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银弹击倒地税局长

  2019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里国徽高悬,国徽的下面,端坐着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左边是公诉人的席位,右边是辩护人的席位,每个席位前都放有扩音器,整个法庭显得肃穆庄严。9点30分许,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传被告人杨军到庭”时,便见到一名神情木然、满脸愁容、耷拉着脑袋的中年男子被威严的法警带入被告席。他就是文中的主角——原柳州市柳北区地税局局长杨军,此时的他,一扫往日的气势,颓废地站在被告席上。
  提起杨军这个人,恐怕柳州市税务系统的官员们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过去,是因为他的苦求上进;如今,却是他的腐败堕落。究其原因,无非一个“钱”字在作祟。
  
  被控收受财物近150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现年53岁的被告人杨军,进入税务部门后,曾担任过税务所长、地税局印刷厂厂长,城中分局、直属税务分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等职务……由于杨军长期在税务部门工作,一些企业的老板便向他靠拢,找他帮办理业务。随着其职务的升迁,他的“朋友圈”也不断扩大,慢慢地与商人、老板们建立起了私人的往来关系。
  其在任职期间的2001年至2014年,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周某某、覃某、刘某、王某等各自所在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4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原来,早在1993年的一场饭局上,杨军认识了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当时的杨军,只是柳州市税务局三分局第三管理所的副所长。在饭局快结束时,周某某便悄悄地将杨军拉到一旁,并借着酒劲对其说:“杨所长,我今天很高兴能认识你。彼此在酒桌上也谈吐投机,一见如故。这样跟你说吧:从现在起,你就是我的兄弟。以后,我每做一个房地产项目,都会送你10万元钱。届时,也希望兄弟能多多关照。”杨军听了之后对周某某微微一笑,并没有明确答复。但在周某某看来,这就是一次默契的“口头约定”。
  随着周某某所在的房开公司的逐步发展壮大,项目陆陆续续启动后,就要开始纳税了。心怀叵测的他,第一时间想到的人就是杨军。当然,他也信守承诺,从2001年开始,每隔半年至一年时间,就会邀约杨军,并在电话里表明“赠送你一些东西”。如果杨军能够拒腐蚀——在第一次受邀送钱就严词拒绝并按章办事的话,那么就不会陷入犯罪的泥潭!可他面对金钱的诱惑未能把握住自己——收下了。
  都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话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周某某见杨军并非一个视金钱如粪土的人,便于2012年7月的一天放出重磅“炸弹”,再次邀约杨军出来面谈。酒足饭饱后,周某某在地下停车场内,将一箱酒和两个手提袋装进了杨军驾驶的公务车后备厢。杨军以为手提袋里和往常一样只有10万元,可回到家打开一看,他惊讶地发现,红酒箱和香烟袋子里装了8大捆钞票,共计80万元!顿时,他心跳加快,热血沸腾,脑袋嗡嗡作响!他一时手足所措。犹豫良久,贪欲还是战胜了理智,他抱着侥幸的心理,但愿并祈祷这次“交易”只有天知地知,我知他知了……于是,杨军赶紧把钱藏了起来。
  可是,这世界上绝对不会有免费的午餐。后来,周某某才告诉杨军,这次送80万元是因为自己在新开发的项目上被发现存在虚增土地成本,逃脱巨额税款的嫌疑,希望杨军能帮他“摆平”这件“麻烦事”。
  常言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周某某就是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这种心理,才在向杨军身上频频投掷银弹,目的无非希望杨军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帮其解决难题。
  骑虎难下的杨军,为了帮助周某某摆脱困境,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向时任柳州市地税局柳北分局局长唐某华介绍说周某某是其好友,希望唐某华能够多多关照。之后,周某某的公司虽然被税务机关查出了问题,但在唐某华的“关照”下得到从轻处罚。2007年4月,唐某华被免职……
  就这样,多年来,杨军先后在餐饮场所、车辆上、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3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总计6万元的购物卡。他则在任职分管的工作上,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周某某多方关照,使得周某某手上的房开项目获得了“少监管、轻处罚、不走程序”等“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杨军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市区柳柴文化产业园内两次收受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2012年至2014年,其在市区多次收受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6万元好处费。其间的2013年春节前后,他还在柳北区北站路一茶庄内,收受了广西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4万元好处费等……
  上述几项合计共148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
  一边是主动示好的房开负责人,一边是征管税收的贪官污吏,彼此臭味相投,进行着肮脏的钱权交易,催生出一条税款变“贿”款的利益链条……
  可是,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2018年5月7日,柳州市纪委监委到杨军住所将其传唤归案;6月28日,杨军被开除党籍;7月2日,杨军因受贿罪被司法机关逮捕。为了减轻其罪责,杨军的家属代他退赃款81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克己奉公,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的罪名,杨军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公诉人认为,鉴于杨军具有自愿认罪、主动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而在量刑方面建议法院对其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军的辩护人则辩称,被告人的亲属已在庭前为其退赃81万元,且杨军对于刘某、王某的受贿构成部分自首,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杨军表示认罪并服从法院的判决,希望能够从轻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一审领刑四年六个月
  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杨军在历任柳州市地税局印刷厂厂长、城中分局局长、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局长、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条件,分别为周某某、覃某、刘某、王某等人各自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4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法院认为,杨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等条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被掌握和未被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项的事实和在法院审理期间,他的家属又代其退缴了81万元赃款。至此,他已退缴了全部收受的受贿款项,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综上,鱼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19年7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148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杨军得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