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可以反悔吗?

  2018年,张华大学毕业,就在那年冬季只身来到北京奋斗。没想到,刚来北京就遇到了难题,着急租房但市面上合适租赁的房屋不多。
  此时,张华遇到了房东王某。他的一处房屋正在出租,张华到王某的房屋处看房时,王某表示房屋的设备齐全且水电都没有任何问题。彼时,对水电不太了解的张华检查了一圈,没有看出有明显老化的问题,便和房东王某以高于市面价的价格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后来,物业定期巡检房屋,告知张华房间的电线过细,比正常的电线直径短了几毫米,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果长期使用会使得房间电器功率过高,有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因此不能安装电暖气和空调。
  张华得知情况后,一时间难以接受。在他看来,如果在北京的冬天房间没有空调和电暖器就如同冰窖,根本无法居住。张华认为房东王某利用自己心急租房的心态以及电力知识的匮乏,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高价租给自己,要撤销和房东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此,房东王某予以拒绝。他认为张华已经看过房,并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并没有表示房屋有问题,《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有效。
  请问:像张华遇到的这种情况,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房东王某利用张华在订立合同时急切的心态和缺乏判断能力,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张华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合同自撤销之日起自始无效。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被赋予撤销权,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延续了民法总则中对显失公平的规定。其中所谓的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而所谓缺少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缺少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
  本案中,张华急于租房,存在着一定的危困状态;同时,房子的电线情况并非一般人可以判断,尤其本案中房子的问题是电线的直径比安全标准少了几毫米,这更非一般人可以检测出来的情况。因此,张华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房东王某利用张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天然劣势,将存在隐患的房屋以高价租给张华,因此构成了显失公平,张华可以主张撤销权。

  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就消失。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外,重大误解的情形,撤销权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以内行使。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不相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起初是有效的,如果它没有被撤销,就会保持有效的状态;在被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就被视为自始无效。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也意味着行使撤销权时,不能简单地经过双方私下协商就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