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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界限之辩
近期,浙江宁波镇海法院澥浦法庭运用“智审”系统,短短半小时就成功审结了两起以往耗时长久的金融借款案。这是法官和人工智能共同审案的最新范例,也为司法智能化打开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历史经验证明,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引发法治的变革。在构建“智慧法院”的时代语境下,技术更新已成为近些年司法改革的主攻方向。在司法文本数据化、庭审语音识别、在线审理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引入司法实践的各类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已具备梳理关键事实、归纳案件争议、校验审查证据、推送类似案例、提供量刑建议、生成裁判文书等功能,进化到了拥有推理判断等能力的“助理法官”。
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影响可谓深刻。其超凡的识别、检索、审核等能力,能大幅提升司法效率,缓解困扰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压力。而人工智能依据固定算法所设定的审案逻辑,也部分满足了司法公正的需求。比如通过类案推送所提供的裁决参照,将促进类案同判的实现;通过自动审验并阻断瑕疵证据,将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更进一步,人工智能不受“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干扰的科学理性,能有效制约法官滥权、对抗司法腐败。凡此种种,都是人工智能融入司法的理由和价值所在,也预示着司法智能化的广度并未穷尽。
然而,人工智能巨大的效率优势,并不意味着能够占据绝对公正的高地。人工智能介入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依托以往案例等数据不断训练算法,进而提炼司法审判的集体经验。但公开尚不充分的司法数据,并不足以为普适的裁决提供完备的素材。尤其是以往积累的历史数据,往往隐藏着裁决不当等数据污染,并由此引发算法歧视。比如,此前我国刑事领域曾有不少正当防卫案例,被误判为防卫过当乃至其他犯罪,倘若凭借此类数据瑕疵推导裁决结论,其误导恶果显而易见。此外,出于防止通过预测算法进而规避惩罚等考虑,算法设计和要素通常不予具体解释,这就难免滑向算法黑箱和算法独裁,侵蚀个体的诉讼权利,损伤司法的透明公信。
诸如此类的信任风险,固然可以通过数据体量、质量的不断优先,算法标准、逻辑的不断改进以及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能力的不断提升等等,逐步予以消解。但更为根本的追问是:人工智能能否彻底替代人类法官?
司法诉讼的千姿百态,决定了必须充分评估个案的细微差异,妥善处理复杂的情理、利益等纠葛,这就需要灵活、智性的审案技能,人工智能的机械算法、冰冷思维并不能完全胜任。正如意大利法学家卡拉玛德雷所言:“司法过程的典型体貌并非程序法所赋予,而是实施它的人的心灵习惯所赋予。”从本质而言,司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也是衡平与悲悯的艺术,而非徒具匠气的手艺。优雅的司法,除了尊重技术层面的逻辑、规范等形式理性,更应融入人类的情感、良知等感性经验以及道德、伦理等价值判断。如此,才能真正产出有温度、有人性的司法正义。
因此,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必须确立合理的限度,固守其工具性价值,不应、也不能取代人类法官。倘若沉醉于“技术迷信”,势必抹杀个案形态的多样性,动摇司法判断的独立性。而对人工智能的过度路径依赖,也将消磨法官的职业素养,瓦解充满魅力的思辨、对抗等诉讼过程,最终难免司法为机器所奴役、掏空司法精神内涵的悲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均将人工智能设定为审判辅助系统,这一定位无疑是理智和清醒的。不过,“辅助”的程度和边界何在,仍是需要清晰划定的议题。比如就基本理念而言,应当明确强调人工智能仅能担当司法参考,审慎采纳其裁判建议。就具体应用而言,基于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应当优先运用于已有成熟判例的简单案件。至于复杂疑难案件,则应严格限定运用于法律检索、证据比对等基础事务,而由人工审理完全控制定性分析、裁决尺度等关键要素。此外,对于人工智能可能出现的偏差,除了确保二审等法定补救机制的公正性,还不妨考虑设立当事人申请人工复核、律师参与事后监督等特别程序,以将错误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归根结底,合理平衡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广度和限度,才能越过变革的关卡或陷阱,真正实现科技和司法的深度融合。同样,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的良性互补,才能激发各自价值的最大化,最终绘出“公正”与“高效”比翼双飞的司法新图景。
历史经验证明,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引发法治的变革。在构建“智慧法院”的时代语境下,技术更新已成为近些年司法改革的主攻方向。在司法文本数据化、庭审语音识别、在线审理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引入司法实践的各类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已具备梳理关键事实、归纳案件争议、校验审查证据、推送类似案例、提供量刑建议、生成裁判文书等功能,进化到了拥有推理判断等能力的“助理法官”。
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影响可谓深刻。其超凡的识别、检索、审核等能力,能大幅提升司法效率,缓解困扰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压力。而人工智能依据固定算法所设定的审案逻辑,也部分满足了司法公正的需求。比如通过类案推送所提供的裁决参照,将促进类案同判的实现;通过自动审验并阻断瑕疵证据,将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更进一步,人工智能不受“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干扰的科学理性,能有效制约法官滥权、对抗司法腐败。凡此种种,都是人工智能融入司法的理由和价值所在,也预示着司法智能化的广度并未穷尽。
然而,人工智能巨大的效率优势,并不意味着能够占据绝对公正的高地。人工智能介入司法的基本原理,是依托以往案例等数据不断训练算法,进而提炼司法审判的集体经验。但公开尚不充分的司法数据,并不足以为普适的裁决提供完备的素材。尤其是以往积累的历史数据,往往隐藏着裁决不当等数据污染,并由此引发算法歧视。比如,此前我国刑事领域曾有不少正当防卫案例,被误判为防卫过当乃至其他犯罪,倘若凭借此类数据瑕疵推导裁决结论,其误导恶果显而易见。此外,出于防止通过预测算法进而规避惩罚等考虑,算法设计和要素通常不予具体解释,这就难免滑向算法黑箱和算法独裁,侵蚀个体的诉讼权利,损伤司法的透明公信。
诸如此类的信任风险,固然可以通过数据体量、质量的不断优先,算法标准、逻辑的不断改进以及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能力的不断提升等等,逐步予以消解。但更为根本的追问是:人工智能能否彻底替代人类法官?
司法诉讼的千姿百态,决定了必须充分评估个案的细微差异,妥善处理复杂的情理、利益等纠葛,这就需要灵活、智性的审案技能,人工智能的机械算法、冰冷思维并不能完全胜任。正如意大利法学家卡拉玛德雷所言:“司法过程的典型体貌并非程序法所赋予,而是实施它的人的心灵习惯所赋予。”从本质而言,司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也是衡平与悲悯的艺术,而非徒具匠气的手艺。优雅的司法,除了尊重技术层面的逻辑、规范等形式理性,更应融入人类的情感、良知等感性经验以及道德、伦理等价值判断。如此,才能真正产出有温度、有人性的司法正义。
因此,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必须确立合理的限度,固守其工具性价值,不应、也不能取代人类法官。倘若沉醉于“技术迷信”,势必抹杀个案形态的多样性,动摇司法判断的独立性。而对人工智能的过度路径依赖,也将消磨法官的职业素养,瓦解充满魅力的思辨、对抗等诉讼过程,最终难免司法为机器所奴役、掏空司法精神内涵的悲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均将人工智能设定为审判辅助系统,这一定位无疑是理智和清醒的。不过,“辅助”的程度和边界何在,仍是需要清晰划定的议题。比如就基本理念而言,应当明确强调人工智能仅能担当司法参考,审慎采纳其裁判建议。就具体应用而言,基于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应当优先运用于已有成熟判例的简单案件。至于复杂疑难案件,则应严格限定运用于法律检索、证据比对等基础事务,而由人工审理完全控制定性分析、裁决尺度等关键要素。此外,对于人工智能可能出现的偏差,除了确保二审等法定补救机制的公正性,还不妨考虑设立当事人申请人工复核、律师参与事后监督等特别程序,以将错误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归根结底,合理平衡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广度和限度,才能越过变革的关卡或陷阱,真正实现科技和司法的深度融合。同样,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的良性互补,才能激发各自价值的最大化,最终绘出“公正”与“高效”比翼双飞的司法新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