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亡自然坑塘谁之过?

儿童命丧自然坑塘

   张村镇位于河南省邓州市西北30公里处,古为邓州“四大名镇”之一。李真强、王丽君夫妇就居住在该镇西南的一个村庄里。
   一年一度的暑假,对于孩子们来说,是一段难以忘怀的快乐时光。离开被老师约束的学堂,他们可以放飞天性,走进大自然中自由玩耍。殊不知,由于夏季天气炎热,随之而来降雨量也会增加,不仅河水暴涨,而且一些干枯的坑塘也会“水满为患”。于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2014年8月15日,这天下午,李真强、王丽君8岁的儿子李小飞因父母外出,自己在家无事可做,便与其他两名同龄小伙伴到村西的一个坑塘边玩耍。
   值得一提的是,该坑塘是多年来自然形成的坑塘,无法确定坑塘所有人。在本案发生之前,村民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均因建房需要,分别在该坑塘干枯时取土使用,导致坑塘范围变大,深度增加。每逢大雨过后,坑塘内积水深不可测,吸引不少年轻人光顾洗澡。颇有经济头脑的村民张兴武,之后投入资金在该坑塘内从事养鱼专业,并有了一定的收益。
   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和张兴武也许不曾想过,从这个“公共资源”处牟取私利后,还有责任和义务防患于未然。假如他们当初能够及时在坑塘四周设立警示标志,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阻止危险系数增加,也不至于酿成悲剧。遗憾的是,他们对此均采用了放任自流的态度,结果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令他们始料不及,后悔不迭。
   再说李小飞与两名小伙伴在坑塘边玩耍时,突然,李小飞一个趔趄站立不稳,径直滑入坑塘的深水区内,很快便不见踪影。另外两个孩子见状不妙,撒腿跑回家中,断断续续向家人叙述了小飞掉进坑塘内的经过。
   因为这个坑塘的坡太陡,几乎是直上直下的,所以别说是孩子掉进坑中,就是大人掉下去想爬上来也困难。闻讯先来的两位村民见状也是不敢轻易下水施救。好在附近田间干活的几位青壮村民及时赶到,大家通过使用安全绳等措施,这才将李小飞打捞救起。
   与此同时,李真强、王丽君夫妇得知噩耗后,也急匆匆赶到现场。令人痛惜的是,李小飞因溺水时间过长,再也没能醒过来。现场围观村民,见此悲惨情景也都忍不住叹息落泪。
   孩子长到这么大不容易啊!说没有就没有了,作为父母,李真强、王丽君夫妇每每想起此事,就痛哭失声,伤心不已。夫妇俩决心哪怕再困难也要为儿子讨个公道。
   李真强、王丽君夫妇经过调查得知,由于“肇事”坑塘早期属于自然形成,因此不在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范畴,“官方”也就不用对此承担责任。倒是本村村民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和张兴武,开发并利用了这个坑塘,从中得到一些益处,从情理上讲应当对李小飞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有鉴于此,李真强、王丽君夫妇把这个情况反映到当地村委会,要求村干部从中调解,让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和张兴武等五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可这些人对此无动于衷,理由很简单:李小飞之死属于父母看护不好所致,与我们在坑塘内挖土、养鱼毫无关联,咋能让我们赔偿损失?


父母告状替儿维权

   眼看通过村委会调解难以达到赔偿效果,李真强、王丽君夫妇很不甘心,他们决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4年8月28日,李真强、王丽君夫妇以原告身份,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兴武、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以下简称张兴武等五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5394.32元,并由张兴武等五人承担诉讼费用。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小飞溺水死亡的坑塘是多年自然形成的坑塘,无法确定坑塘所有人。但本案中的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均因建房需要,分别在坑内取土,张兴武后在该坑塘内养鱼。关于坑塘内积水问题,张兴武虽称自己并未向坑塘内放水,系自然聚集,但从2014年夏季本地严重干旱这一情况来看,对坑塘内存在的大量积水,张兴武不能提供大量积水系自然或他人所为的证据,应认定为张兴武所为。另经本院对坑塘现场勘验,李小飞溺水区域水深近两米,距离坑塘北岸12.7米。
   2014年10月24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最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真强、王丽君作为李小飞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切实的监护、管理,但李真强、王丽君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监护义务,致使李小飞溺水死亡,应对李小飞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张兴武在坑塘内养鱼,即对该坑塘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因其疏于管理,且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在坑塘范围内取土后,造成坑塘面积及深度增大,其危险性相应增加,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核,李真强、王丽君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8475.34元×20年=169506.8元,以上共计188485.8元。根据张兴武等五人过错程度,可由张兴武承担24%责任,即45236.6元。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各自承担4%责任,即7539.4元。
   考虑到李小飞之死确实给父母李真强、王丽君精神上造成了损害,本院酌定五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为两万元,由张兴武承担12000元,孙大友、雷小宝、赵兴峰、何春奇各承担2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兴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真强、王丽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236.6元;二、被告孙大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真强、王丽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539.4元;三、被告雷小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真强、王丽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539.4元;四、被告赵兴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真强、王丽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539.4元;五、被告何春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真强、王丽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539.4元。


终审判决按错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孙大友、雷小宝、何春奇选择了甘愿赔付。而张兴武、赵兴峰则不服一审判决,及时提起了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二、张兴武、赵兴峰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3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一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因案件的审理是否需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一方面需有当事人申请,另一方面应根据案情的需要,本案在一审过程中,张兴武并没有向法庭申请追加当事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案情也并未追加。所以,法院此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张兴武、赵兴峰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兴武在涉案坑塘中养鱼,其是此坑塘的受益人,现李小飞因养鱼的水而身亡,故一审法院判决让张兴武承担部分因李小飞死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张兴武上诉称其不是坑塘所有人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定,涉案的坑塘属于自然形成,赵兴峰在建房时在坑内取土,其行为对坑塘的形成具有一定关系,而李小飞的死亡与坑塘亦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赵兴峰的取土行为与李小飞的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让赵兴峰也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比较适当,故赵兴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鲜活生命的离去,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样的悲剧如何才能避免?毫无疑问,儿童出现溺水等事故,根源在于儿童的无知、无畏和缺乏管护。但溺水事故的发生,也有多种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如人为造成的水坑、坑塘没被填埋和治理,危险水域无人看管或没设警示牌等。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能治理的坑塘一定要治理,在危险水域找人看管或设警示牌。家长一定要约束和管理好孩子,不能因为农活忙碌让没有多少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为所欲为,要教育孩子树立自我约束意识。学校要普及户外活动知识、救助措施、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救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总而言之,惨痛事实再次警示我们,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都应行动起来,多管齐下,织起一道严密的安全网,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假期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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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