早在200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与苏浙皖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建立相关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四地省级院相继出台相关服务保障意见,合力锻造一体化发展法治长板。
  
  江苏:构建长江生态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
  长江江苏段具有航行船舶数量巨大、沿岸工业发达等具体省情。针对这一情况,江苏省检察院注重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构建长江生态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行为,全力推进修复长江生态。
  据介绍,江苏省检察院连续三年,持续统筹推进省内长江保护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2018年出台《全省沿江城市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的框架意见》,2019年出台《关于长江生态环境检察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上下级及院内办案部门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长江禁渔”最新部署,逐步升级保护标准,强化保护力度。
  为进一步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省级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江苏省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省水利厅联合会签协作配合意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与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挂牌督办了11件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与自然资源厅、文物局等会签了工作协作意见协同保护长江岸线及文化遗产。
  为强化上下游协作配合,整体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江苏省检察院每年积极参加长三角检察长座谈会,会签《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等十份检察协作机制文件;指导苏州吴江区检察院与上海、浙江相关院会签《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协调南通启东、海门、苏州太仓与上海相关院会签《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检察协作联盟的意见》,着力打造省际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保护联合体。
  为高质量、快速办理长江生态环境案件,江苏省检察院统筹办案力量,着力打造长江生态环境检察保护一体化专业办案团队。据悉,江苏省检察院组织三级院,成立由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联合组成的数十个专业化办案组,共同办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每季度会商办案情况,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移交案件线索。2020年,省检察院专门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机动管辖院,优先管辖长江江苏段生态环境案件。省检察院还牵头组织了以长江保护为主题的沪苏浙皖四省检察机关区域联合培训,实现知识共享、提升团队专业化水平。
  据介绍,2020年1月至11月,通过一体化协作机制,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了涉及长江保护刑事案件561件、公益诉讼案件1759件,督促治理恢复长江流域被污染水源27处110.6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50.19公里,推动治理被污染水域158.5亩;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5.5亿余元;补植复绿林地126亩,放生各类鱼苗900余万尾。坚决从严打击非法捕捞行为,2020年1月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就在长江及通江河流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公诉400件800人,案件数同比上升23.8%;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53件,同比增加120件。
  
  四川:使命共担护长江安澜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对将成渝地区打造成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为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两地检察机关树立一盘棋思想,秉持一体化发展理念,立足检察职能职责,多领域、多方位、多层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携手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
  工作开展,制度先行。在携手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过程中,四川省和重庆市检察机关注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奠定了两地检察协作制度保障。
  2020年5月,四川省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和《联系协作工作办法》,在省级检察院层面搭建起两地检察协作的整体框架。
  2020年11月上旬,两家省级检察院召开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推进会,确定了加强跨区域司法办案协作、联合开展跨区域生态司法保护等8项协作重点。同时,成都市检察院、德阳市检察院、眉山市检察院、资阳市检察院与重庆市第一和第五分检在推进会上签署成渝地区“4+2”检察协作意见。两地沿长江流域的50多个检察院,相继建立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生态修复共治等协作机制,会签跨区域协作机制17份,在协同联建平台、联动办案、修复生态、保护文物等方面形成共识,开创了两地司法协作新局面。
  据了解,2020年,四川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牢牢把握“生态共建、环境共保”这一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内容,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095件,履行诉前程序3929件,起诉479件。加强与重庆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两地共互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条,立案24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
  长江造就了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保护好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四川与重庆山水相连、文脉相通、人文相亲,两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川渝红色文化同根同源优势,携手加强文物保护,共同推进文旅融合,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据介绍,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与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武隆区检察院会签了《关于文物、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意见》,以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武隆喀斯特芙蓉洞世界自然遗产和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为重点,加强文物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协作。2020年7月,四川安岳县检察院与重庆大足区检察院会签《关于在川渝石窟(大足石刻、安岳石刻)等文化遗产保护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意见》,两地对石刻文化遗产开展跨区域保护探索,联合开展专项巡查4次。巡查发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岳石刻存在保护不力情况,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安岳县检察院办理,推动相关行政机关清除10余处石窟祭祀场所和物品,在3个石刻保护区完善标志标识,制定完善了安岳石刻文物巡查制度,并组织专题研究石刻修复工作。
  
  重庆:强化长江禁捕检察监督
  在积极开展区域协同检察工作的同时,重庆市检察机关还把强化长江禁捕检察监督工作作为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加大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为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2020年1月至10月,重庆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审查起诉1126件1825人,分别同比上升97.5%、100.3%;立案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103件,提起公益诉讼33件,分别同比上升164%、65%。
  在此过程中,重庆市检察院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打造生态修复基地,在三峡库区核心的二分检及辖区,探索“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由长江生态检察官统一行使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施刑事、公益一案两查,推动刑事诉讼、公益诉讼紧密衔接、协同发力,打造力度加大、内部协作、上下协同、尺度统一的一体化生态检察工作格局。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庭前协商作用和公益诉讼起诉职能,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方式,强化渔业生态资源修复效果。在合川渔业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组织公开庭审、集中放流等活动,目前已放流鱼苗78万尾,警示教育和示范作用发挥明显。
  同时,重庆市检察机关还设立了全国首个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机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高站位谋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办案、高效率协作”,迅速实现良好开局与良性运转,努力打造长江上游重庆段“生态环保检察名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名牌”。市检察院在两江地区院设立广阳岛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全力为“长江风景眼、重庆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开展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预防等工作,积极打造广阳岛生态检察官品牌。目前,已受理线索20件,立案16件,发出检察建议8件。
  市检察院多次与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农委等单位开展联席磋商,促进统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具体标准,拟与公安、法院、农委四家会签文件。与市高级法院等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会议纪要,建立十项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衔接。三级院已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13件,支持磋商25件,其中支持渔政部门提起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诉讼2件,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加强市内、市外跨流域检察协作,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探索实施公益诉讼观察员、联络员制度,推动汇聚各方合力。
  
  湖北:共治聚力做好长江保护大文章
  2020年1月至10月,湖北省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596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224件,提起诉讼193件,共督促恢复治理被污染水域2707亩,清除各类固体废物近5万吨。
  在此过程中,湖北省检察机关通过三级院联动协作,成功办理了最高检督办的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案件,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从“单一主导”走向“协同共治”,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9年9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决定对51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湖北省长江宜昌段码头水污染”线索是其中之一。该线索反映:长江宜昌段码头尚未建设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污水处理设施,大量船舶锚泊待闸,仅利用临时作业设施交岸处理船舶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大,且废水上岸后靠槽罐车运至污水处理厂,成本极高。
  在办理该案中,湖北省检察院考虑到船舶污染治理既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不仅涉及中央和地方不同层级行政执法机关,而且涉及地方政府和多个不同行政职能部门;又是一个流域性问题,由于长江船舶自身很强的流动性,不仅问题集中反映在宜昌三峡和葛洲坝两大枢纽过闸地,而且长江上、中、下游船舶污染管理不当都是污染风险的重要导因;还是一个技术性难题。长江宜昌段待闸船舶远多于停港船舶,导致对非法排污监管难。流域枯水期、丰水期水深相差大,导致污染物转运码头选址难。如果按照常规方式和程序办案,仅仅依靠一般性的调查核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甚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均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公益保护问题。同时,此案迅速得到了宜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已经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整改。因此,湖北省检察院决定以立案后磋商作为主要监督方式,以系统性解决船舶污染为目标,稳妥有序推进案件的办理。
  在宜昌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直接参与下,宜昌市政府多次召开由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行政机关参加的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磋商会议,推动船舶污染防治走向“协同共治”。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船舶污染对公益的损害、行政执法监管手段和效果、工作衔接配合、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释法论理、直面问题、共商对策,助力行政机关加强问题整改,协调各行政机关厘清执法边界,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破解船舶污染防治难题。通过磋商,推动当地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码头启动运营、转运船、船舶污染物排放”三大检查行动。
  通过多方协作和综合治理,宜昌长江段船舶污染风险大大降低。从水质监测情况看,长江宜昌段水质稳步提升。2019年年底,长江宜昌段南津关、云池、荆州砖瓦厂3个出境断面水质全部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要求,3个断面总磷污染物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37%、34%、32%;2020年1月至8月,前述三个断面水质持续达到地表水Ⅱ类要求,总磷污染物浓度较2019年同期分别下降14%、24%、20%。因此,综合前述行政机关经诉前磋商的依法积极履职情况,湖北省三级检察机关认为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问题得到较好整治,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遂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