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擅闯泳池,溺亡责任谁担?

  2019年的暑假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两个小男孩儿外出游逛时,不知不觉来到了附近某一住宅小区。他俩见有一个无人看管的游泳场,且入内的铁门又不高,出于好奇,就商量着要攀爬进去。结果,在游泳场内玩耍时,不幸坠入水中,导致双双溺亡。
  死者父母得知噩耗后,简直悲痛欲绝!在处理完孩子的后事不久,便与该小区物业部门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于是,他们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那么,小孩儿父母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擅自闯入泳池两男童不幸溺亡

  2019年8月7日,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一对同父异母的小兄弟,大的只有8岁,叫阿富;小的年仅7岁,叫阿强。因父母去到异地打工,故只好交由爷爷奶奶帮助看管。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过多时间和精力来时刻盯着两个孙子。这天中午,不怎么受拘束的两兄弟吃完饭后,便相邀出去玩耍。13时许,他俩来到了位于柳北区某一住宅小区,发现有一个关闭着的游泳场。铁门不高,诱惑着不谙世事的两个小朋友的好奇心理。两人就近找了几块砖头垫在脚底下,并迅速地爬门翻了进去。
  由于兄弟俩水性都不好,甚至可以说根本就不会游泳,所以只是坐在游泳池边吊着双脚来戏水。可玩着玩着,竟然忘乎所以——不慎双双掉进了游泳池里……
  小区当班保安得知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并通知住在小区内的救生员赶紧过来营救。可救生员到来之后,发现两个小孩儿已经昏迷——无法唤醒,也无呼吸、无脉搏。由于没有任何救治工具,所以救生员对溺水者的抢救也仅限于清理口鼻异物,抬起下巴,打开气道,做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交替的心肺复苏术等常规动作。但是,回天无力……120救护车赶到后,发现溺水两男童已无生命体征,于是宣布不治。
  辖区派出所民警经现场勘查发现,游泳池入口处只有一道约1米高的铁门,围墙上有“防滑注意安全”“急救120”“报警110”等3条警示标志。小区物业公司张经理告诉现场民警,游泳池只对业主开放,业主的小孩儿必须要由大人陪同,且持有物业公司盖章的游泳票才能进入。泳池的开放时间是7时至9时、18时至21时,开放期间有一名救生员确保安全,其他时间通向泳池的铁门是关闭的,不允许进入。两名溺亡者并非住在小区业主的孩子,而且他俩是在泳池关闭的时间擅自进入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小区一名业主在接受调查时,也印证了物业公司负责人的说法,自称他当时就看到那两个小孩儿坐在游泳池用脚戏水,他还叫那两个小孩儿回家,现在工作人员都下班了。可是,那俩小孩儿充耳不闻!无奈,他也就离开了……一周后,物业公司的覃晓明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认可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不立案处理(因为并非刑事案件,所以警方不予立案)。当天,覃晓明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两个孩子做尸检的费用。
  面对死者家属,物业公司杨经理说,覃晓明只是事发时当班的班长,他支付尸检费却没告知本公司,这不能算是公司行为。但本物业公司同意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


家长索赔无果状告小区物业公司

  两个活蹦乱跳的小孩儿在这个小区的游泳池内不幸溺亡,物业公司却找各种理由来搪塞,天理何在?由于死者父母与物业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只好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辖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同年10月16日,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小区游泳池的铁门只有1米高——太低,且现场无人看护,即便是儿童都很容易攀爬入内。泳池边,除了有3条较明显的警示标志外,未见其他内容的警示标志。而且,在非营业时间,该游泳池的蓄水并未排至预定深度,也无安排专业人员看管,更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两个孩子阿富、阿强是在小区游泳池的边沿玩耍时溺水身亡的,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游泳池的管理单位,对游泳池疏于安全管理,存在重大过错,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依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死者的父亲张志军补充说,事发时正值暑假,因我和妻子要外出工作,故将孩子托付给爷爷奶奶照看。两个孩子在事发之前从未去过这个小区。事发后,物业公司不但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尸检费用,还赔偿了5000元钱。可见,物业公司已经承认了自身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垫付两个孩子的尸检鉴定费,以及拿5000元到死者家中慰问,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并非本公司承认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而支付的赔偿款,不能以此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物业公司代理人还说,小区在2015年12月已经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此同时,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明确通知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已经没有物业服务法律责任和义务。小区游泳池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由小区业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该代理人还认为,阿富和阿强溺水死亡,是因其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放任他俩翻越小区围墙和游泳池护栏而擅自进入小区游泳池玩耍所致,并非物业公司不履行法定或者合同义务,抑或是实施人身侵权行为所致。再者,原告方作为阿富、阿强的法定监护人,却未尽到合理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发生孩子溺亡事故存在着不可推卸的疏忽照顾责任。通俗点说,就是家长监管不力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依法应由阿富、阿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法官试图组织调解,但双方均不同意。于是,法官只好宣布休庭,待合议后择日判决。


认定物业有错法院判决赔偿19万

  物业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举证证实阿富、阿强溺亡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和小区已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物业移交手续。而且,案外人(小区居民)陈青云、潘文华在派出所民警调查时均证实,物业公司在事发时仍对游泳池进行有偿管理。那么,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仍是游泳池的实际管理人。
  另外,阿富和阿强是在游泳池溺水死亡的,其父母状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标明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院还认为,阿富和阿强都是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虽然他们的父亲张志军与阿富的母亲姚玉英离婚后,阿富由父亲张志军抚养,但姚玉英仍对阿富享有监护权,故张志军与姚玉英系阿富的法定监护人。而张志军与现任妻子吴小珍系阿强的法定监护人,故张志军、姚玉英、吴小珍有责任对阿富、阿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法定监护职责。而庭审中,因张志军承认阿富和阿强于事发当日系自行到该小区游泳池玩耍的,此前却从未去过,故阿富、阿强因自行到游泳池玩耍导致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故张志军、姚玉英、吴小珍应对阿富、阿强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是小区游泳池的实际管理者,对游泳池负安全管理义务。但从游泳池关闭时的安全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来看,物业公司在游泳池关闭期间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警示及防范管理存在疏忽。因此,对阿富、阿强在游泳池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志军、姚玉英、吴小珍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外,物业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方共计19万余元。
  据此,辖区法院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12月中旬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志军、姚玉英、吴小珍19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20年2月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因而,于5月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社会共同努力,打造水域“防护网”

  小孩儿喜欢玩水,似乎是他们的天性。两个活泼好动的男孩儿,瞬间却在游泳池中永远地消失了,怎不让人伤心、惋惜?!怎不任其亲人们心碎、泪奔?!
  然而,每年类似的事件都会发生,小孩儿的溺亡悲剧我们在新闻媒体上看得太多,听得也不少。可悲的是,它仍在年复一年地发生,撕扯着亡者亲人的心。卫生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7000人溺水死亡,相当于每天有150多人。这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多少家庭的破灭、多少父母永恒的伤痛?
  当然,这些失去孩子的家长除了伤感、埋怨孩子不听话之外,恐怕更多的是自责、悔恨,恨自己没有看护好孩子,双双外出打工,让孩子成了留守儿童!现在,为人父母的他们,也只能悔泪长流,哭喊着孩子的名字了。
  就本案而言,溺亡男孩儿的父母为了赚钱,选择双双外出打工,孩子交由爷爷奶奶看管。而爷爷奶奶都上了年纪,心有余而力不足,除了帮两个孙子煮煮饭、洗洗衣服之外,少有监管,因而导致小孩子缺乏约束,结果引发悲剧。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差,需要监护人足够的监护和教育。而其家长因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孩子。加上缺乏监护意识,对孩子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教育态度。按理,作为长辈,自己的孩子应该自己负责。毕竟,现在的社会太复杂,我们身边有太多的不安全隐患,家长应该尽可能地让孩子学会自保的能力。令人难过的是,每年都有报道孩子溺水丧生的事情!
  倘若时光可以倒流的话,那么笔者真心希望这对溺亡孩子的父母平时能够多多教育孩子,告诫他们有关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其中,最需要警惕的前三位是“水、火、车”。父母应不厌其烦地告诉孩子,不要独自到池塘或河边洗手、捡物品、捉鱼虾,更不要到没有安全设施或无救援人员的场所去游泳等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教孩子学会游泳,教会孩子如何防范和面对火灾,教会孩子如何避让汽车等,目的就是要让孩子学会如何保护好自己。不能仅靠学校的教育,自己什么都不管。要知道,只要自己平时说的多了,提醒的多了,孩子自然记住了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作为年轻的父母,在城里打工的确是辛苦,也可以挣到一些钱。可留守在家的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也不可忽视啊!因而,笔者呼吁,你们要么把孩子带上,一边打工,一边照顾、辅导孩子的学习;要么夫妻二人协商,留一人在家,既可以做家务,还能照顾年迈的父母,又可以防止不该发生的悲剧。何必非要夫妻一同外出打工,最终落得个“得不偿失”呢?
  当然,除上述之外,想要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水域“防护网”,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文中人名为化名)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