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车祸死亡, 侄子能要求赔偿吗?

  2021年1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院依法审结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此案为盐城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2019年年底,李勇(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力(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王力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王力生前并未娶妻生子,而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因为生前与王力共同居住,侄子王小牟(化名)算是王力最亲近的人。王力去世后,王小牟一手为他操办了丧事。
  之后,王小牟向李勇以及为肇事车辆承担保险的公司索要赔偿,二者应该赔偿因王力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5253元。
  因此此事发生在2019年,一审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王小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对于该项主张未予支持。王小牟不服,遂向盐城中院提出上诉。

  民法典出台后,盐城中院依法改判由该保险公司向王小牟赔偿因叔叔王力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494.64元。


  律师点评:

  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甥、侄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死亡赔偿应当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该案中,王小牟作为王力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向王力提供生前居住场所,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与王力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侵权人向死者代位继承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反之,则容易滋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将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甥、侄。该案结合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理的物质财产属性,认定符合代位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民法典对死者财产应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的基本人文关怀,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良好风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