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促“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专题报道之二

典型案例:创新机制树检察方式

  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6件,其中涉及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案件6件、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案件7件、长江沿线矿山治理案件2件、长江流域大气污染治理案件1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持续坚持长江经济带发展创新驱动,提升司法保护水平,还涉及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突出以检察技术创新、专家“外脑”辅助等方式提升工作专业化水平。
  这些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办案工作、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提高长江流域生态文明上限,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安全
  “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流域作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统筹考虑水、土壤、大气的有机联系,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肖玮在介绍本次典型案例发布相关情况时表示。
  据肖玮介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夏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韩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均涉及渔业资源保护。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夏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中,张家港市检察院从严惩处、破网断链,通过提前介入、提起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全方位打击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等行为,依法惩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斩断长江非法捕捞利益链条。
  在这起案件中,2018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夏某某、屠某某等5人相互配合,在长江太仓、崇明等段水域,多次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拖网、刀鱼网等工具,采用发射超声波、电击等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并事先预谋由俞某某收购后出售谋利。他们先后捕获长江刀鱼、鱼等渔获物2185公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非法捕捞所导致的长江水域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该水域生态所需费用为人民币41万余元。
  2018年7月,张家港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会同侦查机关,全面梳理该案在捕捞、运输、销售、存储等阶段的涉案人员及证据,固定30余种2万余尾渔获物、40余套非法捕捞工具等相关证据,引导查实俞某某在销售环节与夏某某等人在非法捕捞环节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督促侦查机关固定长江环境损害证据,为后期鉴定评估提供依据,确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顺利收集。
  针对《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等文件,就案发太仓水域是否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存在一定模糊的情况,张家港市检察院会同侦查机关请示农业农村部长江渔业办,确认长江江苏徐六泾以下常熟、太仓水域属于保护区范围,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2019年5月6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刑检部门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交线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与夏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长期合作、主动询问捕捞计划、专门销售渔获物的被告人俞某某,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上下游犯罪的界限,认定其为非法捕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改变侦查机关对俞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2020年3月10日,张家港市检察院针对本案中“捕—购—销”等环节暴露的问题,向太仓市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改进禁捕禁售宣传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掐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销路。
  2020年7月27日,张家港市检察院针对本案及近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存在非法捕捞工具多从某知名电商平台购入的问题,向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落实服务协议和平台管理责任,及时清除部分渔具网店有关非法捕捞图片、评论文字等违法违规信息,遏制非法捕捞工具泛滥。
  2020年4月28日,张家港市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以夏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阴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夏某某等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责令夏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1万余元,并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强化长江经济带协同共治工作机制
  肖玮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在全国发展大局中明确自我发展定位。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上下一体、内外联动、区域协同等协作机制,实现多部门、多层级共同发力。
  据介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韩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就是这样一起聚焦长江水生资源流域性保护难题、三级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办案效能、推动长江水生资源保护从单一主导转为协同共治的典型案例。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用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与他人。经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300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韩某甲等人所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研判,明确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水域,应适用内陆水域的追诉标准,并提出取证意见:一是调取账册等反映既往非法捕捞数额的书证;二是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渔获物进行价值评估。2020年2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以韩某甲、韩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价格认定部门评估价作为犯罪数额。其一,鱼贩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真实反映涉案渔获物的实际价值。其二,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结合查实的销售账册所反映的渔获物的数量、种类和上海本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涉案渔获物价值。同时,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20年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庭审直击》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
  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韩某甲、韩某乙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本案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数量多、价值高、作案工具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特点,破解价格鉴定、既往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认定等难题,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在当前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整体系统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11省市在办案中,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注重综合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做好绿色发展后半篇文章。”肖玮说。
  本次的典型案例中,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曹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协作,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出台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促进危险废物综合治理,真正做到了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做好绿色发展后半篇文章。
  以秀洲区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
  2017年11月2日晚,嘉兴市嘉善县至秀洲区太浦河红旗塘河道发生严重污染,水体呈暗红色,浊度及总磷均超出正常指标数倍。经调查查明:2015年以来,工业污泥处置中介人姚某某、夏某某、陆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联系嘉兴某织造有限公司等5家污泥产生企业,将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污泥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明知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胥某某处置。胥某某组织方某某、段某某等人,将2739吨余工业污泥分多次,偷倒入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经鉴定,倾倒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共造成各类损失达560余万元。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程序,并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2017年12月14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两级院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污泥产生企业是否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倾倒的污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2018年6月,秀洲区检察院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2018年10月12日,秀洲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8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诉请判令各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监测和检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所产生的紧急措施费用、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理、运输、处置费用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560余万元,各污泥产生企业在责任范围内分别与姚某某、胥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7日,秀洲区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8名自然人被告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5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一污泥产生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以确认之诉改判外,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截至目前,各责任主体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2281258.75元,其余赔偿费用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同时,秀洲区院针对本案涉及的工业固废处置问题,积极与当地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协作,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促进了该区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的行业治理。
  据了解,涉案受污染的太浦河红旗塘河道流经苏浙沪三省市,沟通太湖与黄浦江,是太湖流域向下游地区供水的骨干河道,生态意义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工业固废行为,保护了相关水域的生态安全。该案也为层层转包式的固废倾倒案件如何确定直接倾倒者、中介人及固废产生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办案样本。
  
  坚持长江经济带发展创新驱动
  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严格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通过适用禁止令的方式加强犯罪预防,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全面落实党中央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探索“河(湖)长+检察长”新机制,助力推行河长制落地见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下称南铁检察分院)办理的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作用,通过线索通报、联合调查、联合督办,全面整治危废污染、非法网箱养鱼等行为。
  以丽江市检察院办理的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
  2019年5月,丽江市检察机关在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针对金沙江流域(丽江段)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屡禁不止现象,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金沙江网箱养鱼问题专项督导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丽江市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涉案线索交由辖区内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办理。经三县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梳理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后,于2019年5月至6月分别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取缔非法网箱养鱼,同时建议对移民养殖户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自行拆除,引导移民养殖户进行技能培训,发展生态农业。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积极发挥属地职能,组织农业农村、水务、环保、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针对非法网箱养鱼行为联合执法,对养殖户进行政策宣传,督促自行拆除。
  至2019年8月,全市共取缔金沙江流域无证网箱养殖户共计83户,非法网箱养鱼相关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并完成了清理工作。永胜县网箱养鱼涉及的6个乡镇91户养殖户大部分系库区移民搬迁,永胜县人民政府投入200万资金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同时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供果树种植栽培技术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方式,确保移民搬迁户转移生存技能的拓展和后续生存发展能力的提升。
  2020年3月,丽江市检察机关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村民在金沙江流域(华坪段)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台用于捕捞、未办理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以及违法占用水域(搭建的浮台无人使用)的情形,遂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回应,联合当地镇政府,对金沙江流域观音岩水电站库区,进行了全面的摸排、走访调查和处置工作,排查出有15户农户还有自制框架式浮床,通过全面督促整改,截至2020年5月29日,华坪县境内金沙江流域的15户村民违规侵占水域搭建框架式浮床已全部拆除。
  据了解,金沙江流域(云南段)流经云南7个州市。其中,丽江段涉及5个县区,占金沙江总长四分之一,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国家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流域段网箱养鱼严重污染水资源、危及防汛安全等问题。丽江市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行动和常态化“回头看”,推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使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得到全面整治,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除了上述案例,各地检察机关还牢固树立智慧借助理念,以检察技术创新、专家“外脑”辅助等方式,提升工作专业化水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借力“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线索智能筛选,利用无人机克服地理条件限制,突破调查取证困境,发挥快速检测中心作用,实现修复过程的动态监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专家学者鉴定评估、申请专业知识人员出庭等方式,为司法办案提供智慧支持,有力提升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水平。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将为今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的具体办案工作,提供非常具体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