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继子女可以继承房子吗?

  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的一则法定继承纠纷案,让一年多前上海判决的一桩曾经的继子女可否继承曾经的继父遗产案浮出水面,并总结出一则裁判规则: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套沪房,女儿继子法庭打官司
  1940年9月出生的成堂伟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运输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1974年3月,成堂伟与周伊美登记结婚,这是他的初婚。1974年12月22日,成堂伟与周伊美生育一女名力扬。1981年9月28日,小力扬还不到7岁,爸爸妈妈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经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成堂伟与周伊美离婚。小力扬随母亲周伊美共同生活,后更名为周力扬。成堂伟随后回到了上海,居住在上海市重庆北路×××号。
  1984年12月8日,成堂伟与李华韵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李华韵与其前夫所生之子李彬彬随成堂伟、李华韵共同生活。这第二场婚姻持续不到七年。1991年10月17日,成堂伟与李华韵协议离婚。后成堂伟与王方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这次离异后,成堂伟购买了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弄×××号×××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成堂伟。2002年5月16日,时年61岁的成堂伟与26岁的范青莲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育一女名成心田。这是成堂伟人生的第四次婚姻,也是其人生的最后一次婚姻。2016年5月3日,75岁的成堂伟丢下了刚过不惑之年的娇妻和不满12岁的幼女,撒手人寰。
  成堂伟过世后,范青莲、成心田申请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以此公证书继承了成堂伟名下的系争房屋,登记为范青莲、成心田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成堂伟一生四次婚姻,有过其他子女,还有过共同生活的继子女,他又没留下遗嘱,西藏北路的一套房价值不菲,完全给范青莲母女继承了,不仅他的大女儿周力扬不服,连曾经的继子女李彬彬也闻风而动,找将过来。协商肯定是协商不出什么结果的,当事人径直上了法院。
  
  一审判决,亲生女继子均等继承
  2016年8月29日,周力扬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成堂伟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成堂伟的遗产即西藏北路×××弄×××号×××室的房屋产权。
  经周力扬申请,2016年8月3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范青莲、成心田进行财产保全。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彬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韵也在法庭上强调,李彬彬作为继子女可依法继承成堂伟的遗产即系争房屋产权。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系争房屋系原登记在被继承人成堂伟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屋,被继承人成堂伟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即系争房屋应由成堂伟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周力扬作为成堂伟与前妻周伊美所生女儿,李彬彬作为与成堂伟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范青莲作为成堂伟的配偶,成心田作为成堂伟的婚生女儿,均可作为成堂伟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
  2017年9月14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登记在被告范青莲、成心田名下属于被继承人成堂伟遗产的西藏北路×××弄×××号×××室房屋产权由周力扬、范青莲、成心田、李彬彬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范青莲、成心田不服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范青莲、成心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两上诉人各自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二分之一份额。理由是: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对李彬彬是否与成堂伟构成扶养关系的认定不清。实际上李彬彬未成年时,其母亲李华韵与成堂伟离婚,且成堂伟明确表示不再抚养李彬彬,之后李彬彬也随母亲李华韵共同生活,并在国外居住,与成堂伟再无往来,不能认定李彬彬为与被继承人成堂伟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彬彬不应再享有继子女的继承权利。一审判决在遗产分配份额上也未考虑成心田系未成年人,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范青莲长期照料被继承人成堂伟,未适当为其多分遗产也有不妥。
  二审期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李彬彬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的出入境记录,记录如下:李彬彬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被继承人成堂伟与李彬彬母亲李华韵于1991年7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女抚养:女方同前夫所生男孩,李彬彬,……仍由女方抚养直至工作,男方不承担其他费用……三、分居住宿安排:女方和子(李彬彬)仍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男方住户口所在地。离婚后,男方住重庆北路×××号,户口落实重庆北路×××号。女方住周家嘴路×××弄×××号,户口落实周家嘴路×××弄×××号。”
  
  二审判决,曾经的继子无权继承
  李彬彬是否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
  本案中,李彬彬两岁时,因生母李华韵与被继承人成堂伟结婚,确实与成堂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成堂伟与李华韵共同抚养教育过李彬彬,后李华韵与成堂伟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基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李彬彬曾经由成堂伟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李华韵与成堂伟离婚时,李彬彬九岁还尚未成年,且成堂伟、李华韵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彬彬由李华韵继续抚养,成堂伟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成堂伟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成堂伟与李彬彬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李彬彬与成堂伟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成堂伟病故时,其间长达二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李彬彬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三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成堂伟的事实。故而,法院认为,李彬彬与被继承人成堂伟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成堂伟与李彬彬生母李华韵离婚后不再抚养李彬彬,以及李彬彬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李彬彬与被继承人成堂伟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李彬彬不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李彬彬对被继承人成堂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认定李彬彬为法定继承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鉴于范青莲长期与成堂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登记在范青莲、成心田名下属于被继承人成堂伟遗产的西藏北路×××弄×××号×××室房屋产权由周力扬、范青莲、成心田按份共有,其中,周力扬享有30%产权份额,范青莲享有40%产权份额,成心田享有30%产权份额。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