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是什么?》系列报道之五

文明观:莫让网络空间再添乱

  卡西尔曾说:“人性并不是一种实体的东西,而是人自我塑造的一种过程。”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在警惕它所衍生出的各种危险。但网络信息技术从本质上来说,仅仅是一种工具,归根结底还是看使用的人,是善还是恶。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遏制网络侵权具有什么样的效果呢?为什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特别选取两个网络侵权案例作宣示?且听慢慢道来……
  
  刷单行为 不容姑息
  近些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49亿,较2020年3月增长3912万,占网民整体的79.7%。
  同时,网上购物也不再是年轻人的“特权”。2020年重阳节之际阿里巴巴发布的《老年人数字生活报告》显示:老年群体消费金额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9%,疫情防控期间消费增速位列第二,仅次于“00后”,消费潜力不容小觑。
  但与此同时,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网络交易的虚拟模式也带来了接踵而至的问题和纠纷。如何在复杂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商务经济有序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在互联网普及率、上网用户规模数量不断攀升的驱动下,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同样持续增加。同样,基于网络交易特点,消费者网上购物无法接触到实物,除商家文字、图片描述外,商品过往成交量及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成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
  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到自身,部分商家剑走偏锋,采用刷单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从网络市场交易出发,刷单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虚假宣传,对采用正规宣传手段经营的其他合法商家来说亦不公平,严重危害网络交易秩序。长此以往,严重破坏消费者对网路经营平台的信任,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019年5月23日,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是一起特殊的买卖纠纷,“卖家”常某称自己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后被拒付款,将对方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服务费及利息。
  常某长期从事互联网推广工作。因为工作原因,她结识了许某,但两人一直是网上沟通未见过面。
  2017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寻求为一款游戏产品“暗刷流量”,并提到是以“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的方式。随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并确定按许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
  双方经测试合格后开始合作,产生的也都是有效的点击率。前两次暗刷后,许某都及时付了钱,但第三次却迟迟没有付款。而实际上,常某将暗刷工作交给自己的下家,已经向下家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常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支付服务费3.07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
  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全部收缴,其中常某非法获利1.61万元、许某非法获利3.07万元。
  本案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并给予妥当的制裁和惩戒,对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有积极推动作用。因此,该案被选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无独有偶,数月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通过判决对刷单行为明确表态。
  2015年原告邬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从某能源公司网店先后以1元单价购买20台空气能热水器,共计支付20元货款加1元运费。然而,商家却迟迟没有发货,还在最后一笔订单完成半个月后以“产品已停产”为由,将邬某支付的21元款项原路退还。
  2016年下半年,邬某就提起了本案的诉讼,要求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赔偿其20台空气能热水器,市场价值大约是42万余元。
  一元钱就能买到价值万元的热水器,乍一听感觉有点荒唐。但置于网络交易环境中,对通过钻商家空子而占便宜的“薅羊毛党”和不正常地大批量添加好评的“刷单党”,大家可能都不陌生。
  那么问题来了,当“刷单党”遇到“薅羊毛党”,法律究竟应该保护谁呢?
  商家辩称,系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1.5万元至3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被错误标价为1元,邬某系恶意下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已将四笔交易订单标记为“已发货”,并登记了货运单号,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判决商家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
  商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取商家网络交易平台全部交易记录发现,商家四百多笔同类商品交易中,长期存在以1元、40元、50元、88元、99元等不同价格销售空气能热水器的交易。证据在前,商家终于承认其标价1元是其为提高商品销量排名而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认为,邬某明知和利用对方存在虚伪表示“捡漏”的心理较为明显,其再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的行为,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就后三笔交易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后三份买卖合同未成立。
  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商家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第一次4台空气能热水器交易的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网络交易中,商家“刷单”、恶意买家“薅羊毛”等行为绝不鲜见。有意思的是,二者出现在一起案件中。很明显,二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法院的依法判决及时表明态度:网络非法外之地,不论是实体还是线上,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言论有度 自由有边
  除了交易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侵权中名誉侵权问题也同样日益突出。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日益进步,人们网络行为发展得更加多元化。从获取信息、沟通交流,到休闲娱乐、经济交易,可以说,互联网已经完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
  与此同时,互联网时代也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新内涵,权利范畴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延伸。不过借机野蛮生长的,还有愈发增多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
  一般意义上,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指人在网络空间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传统名誉权侵权形式相比,网络名誉权侵权只具有传播渠道和技术上的区别。但是,从作用效果来看,却大不一样。
  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女士作为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从事美容美甲业务。
  2017年1月17日下午,邵女士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女士为顾客做美容。邵女士表示其2016年在该美容店做激光祛斑,当时黄女士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邵女士再次咨询此事,黄女士却否认邵女士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公安部门对邵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邵女士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邵女士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邵女士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黄女士及其公司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女士从业主群中移出,公司因邵女士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该公司、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邵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邵女士在与黄女士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该公司、黄女士发表言论并使用黄女士照片作为配图,对其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女士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该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公司、黄女士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邵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和黄女士的名誉权,邵女士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黄女士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确是真实存在的。且相对于传统名誉权侵权,受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影响,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后果更为严重。遗憾的是,网络环境中的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导致被侵权主体维权难度加大。
  但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立法司法适时亮剑。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同时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规定》19个条文,重点包含“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加大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六方面内容。
  当然,若想彻底规范网络安全秩序,除了进行专门立法和制度监督外,还需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用网有道 势在必行
  有人将网络世界形容作一个处处都是惊喜的宝藏。这话不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我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超越了地理、国籍、民族的边界,让“地球村”的紧密联系互动成为可能。
  不过,高科技的双刃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引发灾难。网络的特质暴露、激发出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欲望,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伦理、背负的社会责任感逐渐模糊甚至消失。诸如网络侮辱谩骂、恶搞泛滥、低俗炒作、谣言传播、人肉搜索甚至实施网络犯罪行为……这些网络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慢慢显现。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网络道德建设作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
  《纲要》强调,要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让正确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培养文明自律网络行为,推进网民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网络道德环境,严格依法管网治网,强化网络综合治理;开展网络治理专项行动,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促进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提到“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
  新时代,如何推动全民道德素质达到新高度?也许我们可以从《纲要》中一探究竟。
  《纲要》总体要求中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道德建设各方面,以主流价值构建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引导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网络技术,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工具。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一切,其实关键还是要看使用者所作所为的善或恶,更进一步地说是其道德价值取向问题。
  我们一再倡导要建设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道德建设正是重要手段之一。解决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最好的方法还在于人们的自律,再加上环境感染的加持。只有全民具有网络道德意识,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健康文明使用网络,我们才能享受科技带来的美好。
  一个国家在道德上提倡什么,树立什么样的榜样,弘扬什么样的人与事,身处社会中的民众就学习什么、追寻什么。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还是中共中央2018年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实际上都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造就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如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需要通过案例宣导、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网络道德建设,落到实处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均息息相关。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