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是什么?》系列报道之二

历史观:莫让英烈流血再寒心

  我们庆幸,生活在和平年代,远离战争硝烟,将生命精力集中于创造自己生活的小美好。
  我们感慨,即便今天,世界的一些角落仍被纷繁战火侵袭,刺耳的枪声时刻提醒我们和平的弥足珍贵。
  我们感恩,和平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轻易而来。先辈的坚守和不懈筑起坚固堡垒,让后世的我们不必咽下恐惧中的血和泪。
  还记得在纪念鲁迅大会上郁达夫说的那句:“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不幸的,一个有英雄却不知敬重爱惜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试问:一个不重视脊梁的民族,怎能屹立不倒?
  
  娱乐至死之“痛”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一个崇拜英雄的民族。崇敬的情感中饱含了对正义的渴望,对压迫的反抗以及舍身取义的觉悟。古有霍去病、岳飞、文天祥,近有董存瑞、邱少云、黄继光,英雄烈士的事迹广为大众所熟知。他们所代表的形象、传承的精神,承载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民族精神。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科技便利每一个人在网络中发言的权利。加上网络匿名性特点,使人们摆脱现实约束,畅所欲言。
  还记得小学课本中《我的战友邱少云》一文吗?
  为了整个班,为了整个潜伏部队,为了这次战斗的胜利,邱少云像千斤巨石一般,趴在火堆里一动也不动……这位伟大的战士,直到最后一息,也没挪动一寸地方,没有发出一声呻吟……“为邱少云同志报仇!”我们怀着满腔怒火,勇猛地冲上“391”高地。敌人全部被歼灭……
  邱少云的事迹相信犹如刀刻斧凿般烙印在人们的脑海,让一代又一代的孩子们感怀先烈的付出,珍惜当下和平时代的幸福美好。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然而,本应该成为中华民族宝贵财富的精神和记忆,近些年,不断被社会上一些人,打着各种的旗号、怀揣各种目的,接连丑化、贬损、质疑。这些行为不仅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各项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给青少年一代带来错误的价值观导向,甚至威胁到中华民族对英雄精神的继承和弘扬,引发英雄后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5月22日,新浪微博账号“作业本”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
  2015年4月16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
  曾经感召引领几代人成长的英雄人物,竟频频遭到一小部分人调侃嘲笑、肆意抹黑、丑化侮辱,怎能让人不愤怒?
  邱少云胞弟邱少华通过中国青年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邱少云烈士名誉。2016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杰(“作业本”用户)和加多宝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随后,孙杰通过微博表示接受判决,并向邱少华致歉。
  邱少云烈士曾被评为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之一,是值得我们每个中国人永远学习、敬重的榜样。尊重英雄,爱护英雄,是一个中国人最起码的底线。
  英雄之所以成为英雄,并非他们天生三头六臂,他们与我们一样,食五谷杂粮,却怀揣远大志向。他们用血肉之躯筑起长梯,为民族复兴、人民解放、人类进步甘愿献身。
  他们是中国人民价值的标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脊柱。蔑视英雄烈士流过的血即是对过去中华民族所经历磨难的忘却,这种健忘的民族怎配创造新的未来。毕竟,历史不仅关乎过去,更关乎现在及未来。
  
  英烈权益之“卫”
  朋友,你听说过英烈保护法吗?
  它是一部旨在加强对英雄烈士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而制定出的一部重要法律。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英烈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
  不过,细心的人会发现,在英烈保护法制定之前,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曾以案例指导的方式,聚焦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合法权益的5个典型案例。对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人格,丑化英雄人物形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获得广大群众一致称赞。
  不管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英烈条款”,还是英烈保护法的实施,即便立法如此重视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依旧还是有极个别人“顶风作案”,铤而走险……
  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出现多起关于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案件。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博取眼球、吸引注意力的方式有很多。但选择诋毁英雄先烈如此出格且无底线的做法,实属令人不齿,必须适时司法亮剑予以严惩。
  2018年5月12日,湖南籍消防战士谢勇在扑救江苏省淮安市一小区火灾事故时英勇负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21岁。谢勇牺牲后,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江苏省公安厅为谢勇追记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为“灭火救援勇士”;共青团淮安市委、淮安市青年联合会为谢勇追授“淮安青年五四奖章”。
  在讴歌和哀悼声中,淮安市的曾某却发出了极其不和谐的言论。曾某在其所在的131人的微信群里,发表了“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等不当言论。
  曾某对谢勇烈士丑化、贬低的言语,严重侵犯了谢勇烈士的名誉以及公众的情感。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救火英雄谢勇烈士进行污蔑一事,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英烈保护法生效后,全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针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12日,该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当庭判决曾某在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后,曾某没有上诉。
  无独有偶,在曾某当庭鞠躬道歉后的第十天,2018年6月26日,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山东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英烈保护法颁布之前,应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只能参照普通民事主体名誉权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英烈保护法实施以后,不仅立法上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尤其引入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解决英烈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情况下,英雄烈士名誉权无人保护的尴尬局面。
  口无遮拦、恶意诋毁者,要惩治。同时,趁着这股东风,同样该整治一下市场范围内的恶意侵害行为了。
  不知大家有没有留意,早在数年前,市面上开始流行用老图片、老照片、表情包配上网络流行语,印在文化衫、海报、水杯、笔记本等商品上。这种用特定图案、符号来表达个性情绪,甚至价值观的有趣形式,让载体商品畅销于市。
  从销售思路出发,商品顺应当下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创新、大胆、个性”的心理,的确能开拓出不小的市场。但是这种创新并不意味着无节制、无底线地去博眼球、去拼出格。
  2019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西湖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确实存在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的行为。平台上显示,在“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画像上,配有“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在“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画像上,配有“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等不雅文字。上述贴画分别有6种规格,且库存数量巨大。
  2019年10月28日,西湖区检察院对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贴画的瞿某某,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国检察机关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备受关注。
  
  言论学术之“度”
  除了恶意诋毁,近些年也出现过一些人,打着学者旗号,以学术研究为名,发表不和谐之声。对此,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与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引发广泛思考。
  2013年11月8日,专栏作家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成员后人以其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洪振快告至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停止侵权,并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洪振快自称其文章是基于历史学的逻辑和方法,对“狼牙山五壮士”事件的某些细节进行质疑,这在学术研究中很正常。与其他起英雄烈士名誉权侵犯案件不同的是,他的文章中并没有出现对五壮士侮辱性的话语和诽谤性的语言。
  如果真如洪振快所说,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为什么法院最终认定其侵权呢?
  如何平衡学术自由和人格权益的冲突,是本案的焦点问题。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到自由的两个原则: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第二,只有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投射到本案,如一审判决书所述: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人物及其事迹,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里的一部分,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对英雄烈士吹毛求疵,对琐碎细节穷追不舍,不仅伤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而且把历史研究添上戏说的意味,这种行为并非是严肃的史学研究。这就是导致洪振快败诉的一大原因。
  我们不是没有看到过,一些历史虚无主义传播者借助各种渠道,以揭秘历史为名,对历史进行似是而非的解读,试图对大众产生误导,或否定或动摇社会公众的历史信仰。
  伴随着案件审判的帷幕落下,该案给研究者、评论者在今后进行历史研究、学术评论时提了个醒。
  的确,宪法赋予公民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权利并非无限制。当它们与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保护之间发生了冲突,能否秉持客观公正的研究态度、能否遵循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能否列举详细可考的证据素材、能否保有历史整体意识等要素,成为研究、评论是否中肯、可信的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检察日报》发表的《检察公益诉讼的“智慧之门”》一文中提到,要以高质量案件为典型,实现案例的警示、教育、纠正社会面功能。案例具有以案释法的引导功能而发挥普法护法守法的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所以,若想号召全社会重视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关乎侵犯英雄烈士权益的案件,我们必须要重视!而这种重视从实践来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纵览这些年的案例,有关部门确实采取了行动,但从结果来看,我国英雄烈士保护现状依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对于烈士认定、褒扬等物质层面的立法保护,我国早已步入正轨,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先后颁布可见一斑。但是反观精神层面权益的保护,直到2017年民法总则、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才被提上日程。
  从过往案例分析入手,绝大多数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最后承担的仅是民事责任。而从域外英烈保护立法经验来看,很多国家将法律责任提升纳入至刑事责任。如韩国刑法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损毁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两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俄罗斯《卫国烈士纪念法》确认了损毁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侮辱英雄声誉的人,将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相关立法也规定了侮辱英烈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问题,实践中恐难操作。
  英雄烈士的事迹精神凝聚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它写在小学课本里,致敬在每年9月30日的中国烈士纪念日中。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也是中国巍然屹立世界民族之林不倒的精神内核。
  保持对历史记忆的敬畏和英烈的感怀吧!有了它们,我们前行的脚步不会彷徨,更不会迷失方向。他们之中一些人的名字可能无人知晓,但他们的功绩永世长存。
  对英烈的污蔑,亦是对民族精神的中伤。敬重历史、崇尚英烈,只有这样的民族才有未来。
  莫让英烈流血再寒心!今天我们不捍卫他们,明天又哪有英雄愿意保卫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