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啦!》系列报道之五

婚姻家庭编:协议离婚,还需“绿色通道”

  万众期待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实施在即,婚姻家庭编由于“接地气”,从草案到最后确立成编,屡次被网友们炒上热搜。
  “离婚冷静期”“哪些财产离婚不能分割”“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况”,这些话题每次出现,都会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民法典婚姻编实施后,又将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我们先来个大胆的预测,权作抛砖引玉。
  
  离婚冷静期会造成受害人继续遭受家暴?
  距离“离婚冷静期”正式实施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小雪和丈夫来到了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网上盛传的“冷静期将至,年底扎堆离婚”的预测,并没有发生。
  对小雪而言,离婚这个决定,他们两人已经考虑了近两年的时间,生活习惯差异,性格不合,勉强生活在一起,彼此都不开心,所以双方决定离婚。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方面,也都达成了一致,两个人心平气和地结束了长达8年的婚姻。
  对他们来说,离婚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蓄谋已久。
  从“离婚冷静期”被纳入民法典开始,频频被骂上热搜。且阅读量都以亿来计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限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三十日,即网友们强烈反对的“离婚冷静期”。
  2020年9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一年的统计年鉴显示,2019年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2019年结婚率为0.66%,比上年下降0.7个千分点,创下了近十年最低。这也是2013年以来,结婚率第六年连续下降。
  与之相反的是,2019年,离婚率上涨到0.336%,远高于十年前。事实是,中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80后、90后的离婚率远远超过了60后、70后。
  80后、90后已进入婚恋期,对他们来说,婚姻并非必不可少。他们不像父母那一代,可以忍气吞声、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婚姻。对他们来说,自由和自我更重要。造成他们离婚的原因是年轻、冲动吗?理智、忍耐就能捆绑彼此到最后吗?
  在长辈的眼里,冷静,似乎是挽救婚姻的解药。
  确实,“闪离”现象并不罕见,而绝大多数都是冲动行为,有些年轻夫妻,早上吵架,下午离婚。为了减少这类现象,民法典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一经设立,就饱受争议。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看来,任何离婚都是家庭的解体,这个结果会导致孩子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实生活中,确有一部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之后,尚有改变离婚意愿重归于好的可能。
  “增设这一法定期间,可促使离婚当事人慎重考虑婚姻关系的未来。给那些仅因一时冲动,并未‘恩断义绝’的夫妻改变离婚决定的机会,从而防止草率离婚,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薛宁兰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教授龙俊表示,民法典对离婚的态度就是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给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了一次挽救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多少会有些作用。与此同时,对于真正已经丧失挽救可能性的婚姻,该判离的时候,就应果断判离。
  据了解,大部分网友对“离婚冷静期”提出的质疑,都聚焦在“有家暴情形的婚姻中,离婚冷静期是否会造成受害人无法避免继续遭受家暴”。
  针对这个问题,民政部2020年12月4日给出了解释,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因为只有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如果有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家暴情节严重的,受害者可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
  网友们担心在冷静期期间会发生家暴,而实际上,协议离婚中很少出现家暴。
  有不少年轻人高喊“离婚冷静期劝退结婚的人”“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等,但实际生活中,这个规定对想要结婚的新人带来了什么影响呢?有媒体曾去民政局门口采访过几对登记结婚的新人,他们无一例外,都表示对结婚这个决定并没有什么影响,反倒是让他们更加谨慎和严肃看待离婚问题。
  网友们对冷静期的看法,各有不同。有人觉得这个政策很鸡肋,浪费社会资源。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反倒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避免冲动闪婚。
  也有人认为,婚姻是成年人所做的决定,社会应该树立和宣传成年人要对自身行为负责的理念。协议离婚是绝大多数人经过慎重思考后作出的决定,再设离婚冷静期是徒增不快。“即使有人是冲动离婚,就要其承担代价好了。没必要为了要留住一小部分人,牺牲绝大多数人的感受。”
  冷静期的设置,到底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离婚率会不会因此而降低?成年夫妻,会不会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更谨慎?目前无法预测。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京在接受采访时曾经表示,离婚冷静期的社会效果还需要观察,需要之后的校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涉及自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30日冷静期及30日内双方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实际上是60日。这个冷静期是一刀切的,没有考虑真正感情破裂夫妻的需求。”
  她建议,对于同一对夫妻,一定时间内申请过两次以上离婚登记,或者已经提起过离婚诉讼被驳回后申请协议离婚的,应该给予“离婚立等可取”的需求一条绿色通道,尽快解除不幸的婚姻。
  
  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自驾游“网红”阿姨苏敏,现在可能还在寻找自我,一路向南。
  12月初,一位56岁的阿姨,在短视频网站上火了,她独自开启了自驾之旅,通过视频,跟网友分享一路的见闻。
  这位性格开朗的阿姨,从9月24日开始,开着自己的大众牌白色polo,从成都出发,带着一车的生活用品和车顶帐篷,先后到达西安、成都、重庆、昆明、腾冲⋯⋯她坦言,这两个月是人生最快乐的时光。
  苏敏的前半生,可能是一部分中国女性的写照。从未做过自己,被各种角色裹挟着:女儿、妻子、母亲、奶奶。
  年轻时的苏敏结婚没过两年,单位倒闭了,她被迫下岗,变成了全职家庭主妇。
  原以为婚姻会成为她的避风港,没想到,却让她掉入了一个黑洞。
  苏敏的丈夫斤斤计较、冷漠、爱挑刺,在生活中各种隐形暴力言语打压苏敏。苏敏要承担家里所有的家务和照顾女儿的工作,她的精神极度压抑和孤独。
  有一次苏敏的母亲生病,她用丈夫的医保卡买了药,第二天丈夫立马改掉了医保卡密码。苏敏由于没有工作,持家需要的每笔钱,都要向丈夫要,还要被丈夫冷嘲热讽。
  苏敏为了不看丈夫的脸色,辗转于各种兼职工作中。裁缝铺、工地做饭、扫马路、送报纸、超市搞促销……苏敏通过这些兼职赚钱,养活自己,坚持跟丈夫在经济上AA制,长达几十年。
  对这次“出逃”,苏敏这样表达:“我终于完成了母职工作,可以做一次自己。”
  离开丈夫、离开家,虽然苏敏一直奔波在路上,因为积蓄很少,她每晚都不舍得住旅馆,睡在车顶的帐篷里,搭帐篷、烧火做饭,已经成为她每天傍晚的规定操作,即便如此辛苦,可离开丈夫独自上路的苏敏,欣赏着沿途的美丽风光,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轻松和快乐。
  像苏敏一样,在无爱的婚姻中,充当“工具人”的女性还很多。无偿的家庭劳动,经济和情感的双重压迫,让她们的人生昏暗漫长。
  “为什么不离婚?”很多网友问苏敏。
  “年轻的时候争吵打架,也不是没想过离婚,可是又一想,房子是他单位分的,离婚我就一无所有了;就算房子有我的一半,我一个人租房,承担不起生活。”
  苏敏的担忧,是困在婚姻围城里的大部分家庭主妇不选择逃离的主要原因。
  她们在个人成长的黄金十年,放弃工作,回归家庭,把自己的人生押在了这场婚姻里。凭借一己之力操持整个家,照顾孩子、包揽家务,照看双方父母,而这些付出,都不被看作是创造了价值。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始终被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
  当她们丧失了经济自主,离婚就会让她们直面现实:没房、没钱、没法养老。
  在离婚诉讼中,不少当事人以自己收入多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如果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作为全职太太的另一半,则可能无法分得财产。
  我国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根据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社会现实,增设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但以书面约定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由于实践中采取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数量很少,导致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脱离实际,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
  取消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是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解释,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这一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
  很显然,这一条对女性具有普遍的救济意义。
  夫妻中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往往要更多地关心和操持家务,在工作中就不能高效投入自己的精力,自己的职场发展和经济收入就难免受到影响。
  虽然这一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看起来是“苏敏们”的救命稻草,但是也有一些担忧的声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性不强,导致它成为‘书面上的法律’。”
  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也不例外。司法实务界提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然而,家务劳动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劳动,很多是“关起门来”的事情,做或者没做,当事方往往较难举证。
  再者,夫妻一方往往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和对家庭的感情而付出家务劳动,一般也不会有主动收集相关证据的意识。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对此也“难断家务事”。
  另外,补偿时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按什么方式给付,还应进一步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至今纠缠不休?
  平时酷爱看手机直播的张先生,因为看直播,惹上了一些麻烦。
  事情从一年前说起。张先生偶然间在直播平台刷到一名女主播,靓丽的外形、甜美的声音,一下子吸引到他。关注后,接连几天张先生频频给女主播刷些平台免费提供的小礼物。不过时间一长,为了能让女主播留意到自己,张先生开始充值打赏。
  这位张先生,为这名女主播“上了头”,认识短短半年时间,一共给她刷了40余万元,其中一次性打赏的最高金额,竟高达13万元。
  张先生并不是什么土豪、富二代。他打赏的钱大多来自银行信用卡的透支,甚至还抵押自己的车,借了网贷。
  同时,面对银行、网贷平台的催款,张先生捉襟见肘,希望女主播能退回自己的打赏。不过,这名女主播已经将张先生拉黑,消失在茫茫人海。
  屋漏偏逢连夜雨。此时,与张先生多年感情不和的张太太,提出了离婚。
  张太太得知张先生竟然为了打赏女主播,欠了一屁股债,离婚的决心更坚定了。
  但她又担心,这些钱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欠债,如果离婚的话,会不会要求她来偿还?
  张太太其实大可放心,张先生透支信用卡打赏女主播的钱实际上是他向银行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该笔款项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其个人偿还。因为张先生打赏女主播的支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事后未征得其老婆的同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张先生的行为属于举债打赏。如果张太太坚持与他离婚,上述40万元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张先生个人负责偿还。跟张太太没有关系。
  夫妻本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可有人直到离婚时才发现,自己的另一半已经欠下高额债务,而自己对这一切,竟然全然不知。
  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曾经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明确,被负债的另一半们联合起来组成“反24条联盟”。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吸收,在法律层面作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基本解决了一方“被负债”的问题。
  这条规定,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如何认定,“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如何认定,民法典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由于民法典是一部纲要性的法典,仅针对法律问题制定最基础的规则,而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还要由地方各级法院按照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以及个案案情的不同进行指导,法官在审判中经验积累逐渐形成司法惯例。
  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仅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是由有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还是由双方平均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未举债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些问题仍然有待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作出相应规定。
  家事无小事,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单元,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每次修改,都是在质疑的浪潮声中,回应社会的关切。有质疑,是因为有期待,民法典即将落地实施,婚姻家庭编在实践中的表现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