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是什么?》系列报道之三

伦理观:莫让道德水准再打折

  “谁死谁有理”“恶人先告状”“好人没好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好人难当,自保是王道”……
  这些个话语,过往中您听到过几个?又说出过几个?
  当八旬老人摔倒后,无奈喊出“没人撞我!我自己摔的!救救我……”不管你是不是在场的当事人,听说这件事心底难道就没有产生“这个社会究竟怎么了”的疑问吗?
  
  并非谁死谁有理
  2020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当周强院长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一段论及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讲话,赢得了在场代表们的强烈认同和热烈掌声。
  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救不救”“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这段话有什么魔力,为什么能赢得满场雷鸣般的掌声?这还要从过往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说起。
  有没有发觉,近些年间,一些热点案件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案件中“情”“理”“法”的冲突相比其他案件愈发明显突出。是这个时代让社会变得更浮躁了吗?不是。是现在的人没以前淳朴了吗?应该也不是。这其中有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因素在,更有进入大数据时代科技便利我们获取更多信息的成分在。
  换个角度看,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对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的关注中,舆情的快速发酵使得司法判决中“情”“理”“法”的冲突,在争议案件中显得极为突出。如果此时,法院的判决与民众普遍的正义观相悖,不能起到很好示范效应,很容易遭世人诟病,使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陷入尴尬的境地。
  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中,2017年曾引发全网热议的“摘杨梅案”榜上有名。
  提起这个案子,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案件发生在广州某国家3A级旅游景区。景区位于某村内,河堤旁栽种很多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年近60的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在过去,这种符合民事赔偿中“比例原则”的判法屡见不鲜。受“管理者担责”思想的影响,人死伤在园区(景区),园区一方肯定脱不了干系。再加上“人道主义”关怀,花钱赔给当事人家属也属合理。
  不过,这真合理吗?
  我们过去常常陷入“谁死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怪圈,总说人心越来越坏。但是相比于这少数的“坏人”,一个错误的裁判所导致的“恶的示范”才具有更大的危险。
  就拿“摘杨梅案”来说,游客作为成年人,本应对私自攀爬采摘行为的危险性有所认知判断。因自己的过失坠落受伤,还反过来要求未提供采摘项目的案涉景区为自己的任性买单,如果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获得赔偿,公平何在?
  会哭的孩子就应该有糖吃吗?是时候制止这股歪风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吴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吴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村委会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来也巧,“摘杨梅案”案发当年也发生过一起相似案件——“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相比于前者的原审法院,后者法院“不和稀泥”式判决,收获好评不断。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元。北京丰台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丰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写的以下内容让记者印象深刻:
  该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于情,有人离世,我们深表痛心。但于法,“理性人”自担风险,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莫让冷漠病流行
  还记得被称为全社会道德水平沦丧的“彭宇案”吗?哪怕“彭宇案”过去十余年之久,该案引发的信任危机也久久不能消弭。不良社会影响最甚时,遇到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逼得社会全员不禁产生哈姆雷特式疑问,让人直呼:“十三亿人竟然扶不起一个老人。”
  2010年4月,78岁的苏老太在路边摔伤,围观者无一上前帮扶,直到遇上巡逻民警才获救助。对此,民警和老人家属均无奈地表示:“可以理解。”
  2010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一家大润发超市门前,一名满头白发的老人脖子卡在护栏中。路过的行人虽都聚拢过来,纷纷拨打110和120,但无一人适时干预、伸出救命的手。老人被卡在护栏里足有十多分钟,待120救护车赶到的时候,已停止了呼吸。
  2010年12月,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八旬老伯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个人,没人出手。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
  当然受害者不限于老人。2011年10月13日,两岁的小悦悦在广东佛山被车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视而不见。最后拾荒者陈贤妹施以援手,只可惜为时已晚。“小悦悦事件”再次引发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的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甚至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见义勇为的成本与风险陡增,让其渐渐沦为人们口中的“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陌生社会成员之间遭遇信任危机,不仅仅是缺乏“扶不扶”的勇气,当遇到不义之举、不平之事,是否有人还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呢?
  我们先来回忆一下“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
  郑州杨先生因为一件再小不过的“请勿电梯内吸烟”提醒,让他从事件发生当天到二审宣判,艰难地熬过了267天。
  2017年5月2日,距离杨先生爱人预产期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当天上午,杨先生准备下楼去小区门口取快递,一进电梯,看到有老人正在里面吸烟,耿直的他便直言劝阻。杨先生和老人争执半天,谁也没说服谁,便一起到物业办公室讨说法。电梯的监控录像显示,两个人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老人也一直没有熄灭手里的烟。
  都是业主,不好得罪,物业方只得好言相劝。杨先生见分出不什么结果,便离开了。待他取完快递往回走时,忽闻讯有老人在物业办公室晕倒了,从事医务工作的他赶忙跟着去帮忙。到了才发现,地上躺着的人正是刚刚跟自己发生争吵的老人。
  事后杨先生才知道,与自己发生冲突的老人69岁,患有心脏病,身体内放了5个支架。老人的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杨先生未能预料到的,被告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老人确是在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同时杨先生一方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认可,从人道主义出发,他们愿意支付1.5万元,但“认捐不认赔”。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杨先生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出来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发声表示支持。他认为郑州中院二审改判,坚持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支持正义,特别值得称道。
  同样是“见义勇为”,两年后的河南省信阳市也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子。
  2019年9月,信阳市一老人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撞倒在地,造成男童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住户的孙女士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男童家长,并告知老人应等待男童家长前来处理。
  老人辩称是男童撞了自己,并试图离开。孙女士站在自行车前阻拦老人,不让其离开。老人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坐在石墩上等候。但老人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女士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老人实施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老人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起诉请求孙女士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女士赔礼道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女士见到老人将男童撞倒在地后,让老人等待男童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女士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将郑州电梯劝烟案和该起案件进行对比,能发现很多相似之处。杨先生和孙女士在事发前与老人均不认识,不清楚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在面对老人的不当行为,仅发生言语争执,且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所幸,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与民众朴素的价值观相符,没有让好人凉了心,围观群众惊了心。
  虽然对于两位老人的不幸离世,我们深表同情,但是对于杨先生和孙女士来说,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承担相应责任,恐怕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恶的示范。“和稀泥式”判决,也许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但隐藏着的“暗流涌动”不容忽视。如果违规违法行为都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无异于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
  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天理何在?公平又何在?


  公序良俗不可违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如何做到“情理法统一”问题曾提出过明确要求:“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同样主张,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必须有效回应社会的需要。只因司法意义的关键不在于司法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满意的社会效果。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除了严格的法条,综合考量公序良俗,衡平法理与情理二者间的关系,才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办法。
  如何通过审理一案,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理念带入进案件的审理,就是一个好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核心主义价值观是抽象的,而法院的审判是具体的。法院正是通过一个个的个案审判,弘扬和引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发布两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引起良好社会反响。
  另外,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首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采用了“公序良俗”的表述,以此替代原民法通则中关于“社会公德”的表达。
  司法裁判上承法律权威、下接法律执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弘扬美德,维护公序良俗。同时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能成为人们对自身行为评价的认定依据,进而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表面上聚焦在精神层面,但落脚点却在实践上。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价值理念,实践赋予其强大生命力。与此同时,论及根本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指导实践的归宿,这也是“实践性”是其本质特征的意义所在。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实践中均可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长期处于滞后状态,不得不承认,信仰危机渐起。另一方面,与数十年前的小社会交往圈相比,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拉开,客观环境及交往状态导致淳朴、友善的关系遭到转变。对物质利益的片面追求,“碰瓷”现象屡见不鲜,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遭到亵渎。
  腰包鼓了,不代表思想也富足了。为了应对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矛盾,也为了更好的发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贯彻始终,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