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修法,只为“少年的你”》系列报道之七
立法先行:亟待规范跟进
随着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未保法修订过程当中的一些争议和一些力量博弈终于告一段落。
此次修改未保法弥补了许多制度短板,条文由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亮点很多。譬如,细化了监护人责任,新增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针对家庭监护缺位和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干预、替代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5年,在建议修改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我就提出,要增强这两部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使它能够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具体的事件中,能够作为处理案件和未成年事件的依据。这里的案件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案件,也包括治安案件等等。从修订后的内容来看,这样的目的基本上实现了。
修法是各种观点、各种立场博弈的一个结果。一些专家学者看来,在修法过程中仍想再向前推进一步。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还是留下了一些遗憾。但是既然新法已经通过,我们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其解释好、适用好。我觉得这个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需要做的工作。
那么,怎样做才能解释好、适用好新修订的法律?首先是中央司法机关、中央有关部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定包括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把它进一步细化;另外,就是通过地方立法,根据本地的实际,把未保法一些原则性的或者是倡导性的内容,更进一步具体落实。
首先,解释适用法律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就是未保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它的具体要求。
其次是国家的干预。过去我们传统上认为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事情,但是这次未保法特别强调国家的兜底。实际上,国家的兜底体现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责。
另外一点,就是从法理上讲,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可以做扩张解释。所以说未来的司法解释也好,中央部委的规定包括地方立法也好,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还可以进一步扩张解释。
还有一点,就是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条款的关系。因为未保法是专门法、特别法,那么从法理上讲它是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在适用未保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款时,要首先考虑未保法的规定。比如未保法和民法都有规定的,在考虑和适用的时候,首先考虑未保法。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该怎么理解法律的精神?我认为还是按照未保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去处理一些涉未成年人的事件或者案件。
第一个误区是把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特别是涉及违法犯罪的这些未成年人。
有些观点认为保护这些人同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利益会有冲突。从根本上讲,未成年人的利益就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说即使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们走向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使他们回归社会,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最好的保护,也是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秩序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一条途径。所以不应该把它们对立起来,应当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不管他是哪一类未成年人,都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二个误区是把保护、教育、矫治、处罚对立起来。
近日,在开一个分级干预的研讨会时,有人发言称,我们现在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度,过于关注保护;也有部分人认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还不够,矫治措施不完善。他们认为矫治处罚的力度不够主要是从严厉性上来衡量的。这个观点我认为是看不到保护、矫治包括处罚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看不到两者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看不到这种矫治处罚也是保护的需要。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并不是保护的过度了,而是说保护不足,矫治的资源不足、不专业,所以说影响了教育和保护的效果。
第三个误区就是错误理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非常狭隘地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或者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是在实体处置上轻缓,在程序措施上宽松。
其实这种观念,包括在实践当中有些做法,会导致民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形成错误的认识,这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应该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实体上的处置、程序上的措施,都应当以促使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促使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都能够健康成长为目的。否则的话,一味的轻缓,实际上在个案当中就可能背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第四个误区是在适用某些部门法的时候,没有差别地适用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
之前经常听到在父母离异的案件中,如果有两个孩子的,法官为了“公平”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就平均分配给父亲母亲各一个。其实它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冲突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讲平等保护,也就是当事人的利益都应该兼顾到,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比如姐妹两个或者兄妹两个或者兄弟两个的感情非常好,不愿意分开,却生生给分开了,这是有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还比如在有些案件当中,或者说有些事件当中,即没有构成案件的一些事项的处理当中,默许父母的处分权,其实父母的处分在很多情况下,它是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背离的,这要具体分析,不能无原则由父母处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这些方面都应当尽可能的避免。
如果在这些认识误区上,永远是把它看成对立、不可调和的,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道路上还会走很多弯路。
比如监护人家庭的责任问题。未成年人被害也好,出现意外事件也好,违法犯罪也好,和监护人和家庭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意识不强有关。我们每年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意外死亡事件,那么多的受侵害案件,那么多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基本上跟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有很大关系。
还有就是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因为现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受侵害,包括网络上的性侵类案件,线上线下,都是和网络关系很密切的。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非常重点的问题。
此外还有社会环境的净化问题。在域外,很难想象未成年人随意能买到烟、酒或者其他不应该持有的东西。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环境里面,他们可以很轻易买到这些商品。所以,一方面是意识要改变,社会的、民众的观念要做一些调整;另一方面,就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学校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也需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看,这次未保法的修改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了民意,同时强化了可操作性和刚性,有助于避免执行中的偏差。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特聘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牵头人)
此次修改未保法弥补了许多制度短板,条文由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亮点很多。譬如,细化了监护人责任,新增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针对家庭监护缺位和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干预、替代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责任义务
此次未保法修改,始终坚持以监护法律关系为核心,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的,明确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场域,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法律的实施对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相对于旧法来讲,尽管它只是修订,尽管它还是遵循了原来法律的一个大的框架,但是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它基本上是重新做了设计。2015年,在建议修改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我就提出,要增强这两部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使它能够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具体的事件中,能够作为处理案件和未成年事件的依据。这里的案件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案件,也包括治安案件等等。从修订后的内容来看,这样的目的基本上实现了。
修法是各种观点、各种立场博弈的一个结果。一些专家学者看来,在修法过程中仍想再向前推进一步。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还是留下了一些遗憾。但是既然新法已经通过,我们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其解释好、适用好。我觉得这个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需要做的工作。
那么,怎样做才能解释好、适用好新修订的法律?首先是中央司法机关、中央有关部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定包括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把它进一步细化;另外,就是通过地方立法,根据本地的实际,把未保法一些原则性的或者是倡导性的内容,更进一步具体落实。
遵循原则要求
在解释和适用新未保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解释适用法律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就是未保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它的具体要求。
其次是国家的干预。过去我们传统上认为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事情,但是这次未保法特别强调国家的兜底。实际上,国家的兜底体现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责。
另外一点,就是从法理上讲,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可以做扩张解释。所以说未来的司法解释也好,中央部委的规定包括地方立法也好,只要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还可以进一步扩张解释。
还有一点,就是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条款的关系。因为未保法是专门法、特别法,那么从法理上讲它是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在适用未保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款时,要首先考虑未保法的规定。比如未保法和民法都有规定的,在考虑和适用的时候,首先考虑未保法。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该怎么理解法律的精神?我认为还是按照未保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去处理一些涉未成年人的事件或者案件。
走出认识误区
解释和适用新未保法,还必须要走出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特别是涉及违法犯罪的这些未成年人。
有些观点认为保护这些人同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利益会有冲突。从根本上讲,未成年人的利益就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说即使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们走向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使他们回归社会,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最好的保护,也是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秩序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一条途径。所以不应该把它们对立起来,应当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不管他是哪一类未成年人,都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二个误区是把保护、教育、矫治、处罚对立起来。
近日,在开一个分级干预的研讨会时,有人发言称,我们现在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度,过于关注保护;也有部分人认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还不够,矫治措施不完善。他们认为矫治处罚的力度不够主要是从严厉性上来衡量的。这个观点我认为是看不到保护、矫治包括处罚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看不到两者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看不到这种矫治处罚也是保护的需要。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并不是保护的过度了,而是说保护不足,矫治的资源不足、不专业,所以说影响了教育和保护的效果。
第三个误区就是错误理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非常狭隘地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或者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是在实体处置上轻缓,在程序措施上宽松。
其实这种观念,包括在实践当中有些做法,会导致民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形成错误的认识,这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应该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实体上的处置、程序上的措施,都应当以促使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促使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都能够健康成长为目的。否则的话,一味的轻缓,实际上在个案当中就可能背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第四个误区是在适用某些部门法的时候,没有差别地适用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
之前经常听到在父母离异的案件中,如果有两个孩子的,法官为了“公平”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就平均分配给父亲母亲各一个。其实它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冲突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讲平等保护,也就是当事人的利益都应该兼顾到,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比如姐妹两个或者兄妹两个或者兄弟两个的感情非常好,不愿意分开,却生生给分开了,这是有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还比如在有些案件当中,或者说有些事件当中,即没有构成案件的一些事项的处理当中,默许父母的处分权,其实父母的处分在很多情况下,它是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背离的,这要具体分析,不能无原则由父母处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这些方面都应当尽可能的避免。
如果在这些认识误区上,永远是把它看成对立、不可调和的,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道路上还会走很多弯路。
抓住重点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基本上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未成年人从生下来一直到走向社会化,涉及很多层面,没有哪一个方面是不涉及的。所以在新未保法适用过程当中,还是要抓住重点问题。比如监护人家庭的责任问题。未成年人被害也好,出现意外事件也好,违法犯罪也好,和监护人和家庭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意识不强有关。我们每年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意外死亡事件,那么多的受侵害案件,那么多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基本上跟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有很大关系。
还有就是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因为现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受侵害,包括网络上的性侵类案件,线上线下,都是和网络关系很密切的。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非常重点的问题。
此外还有社会环境的净化问题。在域外,很难想象未成年人随意能买到烟、酒或者其他不应该持有的东西。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环境里面,他们可以很轻易买到这些商品。所以,一方面是意识要改变,社会的、民众的观念要做一些调整;另一方面,就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学校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也需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看,这次未保法的修改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了民意,同时强化了可操作性和刚性,有助于避免执行中的偏差。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特聘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牵头人)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