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系列报道之二

法润人心:让宣誓仪式成为法治社会文化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30余名检察官右手举拳,齐声宣誓。
  这是发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的一幕。2020年12月3日,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伊始,30余名新入职和新任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主持宣誓仪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领誓,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监誓。
  作为监誓人,张军与大家分享了他的感受:“誓言是承诺,更是责任,每次聆听这庄严的誓词,都让我深受教育、深深震撼,也让我扪心自问:检察履职是否到位?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得如何?”
  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东区大厅巨型浮雕《高山仰止》下,27名新任领导干部和法官,用整齐响亮的声音,郑重许下法治誓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监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李勇领誓。那些历经了岁月的岩石,再次目睹了一场庄严宣誓。
  自从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后,宪法宣誓活动逐渐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
  
  溯源:宪法宣誓的历史传统
  宣誓,作为一种古老的仪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史前时期相关象征器物的出现,特别是考古中发现的描述人类仪式的绘画等作品,就可以向我们直观展示仪式的初貌。
  近现代的史前考古研究发现,早在旧石器时代,先民们就在制作和打磨除生活用具以外具有象征意义的器物,这意味着,先民们除追求果腹的生存目标之外,还追求某种精神目标,于是,渐渐衍生出了最早的仪式雏形。
  在西方,宣誓仪式与早期巫术迷信息息相关。当人们信奉的对象渐渐固定下来后,就形成了不同的宗教信仰,产生了各自的教义和仪式,宣誓则随之成为宗教仪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依附于宗教信仰存在。
  如西方文明一样,中国自史前时期就出现了相关巫术祭祀仪式,并带有浓厚的神灵崇拜元素。在三皇五帝时代,渐渐显露出神学政治的色彩,如“其仁如天,其知如神”的尧、“明鬼神而敬事之”的帝喾等,他们既是部落首领又是被神化的半神,被认为具有超自然的力量,并基于此可与神明沟通交流。到了夏商时期,国家代替部落成为新的政治概念,神权与政权进一步融合,相关巫术被引入政治领域和司法领域,成为政治决策、司法审判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占卜活动频频出现,达到了“无事不卜”“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地步。这种对神权的持续崇拜与敬畏,改变和影响了后续历朝历代的政治制度乃至国家律法的实施,并成为宣誓仪式产生的基础。
  例如,最早体现神权法的审判方式是“触审”,到了夏商时期主要的审判方式是“神判”“天罚”。在生产力低下技术落后的古代,证据制度和鉴定技术也颇为有限,且神灵在人们思想观念上根深蒂固。因此,当诉讼证据真伪不明又无计可施时,就不得不求助于神灵的力量来予以甄别,凭借宣誓仪式来增强证据的可靠度。《周礼·秋官·司盟》中则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可见,在西周时,诉讼过程中已明确地出现了宣誓环节。
  自秦汉以后,律法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逐渐完善,神权思想对于人们的规制力不再那么有效,宣誓在审判诉讼中渐渐失去了用武之地。宣誓环节在古代中国诉讼制度中的短暂存在,在一定时期发挥着强有力的规制作用,体现了古代中国充分利用信仰和道德约束来保证司法公正的卓越智慧,同时也是宣誓仪式在中国诉讼中的深厚本土根基。
  近代中国,国家内忧外患,饱受列强欺辱,仁人志士纷纷把学习的目光转向西方,包括宣誓制度在内的西方制度和思想渐渐为人们所认知。孙中山深受其影响,早期在建立革命团体时,就已接受并开始举行宣誓仪式。之后,为扩大革命势力,孙中山会见在各国的革命志士、商讨建立革命团体时,均主张举行宣誓仪式,并身体力行带头宣誓。这一时期的宣誓仪式为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产生,埋下了种子。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的就职典礼上举行了宣誓仪式。这可谓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宣誓仪式,此次宣誓可以说是我国宣誓历史的转折点,开启了民主政治下宣誓仪式之先河。
  1912年3月8日,袁世凯以电文的形式,向南京参议院进行了总统宣誓,因带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通过,电文中正式出现了“谨守宪法”的誓词内容。北洋政府为证明政权的合理性,遂延续了之前的宪法宣誓制度并将其法制化,在《大总统选举法》中,第一次正式用法律的形式将宪法宣誓制度固定下来,最终规定在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这也是形式意义上的第一个宪法宣誓。
  民国各时期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方近代宪法宣誓制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这些宣誓传统和宣誓实践虽然与我国目前的宪法宣誓不同,但也为接受宪法宣誓制度准备了大众的文化根基和心理基础。
  
  梳理:宪法宣誓的制度探索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此后,历经三次全面修改,我国宪法文本中都没有出现宪法宣誓制度以及相关公务人员宣誓制度规定。
  总体上看,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自雏形产生直至写入宪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院、检察院的就职宣誓制度。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虽存在零星的公务人员宣誓活动,但都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宣誓活动,较早以正式规范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的公务人员宣誓,是检察官宣誓制度和法官宣誓制度,这是迈向公务人员宣誓制度化、规范化的第一步。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时应当进行宣誓;2010年2 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宣誓主体、誓词内容、宣誓动作、会场布置、领誓人、组织部门等方面细节。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宣誓主体为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除规定了以上宣誓细节外,还规定了宣誓主体着装规范。
  第二阶段,宪法宣誓制度成为党的最高意志。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依法治国进程走上快车道,党和国家愈发重视法治建设,并在多个场合均强调宪法权威、宪法尊严和宪法实施。2014年10月 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节中,明确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至此,宪法宣誓制度正式以党的最高意志体现在重要精神文件中,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第一座里程碑。
  第三阶段,宪法宣誓制度正式立法以及适时修改。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以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自2016年1月1日施行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开始运行。
  在平稳实施两年后,为贯彻体现党的十九大与十九届二中全会的会议精神、顺应时代发展要求,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决定》进行适时修改,调整了宣誓主体、宣誓誓词以及宣誓仪式方面规定:宣誓主体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各地监察委员会”主任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宣誓誓词中的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进行修改,增加了“美丽”“现代化强国”二词,修改后的表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最新要求,与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国家战略目标高度契合;在宣誓仪式中,除原有仪式之外,还增加了“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环节,一方面与国歌法相匹配,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仪式感和肃穆感。修改后的新《决定》于 2018年3月12日施行,成为我国现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实施依据。
  第四阶段,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入宪。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在总纲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短短的二十五个字,却包含了丰富的内涵深意:首先,其以国家目标的形式规定在总纲部分,这表明,宪法宣誓制度是今后国家发展的重点朝向。其次,宣誓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以个人为单位,而非国家机关或团体。第三,宪法宣誓制度的依据是相关“法律规定”,对立法机关而言设定了相应的立法任务,要完成相关立法以提供宣誓依据。最后,宪法宣誓仪式要“公开进行”,所以公开性成为宣誓仪式中最重要的特性要求。
  第五阶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纲要》指出,要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持续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
  总体上来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虽然产生较晚,但短时间内已迅速建立起来,顺应了时代潮流,并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写进宪法,短短四年时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凝结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宪法制度。其间,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经多次修改、调整并最终写入宪法,宪法宣誓制度从而有了宪法这一最高依据,成为我国展现宪法文化的重要宪法仪式。
  
  实施:宪法宣誓的现代实践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正式以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宪法宣誓制度。
  此后,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该办法还对宣誓仪式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宣誓仪式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以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二是根据任命的不同对象和情况,可分别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方式,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
  2016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开始运行。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弘扬宪法精神,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2016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范围、宣誓形式和程序等。
  紧接着,2016年9月18日上午,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监誓。国务院小礼堂悬挂着庄严的国徽,气氛隆重。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后,全体起立,面向国旗,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站立,举起右拳,跟诵誓词。
  这是自《决定》施行后,国务院举行的首次宪法宣誓活动,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较高规格的宪法宣誓活动。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宪法宣誓活动。2016年9月29日下午,山西省政府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任代省长楼阳生监誓。同时,云南省政府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省长陈豪监誓。2016年10月17日,青海省政府举行宪法宣誓仪式;2016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员额检察官进行宪法宣誓;2016年12月1日,陕西省政府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如果说入宪前的宪法宣誓,只是带有宪法色彩的一般仪式的话,那么在入宪后,宪法宣誓就成为由国家最高效力规范所确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重要宪制仪式。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新任国家机构领导人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次最高规格的宪法宣誓仪式。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习近平主席手抚宪法庄严宣誓。铮铮誓言,以上率下,展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进行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也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进行宪法宣誓。
  国家领导人在最高权力机关上举行宪法宣誓,表达了对宪法的尊崇,是对宪法宣誓仪式举行的动态展演与标准示范,无疑体现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深刻法治精神。
  “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习近平总书记话语坚定。
  掷地有声的誓言,不仅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承诺,也是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承诺。所有宣誓人,都要时刻牢记誓言,把誓词作为信守的准则、践行的精神;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始终做到尊崇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积极把宪法意识贯穿到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重自律的全过程,确保宪法的权威性真正落地生根。
  同时,也要积极弘扬宪法精神,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根本原则,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举行宪法宣誓,对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对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