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做服务保障民营合法权益的“老娘舅”》专题报道之三

多项措施:展现检察机关保护民企信心

    新时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被提到了新高度,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推进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多项措施,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2020年7月2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11条具体举措,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出细化要求。
  这11条措施中,多次提到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
  而最高检近日发布的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无疑是检察机关贯彻相关司法理念的最好体现。据了解,今后检察机关将会出台更多举措,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


11条意见着重强调保护民企

  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发布的《意见》,共11条,其中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就有6条。保护民企合法权益无疑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在这11条意见中,除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强调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背景下要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外,第三条就是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第三条指出,要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
  为此,检察机关要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再比如意见第六条,就明确提出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这条意见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有效维护相关领域的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施行,营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聚焦当前对外贸易、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形势,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促进稳住外贸基本盘,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资金流畅通运转。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还比如,在“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这条意见中,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在办案中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一是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再者,各级检察机关要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扩大涉企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对于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具体措施,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
  还有,各级检察机关要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中,慎重采取关停涉案企业等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涉案企业异地安置、补偿等实际困难。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而除了上述内容,《意见》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等多条意见中,都充分照顾和考虑了民企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


深入贯彻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据了解,除了上述《意见》,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根据上述政策意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而确保了在办案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理念政策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案件处理的方向、方法与效果,至关重要。近年来,最高检十分重视平等保理念的引领作用,加强政策指引、案例指导、教育培训,要求我们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苗生明说。
  苗生明表示,在此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
  “此外,我们还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苗生明说。
  而在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会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我们会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同时,我们坚持效果导向,注重通过办案提升民营经济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及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未雨绸缪,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苗生明说。


多项措施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将上述理念贯彻到了具体工作中,最高检日前发布的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就是最直接的体现。
  在回答“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这一问题时,苗生明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发现侦查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口头或书面纠正;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通过上述方式,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善国家诉追权行使,切实维护公民企业的基本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造成司法不公时,刑事立案监督权将发挥对刑事立案活动的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苗生明说。
  据介绍,如果有被立案的当事人或者公司企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有异议,比如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网上申诉。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对于确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以及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以维护提出控告申述的当事人、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
  据了解,为助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
  以立案监督工作为例,最高检积极探索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拓宽侦查监督信息线索来源渠道,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强化对涉非公经济不当刑事立案活动的及时监督纠正,有力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还将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检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外,还将陆续有计划地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苗生明说。
  与此同时,最高检还积极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和监督活动,以此为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非公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与公安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力求实现规范执法上的双赢、多赢、共赢。”苗生明说。
  保护民企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