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的名义〉到法律的正义》系列报道之一

一波三折:以剧本名义之争

编者按

  近几年来,因热门小说、影视剧等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引发热议。如《梅花烙》诉《宫锁连城》、《圈里圈外》诉《梦里花落知多少》、《鬼吹灯》诉《摸金校尉》、《锦绣未央》被诉侵权案等。而现象级作品《人民的名义》更是接连引来两起著作权纠纷,一时间各式各样的议论甚嚣尘上。
  如今,《人民的名义》的著作权纠纷已经尘埃落定。而我们不禁要思考:身为创作者,如何判断自己的作品被抄袭了?又如何依法维权?怎样的相似会被法院认定为抄袭呢?


  2017年,有这样一部电视剧横空出世,迅速成为一部现象级的作品。一时间,似乎全国上下人人都在看,人人都在议论。这部剧就是《人民的名义》。
  《人民的名义》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收视率突破8%,刷新了近十年省级卫视收视的最高纪录。很多人都说,这部剧尺度之大,突破想象。而正是因为准确刻画出了很多贪官的丑态,所以让人大呼过瘾。这部剧播出后,全国大量“丁义珍”式窗口遭到举报和曝光,“丁义珍”式窗口整改问题成为当年公务员考试热点问题。
  就是这样一部备受关注的作品,却接连引发了两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这是因何而来?《人民的名义》到底涉嫌侵权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官司缘起

  《人民的名义》电视剧编剧、《人民的名义》小说作者、作家周梅森告诉记者,自己接到法院传票后,很快就气得住院了。
  事实上,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人告诉周梅森夫妇,有人在告这部作品。周梅森开始以为只是贪污腐败的官员在举报自己,所以并没有当回事。因为类似的事情以前经常发生。《人间正道》出版后,40多个厅局级干部联名告他,两个副省级干部一直告到中央,3个宣传部长提出要修改小说。周梅森很气愤,公开回应:这只是小说,不是报告文学,一个字不改,要么你们起诉我。
  而作为2017年度的热门剧作,《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消息一出,网友哗然。是剧红遭“碰瓷”,还是抄袭剽窃?这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议论和猜测。
  周梅森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杰作为代理律师,处理《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一事。金杰律师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被《方圆律政》评价为“控辩审三栖法律人”,不仅擅长刑事辩护,而且对著作权诉讼有着更深的研究和探讨。
  经金杰律师与上海浦东法院取得联系,得到法院确认,原告确实在上海浦东法院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及七家制作发行单位。由于法院邮寄地址不准确,邮寄给周梅森等几个被告的材料被邮局退回,此后法院重新将原告的材料邮寄给代理律师金杰,周梅森才于2017年12月中旬收到法院的材料,也才看到原告的小说《暗箱》。
  原来,2017年11月1日,该案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随后金杰律师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11月7日,《人民的名义》制作方联合发布维权声明,将全力支持周梅森维护自身权利,坚决维护制作发行公司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显示,原告刘三田,笔名南嫫,曾在多家媒体任职。2002年年底其受聘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东方时空》,任新闻中心专题策划。刘三田称,其作品《暗箱》即取材于其在中央电视台担任记者和专题策划时取得的素材。
  原告认为,周梅森及《人民的名义》各制片方明知而故意地剽窃了长篇小说《暗箱》的独有的作品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于是,原告刘三田将周梅森及有关的出品公司等八个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切播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要求周梅森停止小说《人民的名义》出版、销售。还要求八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经原告和法院书面认可的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原告著作权益。最后,要求八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承担原告维权的律师费20万元。
关于《暗箱》这部小说,周梅森告诉记者,自己至今都没有读过。既然没有读过,又哪来的相似呢?
  当时正值周梅森创作电视剧的关键时刻,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及各种外界干扰,金杰律师与周梅森商定,一切涉及《人民的名义》诉讼的事宜以及外界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均由金杰律师处理,周梅森不接受任何采访,避免周梅森创作受到外界干扰,确保周梅森集中精力搞电视剧创作,直到电视剧创作和拍摄制作顺利完成。后来的一系列过程证明,这个策略是正确的,否则周梅森陷入诉讼和媒体的不断介入,就会耽误了电视剧的创作,那样损失就无法估量。
  早在2018年1月4日,央视《谈事说理》栏目发布了27分钟的视频,但是在节目中,并没有出现过多关于《人民的名义》究竟存在哪些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即法律意义上的相似。
  后来,央视《谈事说理》栏目又联系金杰律师,表示想再做一次深度的节目。金杰律师与《人民的名义》总监制、总发行李学政,接受了央视《谈事说理》栏目的访谈。金杰律师针对原告起诉提出的所谓抄袭和相近的问题,发表了许多关于实质性比对的法律意见。


一波三折

  2018年3月5日,浦东法院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第一次交换证据。
  原告方提交了两部作品比对表等有关的材料和证据,被告方也提交了针对原告方的比对表,结合作品描写的实际,整理的完整的比对表及相关证据,包括周梅森在原告小说《暗箱》发表前几年出版的《中国制造》《绝对权力》等八部经典小说,其中四部改编成电视剧已经播出。
  交换证据中,原告方陈述了材料和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被告周梅森抄袭的证据,因原告方占用法庭时间较长,等到被告方陈述证据意见时,已近中午。因此,按照法庭的意见,被告方只是简要陈述了观点,将比对的质证意见提交法庭,并与对方交换了比对意见和证据材料。
  2018年6月5日,因原告方又提交了部分新的证据,浦东法院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第二次交换证据。因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或者没有原件,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是纸质媒体,被告方对此均提出了异议,不予认可。双方又交换了质证意见。但就在原告方将质证意见交给被告方后,又将其要回,不予交换。
  被告方代理人金杰律师当即提出异议,要求原告方按照法庭要求交换证据和书面意见。最后,在法官的主持要求下,原告方只好又将质证意见交给被告方。
  浦东法院正式通知,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开庭。12月27日上午,为了保证下午开庭顺利进行,浦东法院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对证据的出示问题再次核对。但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原告方在开庭前日又全部更换了关于两部作品的比对表和比对意见,重新提交了9份比对表和比对意见,文字量涉及几万字。原告方表示,以新提交的比对表和比对意见为准,但起诉时提交的比对表和比对意见表仍然不撤回。
  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当事人变更起诉材料,必须给对方当事人以必要的阅读和准备时间,而原告方开庭前临时更换材料,很显然被告没有时间准备新的出庭意见。
  作为法官和检察官出身的金杰律师非常清楚,既然原告方更换了出庭的材料,就意味着下午开庭主要针对的是原告方新提交的比对材料发表意见,被告方必须重新准备出庭意见,但已经没有时间重新准备了。
  面对这个突发情况,被告方完全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但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金杰律师对此早有防备,考虑到本案已经历时一年,网络上对《人民的名义》抄袭和剽窃问题议论纷纷,如果再延期审理,就要拖到2019年。
  漫长的诉讼已经浪费了很多宝贵的时间,这个案子不能再拖了。
  金杰律师凭着对《人民的名义》小说和电视剧的研读和阅看,凭着对原告《暗箱》小说的详细对比,凭着自己深厚的专业功底,决定不申请延期审理,并向法官明确表明照常开庭、不申请延期的意见。14时,金杰律师带着助理杨文律师准时到庭参与庭审。
  开庭审理的情况证明,原告方起诉时提交的比对表和比对意见与临时更换的材料差距很大,原告方之所以反复更换比对材料和比对意见,是原告方并不是系统和整体的比对,而是将零散的比对点进行拼凑组合。既混淆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又混淆了公有领域和独创性的界限。
  2018年12月27日14时,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三田诉被告周梅森《人民的名义》小说和电视剧等八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由于被告方金杰律师熟悉作品,准备精细,有理有据,庭审收到了很好的法庭效果。
  金杰律师在庭审中,有重点地对两部作品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他指出,《人民的名义》与《暗箱》不近似,具有实质性区别。一是结构走向不近似;二是人物设置不近似;三是人物关系设置不近似;四是情节不相似;五是各方细节不相似;六是人名和名称不近似。
  金杰律师认为,《人民的名义》不存在抄袭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金杰律师针对原告方新提交的比对表,有针对性的分析论证,给了法庭一个清晰的比对意见,达到了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的目的,为法庭准确认定和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月27日下午的庭审,重点围绕两部作品在结构走向、人物和人物关系设置、主要情节为重点,进行了审理,法庭充分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


公开宣判

  2019年4月24日14时,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在分析中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诉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作品结构是否相似可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以及情节层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浦东法院一审宣判后,《人民的名义》小说及电视剧本作者、著名作家周梅森认真研读并高度赞赏浦东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他说:“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高超的职业水准和严谨的敬业精神。”“该案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分析有据,说理透彻,让人信服。”“此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前宣判,具有标杆性意义。”周梅森向该案的法官表示了由衷的敬意。
  本案的宣判,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带给人们一些思考。对此,金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书是一份说理性很强的司法文书,在分析两部作品的实质性区别上,在区分公有领域和独创性的表达上,在合理借鉴和有限表达上的论述,观点鲜明,层次清晰,分析透彻,逻辑性强,充分反映了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文字功夫。
  无独有偶,此前,作家李霞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李霞经对比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大量抄袭、剽窃原告的《生死捍卫》一书,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李霞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周梅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出版社赔偿20万元,周梅森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1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西城法院认为,《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某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李霞和刘三田都选择了继续上诉,但最终都以败诉告终。李霞在愤怒之下,继续在网上对周梅森进行语言攻击,而周梅森打算对李霞进行名誉权侵权的起诉。
  胜诉后,周梅森并没有过多的喜悦。他告诉记者,他认为这种胜诉给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刘三田的起诉,一审从起诉到宣判,费时近三年,判决书显示原告仅起诉费就达十几万元,律师费20万元。而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诉讼,他更感觉莫名其妙,因为居然只收取原告50元的起诉费用,撤诉后,这个数字变成了25元。对这个数字,他表示非常不理解。


任重道远

  金杰律师经历了《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的诉讼,深有感触。
  他告诉记者,本案宣判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加强,对于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必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和惩罚。现在社会上出现一种怪现象,作品一出名或有影响力,就会有人起诉抄袭,随之而来的就是官司缠身。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如何保护作家的原创力?如何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说,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他认为,一方面,律师作为法律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作家的原创。作家的原创作品,是作家多年生活积累的财富,是作家创作心血的结晶,一旦被他人抄袭和剽窃,不仅是对作品本身的侵害,也是对作家本人原创力的损害,更是对作家身心的极大伤害,甚至严重损害了作家的声誉。对此,律师应当作为作家的法律顾问,为作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发现有侵权行为,立即确认侵权事实,运用多种手段启动维权程序。必要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作为专业律师,对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侵权诉讼的,应当积极帮助当事人区分侵权界限,准确界定侵权事实,对当事人尽到指导诉讼的法律责任。尤其对于经审查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尽到一个法律人的解释责任,积极沟通,促使当事人息诉。在明知道不构成抄袭剽窃,法院不可能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仍然推波助澜,并利用媒体大肆炒作,不仅严重误导了当事人,也误导了公众。最终使当事人既输了官司,也付出了经济代价,这显然与律师的职责背道而驰。
  随着终审法槌敲响,案件结束了,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