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做服务保障民营合法权益的“老娘舅”》专题报道之二

四起案例:彰显检察机关保护民企决心

  司法实践中,借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这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均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有效保护合法民事权利、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检发布的这4起典型案例,不但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也为全国检察机关树立了开展民企保护工作的标杆。


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撤销!

  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已经败诉或获知即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企图以此阻断对己方不利的已经生效或即将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损害司法公信。
  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当仁不让,必须依法加以监督纠正。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2008年,北京市某光信科技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诉请海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共同承揽的A项目利润分成,并出示了2004年7月的《联合投资协议书》,其上载明双方平分A项目利润,同时,海南某科技公司认可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已投B项目20万元充抵A项目部分出资。
  海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辩称该《协议书》系伪造,其上所盖的该公司公章系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私刻。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协议书》海南某科技公司公章确与其公司提供的章样不一致,但与2004年7月海南某科技公司单独参与C项目使用的公章一致。
  2010年1月11日,海淀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海南某科技公司存在非备案公章,判决该公司支付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A项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判决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胜诉,并执行部分款项。
  2015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第三次再审时,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以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海淀公安分局报案。
  2016年1月10日,海淀公安分局对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一直未侦查终结。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再审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撤销海淀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起诉的再审裁定,且民事执行程序被海淀法院裁定回转。
  2018年3月,王某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令,其人身、财产权益遭到严重损害。
  2019年2月,王某沂以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隐瞒事实、骗取刑事立案为由,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
  经初步线索评估,海淀区检察院发现本案调查核实存在各类证据数量繁多且矛盾重重、证据分散取证困难、时间久远部分证据丧失取证条件等诸多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依法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第一,调取原始章样重新委托鉴定。因海南某科技公司曾多次更换公章,导致海淀法院及海淀公安分局委托进行的四份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存疑,故检察机关敦促公安机关前往该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重新调取原始可靠备案章样作为适格样本,并重新委托司法鉴定。第二,复核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向关键人员核实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刻章用章、协议签订等争议事项,证实王某伟存在自行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调取关键书证并鉴真。检察机关通过深挖事实,向证人调取了争议《协议书》所涉B项目的相关工程验收资料,通过调取B项目招标存档资料、查找参与人员,证实王某伟在刑事报案时刻意隐瞒了海南某科技公司参与过B项目的事实,推翻了其据以主张《协议书》系伪造的重要理由,进而无法认定王某沂等人存在伪造《协议书》以及公章的犯罪事实。第四,排除他罪可能。经查证,争议公章章样曾出现在海南某科技公司2004年单独参与C项目的投标文书上,故即便存在伪造印章行为,也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同时,现有证据还排除了王某沂等人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最终,根据调查情况,海淀区检察院决定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5月13日,海淀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6月17日,针对公安机关未按时限受立案等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撤销了海南某科技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将整改措施及效果书面函告海淀区检察院。基于此,当事人王某沂已向海淀法院另行起诉,海淀法院已于2020年8月19日重新立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欠款不还就是信用卡诈骗?撤销!

  如果说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干扰民事诉讼应该被纠正是一种共识,那么下面这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例的撤销则乍一看上去不是那么理所应当,但越是这种案例,越是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罪与非罪的专业能力。
  林某某系民营企业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零散支出的结算便利,林某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信用卡启用后,林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其间均按银行要求正常还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林某某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53万余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
  2016年11月3日,林某某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再无还款。2017年10月12日银行报案,林某某于2017年12月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3月28日,青山区检察院与青山公安分局召开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座谈会,青山公安分局对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通报介绍后,青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经审阅案卷材料,青山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遂向青山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青山公安分局回复认为,林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因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且公安机关未对本案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进行取证,青山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不能仅依据行为人未能还款的事实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根据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材料等事实综合评判。
  围绕上述事实,青山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补充了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的证言以及林某某公司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了透支消费主要用于公司购买烟酒招待客户、购买工程材料、办公用品等经营活动;收集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证实了公司承接了大型BT项目,因工程拖延时间较长,前期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调取了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了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填写信息真实有效,且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历证明,银行基于与其公司的合作以及对公司财力的了解而给予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
  经对案件事实、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青山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该案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注重从事前、事中、事后收集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作出不利于行为人的错误推定。
  2018年6月19日,青山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青山公安分局撤销案件。随后,青山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经营不规范认定为涉嫌犯罪?撤销!

  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依法区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生产经营与违法犯罪界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中,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对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依法不作犯罪处理,有效杜绝了不当扩大打击面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问题。
  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98台正三轮摩托车。经调查取证,其中97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车辆整体长度超出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了708台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634770.03元。
  据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当立案行为导致企业上市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后期可能产生不可估算的重大经济损失,遂向花都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花都区检察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主动向行政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并听取了行政机关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惠州市等地,对多名关键证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了详细询问及取证;就涉案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的有关专业问题,咨询了行业专家及行业协会意见,并与该公司的生产主管、质量主管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第一,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二,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整体长度、轴距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客观上,涉案公司不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此,花都区检察院认为,涉案公司对车辆整体长度、轴距的调整虽有不规范之处,但此种行为与行业惯例、市场需求密不可分,不宜评价为刑事犯罪。
  作出认定后,花都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收到审查意见的第二日主动撤销了案件。
  案件办结后,花都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了解到,行政机关已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该院遂就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向涉案公司提出了5条具体建议。涉案公司根据建议,立即停止了“超标”车辆生产,并对已售同类车辆进行召回整改处理。同时,该公司重新拟定了产品研发流程,对相应的企业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和备案。
  2020年3月,花都区检察院对该公司进行回访,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拟于今年内完成上市。


拔除私架电线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撤销!

  远在祖国南端的花都区检察院兼顾事实和法律,不但给了企业生存下去的机会,也让企业有了能够继续发展壮大的机会。而远在祖国北端的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同样在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中,认真调查核实,对涉案企业行为性质作出界定,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降低了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
  2019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人陈某到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派出所报警称:当日12时许,该公司承建的某通信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兴凯湖边防1号站”供电线路上已架设完毕的74根电线杆被推倒,造成财产损失。
  牡丹江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侦查。经调查,2019年,某通讯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某通讯公司2019年外市电引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兴凯湖边防1号站”基站信号塔的供电线路建设工程。某通讯公司在未取得对该土地拥有使用权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某担保公司的许可,也未获得兴凯湖农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让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兴凯湖农场11队至松阿察河的农道上架设电线杆。
  2019年10月27日,某担保公司在兴凯湖农场11队至松阿察河的农道上进行清淤作业,发现了某建筑安装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且电线杆妨碍该公司的清淤工作。某担保公司经理贾某某向兴凯湖农场相关行政部门询问此情况,农场相关部门均对架设电线杆一事不知情,也未对此事进行审批。为排除妨碍,方便清淤工作的进行,贾某某便让工人将农道上私自架设的98根电线杆一一拔除,放倒在路边。在拔除过程中,造成了部分电线杆断裂。
  2020年1月9日,红兴隆检察院收到某担保公司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诉材料,随即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红兴隆检察院向牡丹江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七日内说明本案的立案理由;同时调取案件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审查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多次沟通,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交换意见,对产生分歧的地方进行深入研究探讨。
  经调查核实,红兴隆检察院发现,鸡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曾批准某通讯公司架设“兴凯湖边防1号站”信号塔,但架设信号塔所占用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还需要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使用。某通讯公司在未获得某担保公司同意,也未获得兴凯湖农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让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兴凯湖农场11队至松阿察河的农道上架设电线杆。在此情况下,某担保公司为保证清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寻求政府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对在自己享有管理权的土地上私自架设的电线杆进行清除。在此过程中,造成部分电线杆断裂。
  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红兴隆检察院认为某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无毁坏财物的故意,该私力维权行为虽然不当,但行为性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2020年4月7日,红兴隆检察院向牡丹江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此案。2020年4月8日,牡丹江公安分局对本案进行撤案处理。
  在监督撤案的同时,红兴隆检察院还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使得该事件得以回到正确处理轨道上依法快速解决,也有效保护了涉事双方企业的合法利益。刑事撤案后,双方企业已就相关赔偿和施工安排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这4起典型案例,无疑都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