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系列报道之一

指路明灯:让宪法精神引领全面依法治国

  编者按

  法者,治之端也。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
  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2020年12月4日,正值我国的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的第三个全国“宪法宣传周”在各地陆续展开。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使宪法法律融入日常生活、走进了人民群众的内心,在全社会形成了宪法学习宣传的热潮。
  而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深圳,就有这样一位宪法宣誓的忠实践行者。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首次提出,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写进宪法,短短四年时间,宪法宣誓制度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凝结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宪法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展现宪法文化、宪法精神、宪法信仰的重要宪法仪式。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何俊锋律师,走进这段关于宪法信仰的故事。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
  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和法治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这一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宪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020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的第三个全国“宪法宣传周”在各地陆续展开。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使宪法法律融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宪法学习宣传的热潮。
  其中,在“十一个坚持”中,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治国理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确保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政治定性和宪法定位,决定了人民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决定了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构的人民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治国理政的奋斗目标,也是宪法和依法治国要达成的目标,两者殊途同归。
  宪法是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党的领导是人民的主心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最鲜明的政治特征。我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还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2款,进一步充实宪法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不断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宪法自信。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应当落实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上。我国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还在2004年修宪时,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人权入宪的法治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尊重保障人权,把抽象的人民概念转变为具体的公民主体,把笼统的人民幸福落实到具体的法定权利,从而使人民幸福、人民利益得到具体化落实和法治化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以宪法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法治落实人权保障,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化、法治化体现。
  我们目前看到的宪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经过了一段近百年的艰难探索史。
  
  钩沉:宪法修改的百年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审议通过四部宪法。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回顾90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制定历程。
  1930年3月起,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就开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筹建和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法令的准备工作。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在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1941年,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总结边区建设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简称“五一施政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具有新民主主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完成《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的修正稿。但这个草案修正稿因为当时国内政治、军事形势的发展,未能最终定稿。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这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即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1949年至1954年,在党的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整个国家发生巨大变化,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54年9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体例和结构为1982年宪法所继承和沿用。
  1975年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由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是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对“文化大革命”及其消极后果予以全面肯定。1975年宪法全文仅有30条,约4100字,内容简单,很不完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
  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历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新的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成为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共4章,138条,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载入宪法,这是古今中外宪法所没有过的。
  此后,从1988年到2018年,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一五普法前夕,正值《民主与法制》创刊五周年之际,彭真委员长寄语我社。而这份寄语原件,正静静地躺在位于西子湖畔的“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里。
  
  遵循:依宪执政的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对宪法的性质、地位、权威、实施、宣传教育以及“依宪执政”等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系统的依宪执政理念。
  关于宪法的地位,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指示时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
  要牢固树立宪法权威。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表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时说:“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同时,也要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2018年,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沐思想之光,循法治之道。
  从历史的天空俯瞰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每一个新进展,都闪耀着宪法的时代光芒。
  回首处,跋山涉水未停步。望征途,初心一如来时路。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不见其增,日有所长”的无声革命。相信如此坚持,我们一定可以早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这是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也是法治中国的不渝追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