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是什么?》系列报道之六

家庭观:莫让传统美德再空谈

  老人,抚养过我们成长的昔日英雄。
  儿童,承载着我们期许的明日希望。
  尊老爱幼,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不应仅出现在口号之中。
  接下来,我们通过这几个小案例来看“敬老爱幼”“邻里相望”“知恩图报”等传统美德的重要。
  
  老有所养
  不久前,“上海一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元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新闻一出,引发全网热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位耄耋老人将百万房产赠与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陌生人?”相信很多人听说这件事后,都觉得些许奇怪。
  国内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经验最为丰富的公证员之一、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还记得三年前,这位老人带着水果摊摊主小游找到自己时的情景。老人有两个简单的诉求: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
  老人和小游相识于数年前,当初没事就到水果摊找小游聊天。后来老人老伴儿和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相继离世,老人干脆搬去与小游一家同住。让人唏嘘的是,老人儿子的后事都是小游陪伴料理的,反倒是老人自家亲戚无人到场。
  有道是“远亲不如近邻”。年轻人能善待独居老人,待之亲厚,值得夸赞;老人知恩图报,回报以房产,以期养老送终,彼此相处其乐融融。
  此事起初一经媒体关注报道,确实成就一番美谈。可不久,老人亲属找上门,称老人患阿尔茨海默症,对公证有效性产生质疑。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在说谎?整个事件一时陷入“罗生门”。
  在事实查清前,我们莫先妄下结论,不过可以先来了解另一起相似案例的生效判决。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且是辽宁省全省法院系统唯一入选的案例。
  案子还要从2019年说起,那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件。说它特殊,在于法院虽然最后认定遗嘱作废,但仍然把房子判给了遗嘱的受益方。
  怎么回事呢?
  高先生的爷爷奶奶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他们感念高先生这几年辞职照顾老两口的日常起居,想要把所住的房子留给高先生。
  两位老人驾鹤西去后,高先生给他们出资办理完后事,准备交接房子过户问题时,近几年一直不怎么联络的叔叔姑姑现身了。他们质疑爷爷奶奶去世前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表示老人遗嘱的代书人是高先生的妻子(立遗嘱时的身份是女朋友),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
  于是,高先生被他的叔叔姑姑告上了法庭。
  的确,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份遗嘱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在订立代书遗嘱时,高先生与代书人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先生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属无效。
  但本案的审判长、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长顺认为,高先生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自愿赡养爷爷和奶奶多年非常不容易,尤其是在爷爷患病卧床多年的情况下。老人死后高先生还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高先生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处理。同时,高先生的尽孝行为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
  高先生的行为值得认可,主审法官的不机械适用法条的担当也值得称赞。当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司法如何定分止争、以案释法,尤为关键。应以典型案例做向导,守护社会价值,保护善人善举;引领社会公正,树立时代新风。
  
  幼有所育
  长久以来,儿童问题都是国家及全社会重点关注的热点话题。于小,孩子是家庭延续的希望;于大,孩子是民族的希望,国之未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可以看到,七项民生要求中,“幼有所育”排在首位。
  有那么一群孩子,相较于普通儿童,他们可能就没那么幸运。这群孩子在自身、家庭、所处社会环境等方面均遭遇特殊困难,致使其基本的生存处境与发展权利遭遇障碍。因身处困境,而得名“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致困的原因,除了由于自身心理和生理上存在先天性缺陷,导致面临遭人歧视、虐待以及遗弃的困境外,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儿童失去依靠,或者由于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儿童受到欺凌、性侵等不法侵害。
  在这其中,还有一群更为特殊的孩子。他们因父母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失联等种种客观理由,暂时或者长久陷入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对比孤儿等传统困境儿童,他们的情况反而更具迷惑性,模糊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焦点。
  早在1951年,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上通过《关于旧有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的团结改造问题》,开始由国家统一实施孤残儿童的养育工作。发展至今可以说,关于孤儿的保护工作,我国不论从政策还是资金、人员等方面,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福利供应体系。
  反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事业发展则略显缓慢。2007年12月《山东省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到“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概念。之后,全国多省陆续出台专门文件,但实践中也显现出各地差异大、概念类型不统一不明确等特点。导致很多事实无人抚养的孩子在丧失家庭监护的同时,很难获得来自国家的庇护。
  与此同时,“江苏南京两名女童家中饿死事件”“贵州毕节流浪儿童垃圾箱取暖中毒死亡事件”等新闻的接连爆出,也让整个社会逐渐意识到这些孩子的存在,了解到这些“浮萍”在风吹雨打中的艰难处境。
  可以说,强化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的责任意识,促进政府从责任担当到责任落实转变,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期,尤为关键。同时,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走出贫困的泥潭,建立起完善的监护、教育、医疗长效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利,既是新时代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政府在新时代必须面对的责任新课题。 
  2018年,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因此入选最高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案件围绕一名八岁女童小绍的监护权问题而展开。小绍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在其满月后不久,便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中抚养。2013年,小绍父亲、大姑父相继去世,而大姑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继续承担照顾小绍之责,小绍遂被安置在其小姑家中生活。
  然而,小姑无暇照看小绍,甚至无法保障其读书、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导致小绍长期处于流浪状态。
  2018年1月,小绍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小绍属困境儿童身份为由,将其转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儿童福利院、柳北区政府与小绍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小绍合法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区政府督办,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认为,对小绍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另一方面,为切实保障小绍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等实际问题,法院依法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小绍的合法监护人。
  与此同时,柳北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多次参加政府召开的协调会。并和检察院多次碰头探讨、交换意见,前期对公安、民政、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程释法、指引,家事法官在开庭前到儿童福利院对小女孩儿本人进行了走访。
  案件宣判后,柳北法院积极进行判后回访,法官会同福利院、社区、公安等部门,帮助小绍了却了她开学前的一个小心愿——回到以前生活的地方,与小伙伴一起玩玩。
  近年来,我国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也在日益完善。
  为帮助更多像小绍这样的困境儿童,2019年上半年,民政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填补了我国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空白。2020年起,我国首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明确了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的底线式责任,惠及大约50万名儿童。
  众所周知,家庭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生活在家庭中,只有万不得已时才由国家接管,负责监护。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这一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其中明确国家替代家庭监护的情形,即出现法定情形时,由政府代表国家负责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这种兜底思路只有一个目标:“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的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这么看来,儿童问题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以人为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面对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家风建设变得无比重要。而在个案中弘扬家庭和睦团结的精神,收获效果事半功倍。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认为:“大多数人自愿地遵守法律秩序,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法律秩序是他们的秩序,是他们作为其中一员的社会共同体的秩序。”同样的道理,如果希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指导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需要人们有意识把它作为行为准则去遵从。
  对于法律来说,其生命力恒存的方式就是通过司法把纸面上的规定转化作具体,从而深刻嵌入到人们的脑中,实施到生活中去。我国作为以制定法为主导的成文法国家,承继了成文法系所拥有的全部优点的同时,也存在成文法系的一定缺点。比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但具体法官在适用过程中,由于个体知识框架、个体认知、地域背景等不用,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存在差异,很容易出现“类案不同判”的问题。
  立法具有滞后性,司法亦是事后性判断,而核心价值观具有引领性,极有必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司法裁判作考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
  既然要落细、落小、落实,我们不妨将视线聚焦“小家”。从家庭层面,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如何通过家庭、家庭教育、家风建设展示出来。
  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上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以敬老、爱幼为内涵的家风建设,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微观体现。我们在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社会文化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在家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为什么要孝老?
  中国自20世纪末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加,老年人口占比大幅攀升。2000年至2019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2.54亿人。同期,老年人口占比从10.2%上升到18.1%,提升幅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
  老龄化浪潮扑面而来,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相关探讨被提上日程,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凡此种种,均在提醒我们,引导全社会积极看待老龄社会、老年人、老年生活,积极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刻不容缓。
  “奉老床前无怨语,卧冰求鲤孝春融。”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尊老、敬老、孝老的理念纳入进司法审判,以小案释大德,好过写一千条条幅、喊一万遍口号。
  我们为什么要爱幼?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只有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为中国梦插上翅膀,乘风飞翔。对于享有家庭温暖的孩子,国家监督;对于监护缺位的孩子,国家托底。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审判,要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确认亲子关系或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要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审理涉及对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视的案件,应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护儿童弱势群体利益,注重社会价值引导,都是当代家事法官应有之“义”。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
  愿天下的老人都能得到善待和尊重!
  愿天下的孩子都能得到温暖和宠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