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宣传如何践行总书记对司法工作重要指示?

  对于司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到今天为止,已过去7年多,总书记这一指示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要求,虽然被各种新闻媒体经常引用,然而从已有的报道来看,检察宣传工作对如何践行这一指示,学习、理解和思考明显不够深入。如何深入理解,笔者结合检察宣传工作谈谈粗浅认识。


“人民群众”是检察宣传的对象

  从事检察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是对党和国家负责。人民群众是检察工作的服务对象,也是检察宣传工作的对象。有了这个对象,检察工作就有了方向,检察宣传工作就能体现出价值;反之,失去了这个对象,检察工作就迷失了方向,检察宣传工作也就失去了价值。
  早在西柏坡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和《晋绥日报》编辑人员座谈时指出:“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者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群众知道了真理,有了共同的目的,就会齐心来做。”这里说的就是宣传对象的问题。
  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特点,比如人的思想观念、精神需求、不同人民群众的心底诉求、社会关切等都在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但有一点不能变,那就是我们的宣传对象是人民群众,宣传报道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看,让人民群众学习。
  反观现在的检察宣传报道,普遍存在“为了让领导看、让上级看”“写谁谁看,谁写谁看”的问题,检察宣传宏观报道多,多数是领导讲话、公务活动、会议报道,有千篇一律和公式化的现象;不看接受对象的具体情况搞“一锅煮”,“唱高调”现象突出;有些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与一篇领导讲话区别不大。这就迷失了方向,弄错了检察宣传服务的对象。

  

“每一个司法案件”是检察宣传与人民群众联系互动的介质

  检察机关能不能为人民群众服务好,能不能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办好,能不能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是靠每一个司法案件来体现的。
  因为案件,检察工作变得具体;因为案件,检察工作变得深刻;因为案件,检察工作变得精细;因为案件,检察工作有了着力点和平衡点。而如果没有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检察机关就失去了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载体。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和具体的人相连的,离开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就不存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问题了。
  这些年,张军检察长一直强调检察工作要“以办案为中心”,“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些都是强调办案的重要性。检察宣传工作也应以办案为重点,围绕案件如何办理、办理的过程、司法工作者对办案的思考、事实证据认定时的价值考量、法律适用冲突时的选择标准和依据、案件达到的效果等进行宣传报道,将这些办案的丰富的“故事”让人民群众看懂听懂认可。
  

“感受到”是检察宣传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起“化学反应”的过程

  感受是一种体验,这种体验可能是温暖的,也可能是冰冷的;可能是幸福的,也可能是痛苦的,等等。
  法律在人们的眼中是冷酷无情的,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却是有温度的,要通过办案、通过对办案的宣传,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在空间上,要近距离乃至零距离接触,只有这样,双方才能消除距离感,彼此相互了解对方所思所想,距离过远,也就感受不到对方的“存在”了。在宣传表达上,要选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他们听得懂、看得懂、愿意听,而且会积极主动地给予传播。在宣传方式上,要选用与人民群众生活习惯相匹配的方式进行宣传,对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年龄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年长的人一般更喜欢传统的宣传方式,如报纸杂志宣传册等;年轻人更多的是接受网络宣传方式,如小视频、抖音、快手等。宣传内容上,要选用人民群众熟知的、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题材,这样他们才有相同或相似的境遇,易于理解、乐于接受。

  

“努力让”体现的是检察机关负有主动宣传的义务和责任

  “努力让”从语法的角度,省略了句子的主语,是指司法机关要“努力让”,由此可见,这是党和国家交给司法机关的责任。既然是“努力”,就不能是简单的报道、浮漂的宣传,而是要想尽各种办法去明法说理、引导群众,持续不断地将党和国家的各项司法方针、理念、要求向人民群众宣传,力求让每名群众都做到学法、知法、信法、守法、崇法和尚法。因此,除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丰富宣传内容、提升宣传人员业务素质外,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方面,要增强培养受众群体的意识。就宣传工作而言,受众群体的数量基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谁能培养出更多受众,谁就拥有更强大的影响力;谁抓住人民群众这个最广大的群体,谁就赢得了宣传的胜利。有效的宣传必须结合实际,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最容易深入人心的宣传,就是探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多数的群众非常现实,检察机关能为他们办什么事,能办成什么事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如果把他们最关切的事情办好了,就会产生二次传播以及N次传播,给检察工作带来正能量。如果本该办好的事情没有办好,滥作为、不作为、慢作为,也会更加迅速地产生二次传播以及N次传播,当然,这样的传播效果肯定是负面的。因此,在宣传报道中,要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价值感,价值感越强,感受到价值感的受众群众越多,则传播的越快、越广,从而真正能够把“独角戏”变成“大合唱”。
  另一方面,要抓好县级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上世纪80年代,全国各基层检察院在乡镇普遍设立有派驻检察室,虽然后来由于权限范围过宽且缺乏有效管理制约纷纷被撤销,但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受理群众法律咨询、信访、举报,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现在检察机关主责主业发生转变,法律监督职能凸显,需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充分、广泛、直面地接触人民群众。而派驻乡镇检察室在这方面有天然的优势,能够为检察工作、为检察宣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神经末梢”,从而让宣传工作与人民群众真正面对面、心连心。这样来看,新时代派驻乡镇检察室有恢复之必要。当然,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之事。在当前检察组织体系下,县级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的最前沿,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广泛,是实实在在的“群众身边的检察院”。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对司法检察的获得感,主要来自对基层检察工作的直接感受。
  因此,县级检察院是向人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的最直接的载体和抓手,也是宣传工作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省级院必须指导好县级院的宣传工作,可由县级院在各乡镇配备宣传联络员,公开联络员的姓名电话,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建立由县级院向省级院直接报送宣传信息制度,确保宣传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公平正义”是检察宣传要向人民群众传递的结果和效果

  张军检察长强调,“本”在检察工作、“要”在检察文化、“效”在新闻宣传。只有做深做实检察“本体”工作,主动给宣传工作提供更多品位更高的“金品”,才能提炼、创作出更多宣传“精品”。良好的检察工作能够为宣传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营养”,这也是检察宣传工作能够获得好效果的基本保障。只有案件办扎实,释法说理到位,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才买账,也才能为检察工作增光添彩,从而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反之,问题解决不好,新闻发布会越“热闹”,宣传报道越“粉饰”,人民群众只会越反感、越不满意、越不信任。久而久之,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就慢慢失去了影响力。
  因此,检察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做得好不好,落脚点就在是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虽然公平正义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它是检察工作最主要的评价标准,是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的最高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高期待,是检察工作者追求的最高境界。
  离开了“公平正义”这个结果和效果,检察工作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也就没有达到党和国家的要求,我们的宣传工作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