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啦!》系列报道之四

人格权编:隐私保护,走出纸面更难

  民法典中,有一个“人”字格外引人注目。
  人格权编此次首次独立成编,被称为民法典中最大的创新。首次触典的人格权编共有6章51条,篇幅近5000字,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予以整理收纳,强调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郑重传达出了对个人的极大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那么,这个闪耀着“人”字光辉的一编,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值得探讨呢?
  
  “安宁权”确立,我们离清静和安宁还有多远?
  信息时代,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被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实生活中难题——骚扰电话频频响起、手机应用程序在悄悄收集个人信息、宾馆中藏匿着微型摄像头、“AI换脸”后用于不法勾当……公众是否还能拥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为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需要,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清晰界定,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
  北大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介绍,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意味着大到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但是,有学者提到,清静和安宁不会随着“安宁权”入法,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
  首先,对于如何界定私人生活安宁,需要有进一步细化的具体内容,有关方面要明确哪些信息才会对公民生活产生侵扰。比如,市场经济大坏境下,广告必不可少,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信息与广告干扰?再如,撇开过度收集公民信息的情况不谈,为了防止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廉价出售,是不是也需要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
  毕竟,生活安宁与生活便利,在很多时候很难截然分开。再者,“安宁权”入法了,可如何落地、谁来执行,也面临着不少的现实难题。如果不考虑如何具体执行与真正落地,只是从法理层面强调“应该如此”“理应如此”,则又未免落入空谈之列,甚至可能让法律规定成为公民悬置的权利。
  此外,对于很多人们日常的被干扰、被打扰、被骚扰,事情并不很大,比如弹窗、彩信骚扰,又该如何维权?凡此种种,均有待进一步细化、明晰化。与此同时,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与共享变得非常容易,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充隐私的内涵,同时新的隐私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也会不断出现。
  对此,刘瑞爽指出,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个具有纲领性的“明确”同意原则。比如说医院里在处理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时,医院作为信息处理者,如果没经患者本人同意,不能把原本用于诊疗的病历拿去做科学研究。例如,如果患者同意做某类研究,比如做糖尿病研究,医院就不能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用于做精神分裂症的研究。处理其个人信息前征得患者的明确同意,体现了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尊重。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自然人)的权利——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还谈到了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对于保证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存储安全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是一个立法进步。
  民法典确立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既可为其他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基本依据,又为将来产业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程守太表示,对于权利边界的划定以及如何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都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对此,2020年12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此举为法官处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
  
  “人脸识别”入法,我们就能保全隐私了吗?
  由于技术成熟、成本降低,“人脸识别”已经嵌入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情况特殊、疫情凶猛的2020年,无接触的需求,更为人脸识别的大踏步推进,按下了一次加速键——去医院,门口是人脸识别测温;去便利店,结账的时候用人脸识别付款;进出家门,小区用上了人脸识别门禁⋯⋯
  “人脸识别”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来争议不断。2020年11月20日,“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集消费者照片信息超出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一则“戴着头盔看房”的视频广为流传:一些售楼处通过人脸识别判断购房者是否为“渠道客户”或“首次签单”,进而决定是否给予购房优惠。
  诸如此类种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脸识别应用之广泛,甚至达到泛滥的地步,也透露出人们对人脸信息泄露的担忧与不安。《南方都市报》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中,有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有近三成受访者有所顾虑。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指纹”“面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填补了此前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民法典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为个人信息,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约定等条件。
  而令人不安的另一点是,即使获取面部信息的渠道在合法范围内,但相关信息的保护措施,能否百分之百保证用户的隐私安全?
  有市民指出,如果是考虑到用于公共安全,人脸数据被使用还尚可进一步讨论。那么,医院、商场超市、学校以及各种商业场所,值得人们足够信任吗?
  “很多单位包括居委会,一再保证会对消费者的隐私负责,然而具体通过何种措施保护,并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公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一居民指出。
  不难看出,强化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立法监管是大势所趋。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如何才能让这些法律原则、规则落地?
  刘瑞爽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下一步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快出台。对于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如何结合数字时代的新特点,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设计,都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应有之义。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刘瑞爽表示,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促进数据的有序高效流动,对于消除一方面个人信息滥用、一方面信息孤岛形成的乱象,对于不断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改革开放,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划定法律的边界之后,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还要看具体落实情况。除了严格执法,通过拓宽投诉渠道调动公众的监督投诉积极性,或有利于遏制滥用人脸识别、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单位出马,我们真的能阻止“咸猪手”吗?

  四年,是年近不惑的环卫工人王颖(化名)遭受上司周某性骚扰的时间。从简单的“早上好”,到偶尔带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王颖在不堪其扰的同时,当事人周某却为自己叫屈,认为这只是工作之外的小小“玩笑”。
  但王颖已经不愿意继续隐忍。6月15日,她终于迈进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性骚扰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坦言,近年来,国内法院已经开始受理性骚扰案件,有不少单位也受理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但最让法官感到困惑的问题是,找不到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及定义,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明确认定标准。
  如今,民法典终于给出铿锵有力的保障: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王利明教授具体解释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确定了三条认定标准:第一,是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可以是以文字、图片等形式表现出来,且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第二,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而指。比如说讲个黄色段子等。这些虽然可能说这个人的品行有问题,但是不能构成性骚扰。而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所以,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向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那么,为何将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法律责任等,在民法典人格权编里加以规定?王利明教授解释,很重要的一条,是性骚扰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损害了人格尊严。
  纵观近年来一系列性骚扰事件,职场已然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场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作出具体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条款为压实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奠定了基础,那么如果遭遇职场性骚扰,涉及学校、机关、企业单位等,该如何承担责任、预防和制止呢?如果没有做到,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没有给出答案。
  有专家直言,该条款缺乏刚性的法律问责机制,就像是没有牙齿的老虎。王利明教授认为,单靠一个条款无法解决庞杂的性骚扰问题,需要行之有效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强的配套制度,使得法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单位防止性骚扰”,如何压实责任主体?有专家指出,应该进一步明确一把手的责任,从各个方面对“群体里的咸猪手”施加压力。出现性骚扰,预防不力,惩罚不力,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还需要给“单位防止性骚扰”一定的权力,比如可以开除“咸猪手”职工、“经济上能处罚”等等,不能只能承担责任而缺乏处罚权。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无论是从形式来看,还是具体条文体现出来的立法技术,都是将这一核心目的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