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啦!》系列报道之六

继承编:写对遗嘱,未必那么容易

  2020年春节后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汉在他的朋友圈,看到一位好友发文道:“如果我不幸中招(新冠肺炎),我要把我的所有遗产留给我的妻子⋯⋯”
  这种发朋友圈的形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亲爱的朋友,你觉得呢?
  
  法典之新
  揭晓答案前,卖个关子。我们先来说说备受关注的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距今已有三十余年。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我们的法条甚至将牲畜、家禽都纳入进来,明显跟不上当下社会迅速发展的步伐。
  民法典继承编的内容需要改,这毫无疑问,关键是看如何改?
  同样是遗产范围的问题,1985年采用的列举形式明显不合时宜。民法典更改为概括性规定,即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为科学。
  拿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财产举例。
  网络财产能够交易、流通,本身即具备一定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但我们的继承法并未对虚拟财产继承作明确规定,导致过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法律适用不一的问题。
  李先生与王小姐都是网游爱好者。2008年5月,二人因玩网络游戏而相识,共同的爱好让二人坠入了爱河,于年底结婚。婚后,两人摩擦不断,常互相指责对方懒惰。王小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小姐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网络游戏中因成绩突出而获得的网络游戏装备。但李先生表示反对,他认为,该游戏账户是自己注册登记的,由此获得的游戏装备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但驳回女方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讼请求。针对虚拟财产的特点,当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二是双方对虚拟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时,均难以举证;三是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欠缺法律依据。
  好在民法典实施后即可很好解决此类问题,亦更有助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形式,亦广获好评。现在绝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打印方式而不习惯用手书写,越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越是要用打印的方式方显正规。但打印遗嘱不被继承法所承认,让实践中它的效力发生很多争议。现在规定明确了,大家也都踏实了。
  再者,很多人注意到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
  过去,如果你先前订立过一份公证遗嘱,过后要想更改它,必须跑到公证机关再立一份。试想一个奄奄一息之人,临终想变更遗嘱,按照原来的立法,几乎不可能实现。所以说,赋予其他遗嘱形式与公证遗嘱平起平坐的地位,真真正正体现出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
  除了以上的变化,民法典继承编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新添宽宥制度、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些亮点相较之前继承法进步良多,值得点赞!
  同时,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继承编中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确保遗产顺利分割,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严苛求真
  作为人一生中最后一份生效文件,遗嘱在大部分情况下处分了遗嘱人所有的财产。为了避免将来“死无对证”,必须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遗嘱形式规定的极其苛刻,也就是说哪些类型被视作遗嘱,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法律认可的六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那么小本本准备好,答案来了!前面所说的,网友们在空间、博客、朋友圈随手一发的“遗嘱”,将不被法律认可。
  不仅形式严苛,遗嘱也有严格的格式要求。比如,代书遗嘱要求两名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不能说两人因时间档期冲突,先后在场分别作证。这种严苛,究其原因,都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从立遗嘱之人角度出发,只要我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写出的遗嘱一定没问题吗?
  这里就不得不提醒一下,事实真实也要方便事后判断。为方便理解,就讲一个关于“笔迹”的故事吧!
  一次,一名与陈汉共事的老师找到他,约他去一名退休教授家用餐。这名70多岁的退休教授姓周,曾就职于国内一所重点工科院校。退休后的周老师退而不休,创业赚了不少钱。周老师和老伴儿有一儿一女,儿子事业有成,相当优秀。为了照顾经济条件相对差一点的女儿,老人打算设立遗嘱,多分些财产给女儿。
  周老师在大家喝茶期间草拟了一份遗嘱,写完后托陈汉检查,看看遗嘱内容形式合不合规,有没有什么差错。
  陈汉接过周老师的“遗嘱”,惊叹于文本的隶书写得如此之好。
  “周老师,您平常写字也是如此力透纸背吗?”陈汉一边看内容一边闲聊道。
  “不是呀!我自退休后,便开始学习书法。想着立遗嘱这件事很郑重,也为了给孩子们以后留个纪念,我便特意写得好一点。说起来,跟我平时写字习惯不大一样⋯⋯”
  一听到这儿,陈汉连忙摆手:“哎呀,您这可能就弄巧成拙了。依您所说,这书写体并非您平时常用字体,以后若有纠纷,您女儿很难向法院证明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在陈汉的再三建议下,周老师按照日常书写习惯重新誊写了文件。为稳妥起见,陈汉建议周夫人全程拍摄记录周老师自书遗嘱的过程。
  常被人忽视的书写习惯问题,如果不提醒,大家会不会跟周老师犯同一个错误呢?
  
  前后冲突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也是为什么要求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要写明年月日的原因。但现实情况远比法律规定更纷繁复杂。
  内容完全冲突的遗嘱,我们可以看日期。但对于不完全冲突的遗嘱,怎么去认定效力,法律现阶段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
  曾有一名江西商人,在江西发了家,后离婚独居。在他五十多岁的时候,商人离开江西去上海打拼,把江西的产业留给女儿、女婿打理。在上海他遇见心仪的董女士,与之非婚育有一子。
  有了小儿子后,商人开始替两个孩子盘算,一日写下一份遗嘱。核心内容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江西的归女儿,上海的归儿子。”当时,商人细心核算过,两地产业价值相差无几,这么分十分公平。
  几年后,商人将业务拓展到了北京,女婿协同打理生意。天有不测风云,一次住院后,商人元气大伤,不久便撒手人寰。北京住院期间,商人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新遗嘱内容并未提及江西产业,上面仅写着“上海的产业归女儿,北京的归儿子,所有的现金存款归董女士所有。”
  商人辞世后,女儿拿着父亲留的两份遗嘱犯了难,不知如何执行。女儿对二十余年悉心照顾自己父亲生活起居的董女士很是感激,虽然法律意义上,董女士并不是父亲的妻子,但是她表示愿意遵循父愿,把现金存款赠与董女士。不过,至于剩下的产业如何分割,还真成了问题。
  针对商人留下的两份遗嘱,产生了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遗嘱自动推翻旧遗嘱,即上海产业归女儿,北京产业归儿子,现金存款归董女士所有。至于新遗嘱未提及的江西产业,走法定继承程序,女儿、儿子各一半。
  第二种观点认为,把商人的两份遗嘱拆分成不抵触部分和重合抵触部分,不抵触部分自然生效,重合抵触部分依最新遗嘱内容为准。也即江西、上海产业归女儿,北京产业归儿子,现金存款归董女士所有。
  暂不问法院最后如何判决,这个例子可以给所有想订立遗嘱的人提个醒:法律赋予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但是,从自身风险防范角度出发,陈汉建议:立有多份遗嘱时,为了最终能减少纷争,可以物理销毁前面的遗嘱,或者在后续的遗嘱中对之前的遗嘱内容进行明确表态。
  有时候,多想一下、多说一句、多写一笔,的确可以省下不少事!
  
  无从下手
  根据民法典,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需要见证人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其实,继承法也曾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见证人条件作过要求。是不是有见证人,并在文件中签名就保险了呢?接着讲一个小案例吧。
  陈汉前不久与一名他曾经的学生聊天,这名学生现已成为一名优秀的审判员。两人聊到代书遗嘱时,学生给他讲述了一个他刚审理的案子。
  一位90岁高龄的老人去世后,他的三个孩子为了遗产分配事宜打得不可开交。老人生前都是由三女儿照顾生活起居,二儿子不时探望,大儿子几乎不露脸。料理后事期间,不知大儿子从哪儿弄到的一份“遗嘱”,说老人的遗产全部归他。让多年对老人不管不顾的老大获得全部遗产,二儿子、三女儿自然不服。他们对老大手中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表示严重怀疑。
  法庭上,二儿子表示:“这些年,小妹对爸的照顾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要说有遗嘱,遗嘱上把遗产全部留给她,我绝对是没意见的。”“遗嘱上面的签字确实是我爸的,我跟小妹都认可。但是他是不是在清醒的时候叫人写的遗嘱,有没有受胁迫、蛊惑,我们表示怀疑。”
  代书遗嘱,找到代书人、见证人一问,事情经过大致就能有所了解,可是这个案子难办就难在这里。根据遗嘱上的签名,代书人、见证人是张爱国、李跃进两人。张爱国、李跃进是谁?三个子女都不清楚,遗嘱中只有名字,没有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名字还是老人那个年代最常见的名字,不具备识别性。根本无从寻找,联系证明。
  学生对陈汉说,这是他第一次对代书遗嘱产生不信任的感觉。
  看来,代书遗嘱的选择、适用,有很多细节也需要注意。多上一重锁,多留一份心,不为过。
  
  究其本意
  遗嘱的形式要件、格式要求、书写习惯,我们都一一重视,接下来应该不会有什么差错了吧?但大家知道吗,有时候真实性并不是引发遗产大战的导火索。有时候即使是一份真遗嘱,也可能会闹出不小的纠纷。
  刘大爷跟老伴儿膝下育有一儿、一女,为了感谢女儿、女婿在他们晚年付出的陪伴和照顾,刘大爷在离世前写了一份遗嘱,打算把老两口唯一的住房留给女儿。不过可惜,因刘大爷的一句画蛇添足,最终导致儿子、女儿对簿公堂。
  产生纠纷的祸源是老人在遗嘱中写上的一句:“房产归女儿,由女儿居住。”
  乍一看这句话,感觉老人是想要把房子留给女儿。不过再仔细回味,歧义是否产生了呢?到底是房子归女儿所有,还是只是让女儿享有居住权?
  光看前一句,将“房产归女儿”。虽然不是法官、律师所用的法言法语——“房产所有权归女儿所有”,但是也能大致判定老人的本意。怎奈老爷子画蛇添足,后面尤为强调由女儿居住。
  当女儿拿着遗嘱找到小儿子,小儿子在律师的参谋下表示:“老爷子这里强调的是居住权!我同意,你可以住。但是产权我们一人一半,你想住就要付我房租⋯⋯”
  这套位于深圳市中心的房子,市值数百万,姐弟俩都不想让步。一审大女儿败诉,她寄希望于二审,开始四处请教,以期翻盘。
  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存款比率最高、财富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然而,中国人却没有通过立遗嘱分遗产的习惯,导致大多数人根本不会写遗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纠纷的高达73%。而在这些案件中,受到质疑的遗嘱中过半都是无效的。
  自书遗嘱是众多遗嘱类型中最方便书写、修订的形式,与此同时,也是最容易将来老人百年后产生争议的。陈汉每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授课期间,都会有很多老人慕名前来咨询。陈汉不理解,这些坐拥千万百万资产的老人,为何执意要自己书写遗嘱,表达的不专业让遗嘱内容的实现将来遭遇很大的风险变故。
  
  如何保管
  最后让我们来说说遗嘱的保管。
  蒋先生前不久遇到一件烦心事,在遭遇丧父之痛的同时,可能本应由他全部继承的遗产也将打了水漂儿。
  蒋老先生晚年丧偶独居,儿子蒋先生为方便老人生活,雇了保姆照顾其起居。担心老人被保姆欺负,蒋先生在家中每一个房间都偷偷安置了摄像头。
  年前蒋老先生住院十余天,因年事已高,住院期间不幸离世。蒋先生的妹妹蒋女士趁着哥哥料理父亲后事,跑到父亲家中翻箱倒柜。经过一番折腾,真让她在卧室的衣柜中翻到一份文件。阅读完这份文件后,蒋女士旋即跑到厨房,打开煤气灶,烧毁文件。蒋女士不知道,她的这些动作都被摄像头记录下来。
  蒋先生事后放大影像资料,模糊认定烧毁的文件是一份遗嘱。“如果不是对她不利,她不会烧毁它。”
  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蒋先生既无法向法院证明烧毁文件是遗嘱,更无法断定文件的内容,毕竟就连他过去都不知道这份文件的存在。
  蒋老先生生前为什么没将立遗嘱的事告诉儿女,理由不难猜,很可能是担心影响自己晚年生活的质量。
  人是会变的,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碰到不少印证这句话的例子。
  对于一些拎不清的子女,过早知道享有遗嘱继承内容,老人多花一分钱,都会心疼。若是再碰上多兄弟姐妹家庭,子女们很可能为了争夺遗产而拼命向老人“示好”,导致产生前后内容相左的多份遗嘱。待老人驾鹤西去,手执于己有利遗嘱的子女们不惜撕破脸面、大打出手也要争夺家产,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且不说最后花落谁家,几家欢喜几家愁,亲情的纽带肯定是断了个干净。
  写遗嘱,自然希望它能在自己百年之后,交代好后事。如果反倒激起家人间的矛盾,得不偿失。
  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内容的确解决了很多过往实践中的难题。但有一些问题,比如字迹书写、语言表述、保管问题等均还需引起重视。毕竟,风险就埋藏在细微之处。
  看来要写出一份“无懈可击”的遗嘱文本,还是一件值得细细研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