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立法”开启法制完善新路径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新冠病毒感染零星病例,警示人们一刻也不得松懈。另一方面,与疫情暴发之初相比,当下的防疫抗疫可谓有条不紊、张弛有度,充分彰显了以法治思维、方式应对疫情的制度力量。
  自去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考验着防控疫情的治理能力,也检测着应对危机的法治成色。尤其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植入抗疫元素的立法修法行动高歌猛进,更是构成独树一帜的“抗疫立法”现象,值得细细梳理和评判。
  去年2月24日,正当抗疫之战处于胶着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短短一天会期内,紧急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一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禁野令”的决定,果断冲破持续多年的利益纠葛和观念阻力,彻底叫停一切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筑起了一道从源头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制堤坝,也奏响了当年“抗疫立法”的序曲。
  如果说,“禁野令”彰显了立法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高效行权和责任担当,那么去年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则展示了更为高瞻远瞩的立法雄心。根据该计划,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法律多达17件,拟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亦有13件。所涉立法项目覆盖疫情防控、生物安全、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科技支撑等多个方向,其规模之可观、维度之广阔、焦点之集中,堪称史无前例。由此启动的,正是以抗疫为切入口,全面更新升级公共卫生法制的宏大工程。
  事实上,因重大灾难或危机事件所引发的立法改进,不乏先例。回望历史,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后,正在接受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新增了针对性条款;同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充实了多项应对机制;2003年非典疫情的来袭,促成了日后传染病防治法的全面修订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诞生……诸如此类的立法事件,都见证了灾难催生立法变革、法治防范悲剧重演的互动效应。
  正因此,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既是一次波及全社会的重大灾难,也为法制改造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而在抗疫过程中不断凸显的风险警示、不断暴露的制度不足,更是要求不空耗危机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使灾难代价真正转化成法律制度有的放矢的实质性变革。令人赞叹的是,与以往零打碎敲式的立法改进相比,“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所勾画的立法图景,乃是全局性的体系建设和整体构造,其立法视野也并非拘泥于防疫的单一维度,而是对公共卫生法制全方位的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由此,生命权利、风险防范、国家治理、社会稳定等诸多目标诉求,都在法制的统一框架下结成了价值共同体。这是立法实践的历史性飞跃,其意义足以载入史册。
  尤其是,在人大立法史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是首次就专门领域立法打造的整体方案,其意义不仅在于架构相关法制改造的系统性,也在于计划所加持的权威性、约束力,将对立法进程构成有力的督促。而计划所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又为有序厘清轻重缓急、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提供了指引。
  梳理去年以来的“抗疫立法”,呈现的正是统摄全局、深入细节的立法轨迹。其中,与疫情防控密切关联的动物防疫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先后启动了修订程序,步入了修法快车道。而在民法典、生物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诸多法律的立法修法过程中,也纷纷融入了关涉公共卫生事件多个环节的制度补缺和改革。由此清晰可见的,正是两个方向的立法努力:一方面,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现实的立法参考素材,高效推动抗疫成功经验上升为立法成果,为抗疫之战及时、持续地提供法治利器。另一方面,立法设计并不只是满足应急状态下的制度需求,而是重在科学预见、未雨绸缪,进而构筑起保卫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常态防线。
  可以预计,始自2020年“抗疫立法”的立法行动,仍将在最近几年绵延深入,进而从根本上重塑公共卫生法制的面貌。而法制变革所凝聚的法治合力,亦将为回应社会关切、护卫生命安全奠定愈为坚实的制度基石。更重要的是,“抗疫立法”所内含的立法理念、方式、机制、技术等重大突破,所开辟的法制完善新路径,也为未来立法留下了宝贵的示范样板和精神财富,有望在更多的领域加以复制推广,助推国家法律体系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