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2

  问:

  编辑同志:

  我与120名四川籍农民工在河北省廊坊市某工地打工,临近年底完工后,建筑公司拖欠我和其他120名农民工工资200余万元。建筑公司不能支付工资的理由是因为建设单位没及时支付给公司工程款。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答:

  在建筑工地发生欠薪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如果因为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的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