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是什么?》系列报道之一

国家观:莫让国家信仰再缺失

  编者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是在墙上、在路边的火红的24个字的标语和口号吗?不仅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标语和口号要“进基层”“接地气”“暖人心”,从口号到人心,要落到实处,才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打开方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应该如何理解、到底怎样落地?
  一件件事例、一条条新闻、一个个案件,无不显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入耳”到“入脑”之不易、从“入心”到“入行”之艰难。
  本期聚焦通过多视角、多侧面对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中的呈现,提出了核心价值观的“时代之问”,以此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
  从国家观到历史观、从伦理观到信用观、从文明观到家庭观,正是我们每个人应有的回答和行动。


  如果说文化是贯穿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屹立发展全过程的血脉与灵魂,那么价值观则是他们的免疫系统。
  解释起来很简单,一个没有形成核心价值观念的民族、国家,缺乏生命力和凝聚力,终有一日将陷入百病缠身的悲惨境地。


  启明星 路在何方?

  纵览古今中外,我们不难发现,各个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总是同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密切联系着。
  有人说,文化的作用主要通过价值观来完成。其实还可以更深入。剥开文化的外壳,深藏其中并影响深远的实际是价值观念。有了正确观念的引领,文化的马车才能行驶得更稳健、更长远。同样,萃取自价值观念的精华——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的黏合剂,亦可为人们的社会活动提供明确的方向。
  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说:“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是,他却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
  对于这根会思考的“苇草”,价值正是体现其思想的重要形式。
  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诚信……这些从古至今被人们所珍视的价值,不仅仅信奉在每个人的心中,在文明国家、健康社会中,它们更是被通过制度的方式实践之。
  有人说,当今世界,不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的交往,其深层次都是价值观的交往。细细想来,正确无比。
  正如孔子所说,道不同,不相为谋。价值主体不同并不直接代表他们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会完全不同。即便是不同的主体,只要怀揣有相同的价值观念,即可形成一种价值共识。倘若此同一价值观被社会多元主体所共享,那将会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不竭驱动力。
  换句话说,只有对核心价值观形成普遍价值共识,才能为整个社会及全体成员树立共同价值标准。进而践行共同的价值观,指引、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正常交往活动。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自此,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开始深入探讨。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三个倡导”的方式,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当代中国的价值目标、价值原则和价值规范。“三个倡导”所涵盖的内容,可以说是现阶段中国社会普适价值的“最大公约数”。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是文化建设的时代任务之一。

  生命力 来自何处?

  国学大师南怀瑾曾感叹:“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可怕的是把自己的根本文化忘掉了。如果文化忘掉了就会万劫不复,永远不会翻身。”
  中华文明为何能五千年延续不断?重要原因之一,即是符合中国人思维特点的中华文化,具有应对挑战且能与时俱进的创造力和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包容力。
  按照历史阶段,中国文化发展史可划分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在漫长历史长河中淘洗出的智慧结晶,提取自中华民族的璀璨历史,彰显着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
  革命文化诞生于血与火的革命岁月,是在伟大斗争中培育出的文化内涵,如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沂蒙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近现代文化的发展及其成果,展现了中国人民顽强不屈、坚韧不拔的民族气节和英雄气概。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萃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的精华,并对两者进行深度融合,也是中华文化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
  这就不难理解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涵之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
  从历史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基因密码,流淌在每一名中国人的血液中,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深处,潜移默化地影响我们的思维判断模式与行为处事风格。它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也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自古以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被一代代的中国人所传承。“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观,让中国人将自己的个人前程同国家的命运发展紧紧联系到一起。
  古人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生明,偏生暗”;又言道:“言必信、行必果”“人无信则不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提炼不是凭空而现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优秀中华传统思想、理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层面都有着深刻影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在价值观念多元的时代,也就意味着“众口难调”。但不能因为难,就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倘若缺乏一个全社会基本认可和普遍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对于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讲,其结果显而易见是悲剧性的。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谓是当代中国凝魂聚气、强本固基的基础工程,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关系和价值取向、价值追求的高度凝练。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入耳”,更要“入脑”“入心”,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的必要过程。通过阐释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为社会多元主体所理解、认同和接受,进而内化成人们共同追求和遵行的价值目标及行为准则,释放最大的光和热。


  丁字口 向左向右?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新阶段,触及深层利益格局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置于全球化时代大背景,文化大交融、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的特点是以往年代不曾有过的态势。在内外部条件的共同作用下,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价值观的多元化,成为文化价值发展的必然规律。
  对当代中国而言,迫切需要对社会多元价值观进行有效整合,构筑起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共识,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而只有通过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价值共识,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成员价值观有机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有着共同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的稳定社会共同体。所以,实现社会成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价值共识,是一项值得下功夫深入研究的课题。
  如何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后期形成?
  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成效,更主要地取决于人民群众是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强烈的认同度与高度的自觉遵循。
  打个比方吧!跨越横亘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路上的困难和障碍,来到“丁字路口”,关键看向左还是向右?
  首先考验价值观念的本身,能否在现代多元文化价值观中脱颖而出。文化多样、价值观多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时代赋予人们更多价值选择的同时也在事实上离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识。
  其次考验价值观念能否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追求。价值观的冲突从某个角度来讲,也是利益的冲突,没有一致的共同利益就难有一致的价值共识。
  最后考验价值观如何落地,实现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和生活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有相当的高度和层次,给人民群众以一定的价值追求空间,又要有接地气的表现形式,使人们发自内心认同,并愿意以此指导自己的社会行为。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具备相当亲和力,使人民群众感到亲切。
  作为价值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当代全体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无疑可以起到汇聚人心的作用。更难得的是,恰恰可以用柔性的方式和理性的思维告诉人们:在多元价值选择的困惑中,哪些事情才是正确的,通过怎样正确的行为才能达至正确的目的。
  通过具体培育手段倒逼价值共识的形成,唤醒人民群众形成普遍的价值共识。因此,应该努力夯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社会基础,为之创设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应将其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


  法兼德 意义几何?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
  这让我们不禁想起那句话: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情理制定的良法更符合大众的普遍情感,也促使人们更好地理解,从而遵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命题和核心要义之一。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我们既需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促进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亦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一方面,用法律武器保护道德的践行,有效支持道德建设,可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创良好法治环境。另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正如“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引导他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在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探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需要警惕落入口号式、标签式形式主义的沉疴,不能简单地打着旗号、照搬套用。为了实质性融入,司法系统可以做哪些具体工作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进入法院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的具体展现。如何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达司法拥护什么、反对什么,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即是答案。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既是人民矛盾纠纷的定分止争者,也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传播者。没有什么比一件件鲜活案例更适合做法治宣传“工具”,法院怎么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法治信仰的树立、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培育,均会淋漓展现。


  情法理 自古难全?

  为了解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入进司法的好处多多,我们暂且转换思路,从近几年“情理”“法理”的火热讨论中慢慢切入。
  自古以来,情理与法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非孤立而存在。在人类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合乎法理的理念天然地与情理相通。就拿常被人们挂嘴边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来说,即便是不懂合同法“等价有偿”、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相信也不会有所反对,毕竟情理是产生法理的本源。
  按照这种逻辑,可能有人就会说:“那不对啊!如果法理情理总是相通,那我们怎么还能听到、看到‘情理法理两难全’的尴尬案例?”的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一些情理、法理难以协调的矛盾。这些矛盾后续带来的连锁反应直击司法公信力,让案内案外人迷惑,让办案法官头疼。
  不夸张地说,一个人从出生到走进坟墓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正应了那句老话——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我们每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但不必然导致我们每个人都会自觉主动地学习、懂得法律。法官办案一定怀有法律思维、遵循法律逻辑,这种专业性却无法苛责每一位普通人必须拥有。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法律滞后性与社会交往活动变化多元之间的不适应。众多因素,催化导致公众的朴素情感与司法理性之间,某一时刻存在强烈冲突。
  2020年11月18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不论在案件发生之初,还是当事人减刑出狱的现在,于欢案给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带来太多的探讨和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法官法律文书的书写”“办案人员情理与法理的兼顾”……该起案件犹如一块投河石子,激起涟漪阵阵。
  在价值多元的转型社会,任何一起看似微不足道的司法案件,倘若关涉到道德因素,都极可能成为亚马孙热带雨林中一只蝴蝶的翅膀,掀起一股全民大讨论的龙卷风。
  难怪专家学者们都感叹,情理法理兼顾是亘古不变、常说常新的话题,也是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回避、必须重视的问题。
  其实,“衡平”道德(情)与法律(法)的天平,是人民法院一直在探寻的命题。
  我想已经没有人会反对以下观点:法官在法律规则适用上不能再简单就案办案,而应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功能,以充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不仅立法层面要做到“必协情理”,司法活动中也要“力求情法两尽”。
  有人感叹:情法两尽,何其艰难。但是,再艰难也需要有人去做,去破冰。正如在全国首例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件中,淮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表示,法院担负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责任。“每一起案件就是一个引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每一场庭审就是一堂法治公开课,每一份裁判文书就是一张法制宣传单。”


  要落地 有何妙方?

  既然肩负重任,人民法院如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进司法的方方面面?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也如《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所要求,数年前起,立法、行政、司法无不做出迅速的反应,积极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适用的问题。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裁判定分止争,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巨大责任。借助司法活动扬善惩恶,引领社会正面价值,也是法院社会使命的应有之义。
  不单单仅靠司法解释,通过指导性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早已成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相较于发布司法解释的传统模式,后者可以借助生动真实的具体个案,以案释法,统一法律适用的准则和尺度。
  指导性案例从何而来?是从各级法院裁判中遴选出来的生效裁决,代表着国家对某类型纠纷所作出的权威认可。与此同时,对后续同类型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性、制约性。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编撰,不仅可以强化司法裁判的核心价值导向,也可以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落地生根。
  立法只是把核心价值观规定到文件中、写在纸面上,如何将其从“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司法环节的作用不容小觑,在个案中践行“法的精神”,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绽放光彩、熠熠生辉。
  同时,司法裁判是否正确传递和弘扬了社会核心价值观,亦成为检验法官裁判认同度、人民接受度的重要试金石。
  更进一步地说,准确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性质,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方式的法理依据,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事关司法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现代化中的角色定位。符合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需求,亦能彰显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引领功能。
  讲到裁判文书说理,不得不再次重申司法改革进程中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裁判说理的目的在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更在于此。但不得不客观地说,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百余份裁判文书中不乏“说理不明、解释不清”“简单冠以‘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名头”“说理简陋”的文书。看来,改革不能止步,探讨研究还需继续……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前沿,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评价司法和感受公平正义的第一窗口。
  倘若每一个焦点案件,都能让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从不同侧面,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和温度,我们何愁公平正义观念不能常驻于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不能化作光束指引人们一路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