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只为“少年的你”》系列报道之六

社工服务:完善配套体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多处创新和亮点,其中对“社会工作者”的明确,得到了社会工作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提出了“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是后者,对于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指向更为明确。
  笔者对以上两个法条产生的制度背景、实践基础和未来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进行解读,希冀可以推动更多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法律建构的制度基础

  本世纪初期,在我国一些经济和专业力量相对发达的城市开始出现社会工作专业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针对涉法涉诉的未成年人开展专业服务,社会工作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服务成效,很快得到了司法人员的肯定和接纳,并成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的初期,曾经面临过极为艰难的制度性困境。也就是说,在相关法律和制度中,只原则性地提出支持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少年司法保护相关工作,但很多人对于“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理解模糊,并不能理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司法人员因社会工作是新生事物而对接纳其进入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心存疑虑,这些疑虑成为限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阻力。
  自2010年起,基于各地的有效实践,一些国家部委的相关政策中,才开始倡导社会工作参与少年司法保护服务。
  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社会工作者可以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
  2012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议、促进建立健全社工制度、观护帮教制度等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2015年,最高检在《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2018年,最高检、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在未成年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工作流程、项目运作等各个方面,强调检察机关与社工机构的全面合作。
  2020年,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指引和评价标准。推动将服务经费列入办案预算,完善绩效管理和人才激励机制,保证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019~2020年,最高检、团中央、民政部正式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并在七个省开展国标试点工作。
  2020年,新未保法正式颁布,其中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通过以上梳理可见,以上制度是新未保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产生的重要基础,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推动,定会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法律建构的实践基础

  在过去近二十年的探索过程中,社会工作实现了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这是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获得制度性保障的重要实践基础。
  本世纪初,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原本是两个独立而陌生的事物,完全处于彼此隔离的状态,在司法界和社会工作界行动者的共同努力下,二者开始互动,并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合作具有典型的嵌入性发展特征,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其间经历了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建构等不同发展阶段。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过程中,要求二者的契合程度非常高,不仅在结构上要实现刚性契合,同时需要双方在理念上完全一致。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核心在于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预防类、维权类、矫正类三大类八小类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内容。
  其中维权类服务的核心宗旨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需要成人对其基本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因此就需要开展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观护等相关服务。
  预防类服务是指一些未成年人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却存在违法犯罪风险,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给予跟进。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具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工作。
  矫正类服务是指服务对象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深入开展相关教育矫正服务,从而实现其再次犯罪预防。矫正类服务具体包括违法未成年人训诫教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教育矫治三项服务。
  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以上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有效帮助了司法场域里的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少年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发展。这也是缘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在历经20年探索后,获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重要原因。


法律建构的未来发展

  展望未来,在新未保法的保障和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一定会快速发展,并进入从服务内容的探索到服务体系的搭建的新阶段。
  依据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成,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服务提供体系、服务保障体系、服务通用体系三大组成部分,这也是在新未保法支持下,我国未来搭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首先,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体系。服务提供体系具体包括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风险等。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三大类八小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服务人群既涉及刑事司法领域,也涉及民事司法领域;既关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关注到被害的未成年人。以上各类服务既坚持使用社会工作一般工作方法,同时基于服务的需要注重特殊方法的运用。
  以上各类服务在流程、设施的使用、操作规范上也存在明显差异。我国未来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上服务内容。同时,服务质量管理是服务提供中必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涉及服务质量的过程管理、结果管理、督导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等相关要素。
  其次,需重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并非独立的存在,无论是初步探索还是持续性推动,都离不开相关保障机制的建立。比如司法机关与社工机构需要共建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制度制定过程中,需关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人财物等服务保障以及服务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等。
  同时,制度的制定应适合本地实际情况并能落实实施。再比如,服务机构为推动服务顺利开展应建立行政制度,具体包括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制度、人力使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沟通衔接制度等。服务委托方也应建立相关行政制度来规定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衔接程序、经费保障、服务成效评估等重要问题。
  最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通用体系建设也需得到关注。服务通用体系需要关注基础性和原则性问题。其所界定的概念、术语、原则、伦理等相关内容,对各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都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在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过程中,应该在实践基础、法律依据和理论研究基础上,对相关概念、服务原则、服务伦理等进行研究和界定,并以此指导实践的健康发展。
  (席小华: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王璐倩: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国际交流部主任)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