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4

问:

  2019年5月25日,我与租户莉莉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由莉莉承租该房屋及附属车位,租赁期限五年,按年支付租金。出于对房屋的爱惜,我在合同中特地加上了“不得擅自转租”的约定。而就在房屋租给莉莉一个月后,偶然发现自己的车位由莉莉转租给了小区其他业主。请问:租客擅自将车位出租给他人,我可以要求解除整个房屋租赁合同吗?


答:

  不可以要求解除整个房屋租赁合同。根据通常意义下的理解,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屋在租金中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车位所占的比重,车位并非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核心标的物;另外在房屋和车位作为统一标的物作整体出租的情况下,双方未对车位使用及转租做具体约定,那么车位由谁使用均不会对房主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房主以车位存在转租情形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不可以的。
  在此提醒房主,在同时出租房屋与车位的时候,应就车位租赁与使用问题与租客单独签订合同,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车位使用及转租作出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提醒租客,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应擅自对所承租的车位或房屋进行转租,当转租行为损害房主利益时,租客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