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好刑诉法四十年发展的中国故事

-- ——第十四届尚权刑辩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综述

  法坛大咖齐聚山城,律界精英尽展风采。2020年10月,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在秋光浓郁的重庆市隆重举办。
  论坛主题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这是一次难得的学术盛会,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向度。研讨的内容,既有四十年刑事诉讼法制的整体反思,也有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制度与冤假错案的防范、刑事法律援助等诸多专题的充分交流。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精进之路,正是国家法治的现代化之路,是一国法治走向成熟与繁荣的缩影。囿于篇幅有限,以求管中窥豹之效,记者将跟随部分专家,以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为主线,听听他们口中的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发展的一个个中国故事。


回顾:刑诉法修改体现中国法制进步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上通宪法,是宪法的权威注脚;下涉民权,是人权保障的标准尺度,在维护国家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司法执法行为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价值。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刑事诉讼程序首次受到统一规范,刑事审判从此有法可依。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80年实施,又历经了3次修改,如今已有四十余年。
  作为一名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参加了制定和历次修改的论证和讨论,见证了这一发展的过程。樊崇义教授专门为本届论坛撰写、提交了一篇书面发言,系统回顾了刑事诉讼法治发展的历程。
  “1979年制定刑诉法,7月1日五届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号令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164条。”樊崇义指出,1979年制订,用彭真委员长的总结,主要是“拨乱反正,有法可依”,也就是结束文革中乱抓乱捕、不讲条件不讲规格,导致冤错案丛生的历史。
  樊崇义清楚地记得,1979年刑诉法第40条关于逮捕的条件的规定,就是彭真同志亲自拟定的,即“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
  1996年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加快以及社会、经济、思想等发生巨大进步和变化的体现。1996刑诉法对1979刑诉法进行大修,共修改106处,将原刑事诉讼法从164条增至225条。这些修改集中到一点就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且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外,樊崇义表示,1996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程序,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对原刑诉法关于“人犯”的规定,以及笼统的“犯人”“犯罪分子”的称谓,立法明确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决定起诉、交付法院审判才称之为“被告人”;二是将刑辩律师参与诉讼行使辩护权的时间,从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开庭前7日,提前到将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作为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而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三是在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
  历史的脚步来到2012年。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共五编290条。
  2012年刑诉法在1996年刑诉法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大修。“大家知道,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国家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世界人权斗争的潮流,对人权问题,尤其是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要求越来越严格。”樊崇义指出。
  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集中点,是把我国2004宪法所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人权保障原则进法典,这又是我国刑诉法立法和实践的一大进步。
  其具体内容包括: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载入刑诉法第2条。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具体程序的措施:一是在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是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程序;三是在刑诉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侦查讯问可以进行录音录像。这些规定对遏止刑讯逼供有着重大的功能和作用。
  此外,2012年刑诉法还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一是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二是辩护人的责任发生了变化,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三是改善律师会见难的情况;四是扩大辩护人的阅卷权;五是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作出管辖权的调整,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六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与范围。
  同时,简易程序的扩大、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增设等,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18年,刑诉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同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并发布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共五编308条。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也是一次巨大进步,共作出26项修改,把2012年刑诉法增至308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四点:一是调整了检察职能,规定了刑诉法和监察法的衔接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三是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写入法典;四是新设值班律师制度。

  

评价:“以人为本”与“与时俱进”缺一不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产生到2018年第三次修改,历经四十年,其进步与发展举世瞩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拨乱反正,有法可依”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再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直至2018年的第三次修改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这一发展变化的过程,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刑事诉讼程序不断迈向“科学、民主、文明”,已经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定力”。
  何谓“定力”?樊崇义解释道,就是规律,就是中华民族不断迈向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历史必然,这种必然性势不可挡。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方向自信和制度自信。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刑诉法从产生到三次修改实施的四十年,其根本哲理就是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哲学理论。刑诉法就是小宪法,刑诉法就是实践中的人权法和宪法的应用法,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根基。
  对此,樊崇义教授特别指出,我国刑诉法的最基本的中国特色,就是我们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原则在诉讼中的应用。刑诉法的四十年,告诉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坚持“人本主义”的哲学理念永远不能动摇。
  此外,程序的独立价值是刑诉法中永恒的话题。四十年来,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从理论到实践,两种认识的博弈,从未间断。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永恒的话题。但在争鸣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重实体轻程序”的危害性,“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永存的”。由此,才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程序保障举措陆续进入法典,并得以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诉讼模式的适时转型已经势在必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也有人称之为“强职权主义”。四十年来,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实践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
  “尤其是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诉讼程序中大量地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樊崇义指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依法得到了保障,使得我国的诉讼程序更加科学、民主、文明。“法律正当程序”,“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程序独立价值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构造在不断调试。关于控辩审的法律关系,四十年来立法者用补短板、强弱项的方法,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对此,樊崇义指出,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贯彻始终;二是刑诉法有关辩护人的地位和权利不断得到强化和扩大,尤其是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质证难逐渐得以解决;三是获得辩护的范围和参与诉讼的阶段不断得以扩大和提前;四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为刑事辩护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五是法律援助的阶段和范围在也逐步发展和扩大;六是律师队伍的发展和壮大有目共睹。

  

发展:司法改革成果亟待总结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和发展仍然在行进中,前进的方向是明确的,但行走的道路仍然是曲折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对于40年刑事诉讼法制的评价是16个字:成就巨大,阻力不断,螺旋上升,前景光明。“回顾这四十年的经历和发展,在我心中留下了很深的印迹,有的经历想起来还是很沉重的。”顾永忠说。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待完善之处,顾永忠提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前两次修改相比,修改的内容最少,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缺席审判的建立、职务犯罪侦查管辖的调整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其中,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总体影响最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此可见2018刑诉法的主要特征是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初步建立。但是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上存在诸多突出的问题。
  比如,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追求诉讼效率的问题。“去年11月,我们去纽约参加中美两国人权对话交流活动,东道主安排我们到联邦法院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旁听一个案件,刚好是一个量刑听证的案件,前后用了一个小时。控辩双方都陈述了量刑意见,最后法官既没有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也没有采纳辩方的量刑意见,给被告人量刑4个月监禁。”顾永忠在发言时分享了一则经历时强调,我们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在庭审中已经简化到不能再简化的程度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樊崇义教授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刑诉法中有待完善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他指出,刑事诉讼法立法还是比较原则,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刑诉法是一部应用法,作为应用法,其实务性较强,它必须有利于实务操作和应用。我国的刑诉法在立法的技术上,传统的做法是“宜粗不宜细”,由此法律的条文不仅原则而且数量也少。由于法律条文少,导致司法解释的数量不断增加,可能会对法律统一适用造成较大影响。
  其次,立法关于统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建构。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颁布到2018年的修订,均未把证据当作重点加以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已为当今各国应用比较成熟的证据规则体系,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
  立法关于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及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缺乏刚性规定。我国刑诉法虽然有“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程序尤其是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具体的制约措施和程序举措。诉讼中程序性的制裁机制明显不足,对于程序违法的做法,程序制裁机制基本上是空白。
  最后,樊崇义指出司法改革成果亟待总结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发展迅速,也取得了一系列严格执法、取信于民的经验和成绩,这些与刑事诉讼关系十分密切的成果,亟待总结修法。
  例如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新举措,关于审前程序的改革、关于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关于如何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措施等等,都有待认真总结,对刑诉法进行再次修改。

  

展望:树立适应新时代的刑事司法理念

  通过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程的描述和思考,我们能够得出怎样的一些结论和启示呢?专家学者们又有何展望?
  “我们不仅要关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而且要关注制度背后刑事程序理念形态产生、发展的历史,还要看到孕育这种理念、制度的更为宏阔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熊秋红提到,“当我们把关注的视角向纵深去拓展的时候,我们对中国40年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才能有更好的理解。”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颇为认同,他指出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历程,法制的进步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与历史传统也密切相关。基于此,孙长永提出对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国情,不宜过度强调现状。第二,用平等的心态观察世界,对域外的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考察和精细化的研究,避免法律文化中的“自我中心主义”。第三,用积极的态度参与司法改革,综合运用“立法论”“解释论”等方法,做到“既出言又出力”。
  对此,孙长永形象地指出: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希望你在职责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中立地裁判你所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你的一句话甚至一个动作可能影响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的重大决定(例如认不认罪、认不认罚),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如果你是一名检察官,希望你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行使你手中的权力,充分尊重辩方的权利和法官的中立地位,特别是逮捕羁押的权力尽量少用,你的一个决定(如批捕、起诉、抗诉等)不仅可能增加本来不必要的国家投入,而且可能影响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的命运。
  如果你是一名辩护律师,希望你要善于运用现有的合法手段,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也必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保持应有的尊重;如果有条件、有时间,希望你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无辜者援助计划,为那些容易受到忽视的人带去阳光和温暖。
  “司法进步不仅仅需要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法律精英阶层对服务对象的特别关照或者特别责任,司法的文明往往是细节或小处的进步逐步积累、演化的结果。”孙教授总结道。
  对于司法部门和刑辩律师队伍的建设方面,樊崇义教授强调,人才队伍的建设要走专业化道路,要迈向“理性”。因为真正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要依靠自己的理论能力和理论努力,处理法律世界难题的概念、原理、方法,形成特有的知识形态。只会背诵法律条文,机械地套用法条,不会用理论解读法律问题,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人。一句话,必须从法律规定再迈向理性,才是一名真正的法律人。
  最后,樊崇义教授总结说我国刑诉法的完善和进步,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诉讼理念的转变,总结四十年经验,刑诉法的每一个进步无不和诉讼观念的转变相关,只有建构科学、民主、文明的司法理念,促使诉讼观念的转变,才能在修法和实施上获得一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樊崇义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理念的转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处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法律观、坚持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定力”不动摇,要坚持与时俱进,跟上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转型的步伐。
  法治建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至此,第十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司法论坛、第十五届尚权青年刑事司法论坛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