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不该写什么?

-- ——法律文书的边缘
   最近听到一个消息,十七名律师向国土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因为在证书的内页上有一项:使用期限。律师们认为,这一项应该修改。因为房产没有使用期限,是永久的产权。如果不动产标有使用期限,那么我们所有买房子的人不都变成房客了吗?到了期限都要搬离自己的房子。而且还有“使用”二字也让人恼火。我们自己买了房子,怎么只能使用,不能拥有呢?这个词用得太让人不放心了。
   的确不应该小看这一点差别。我审理过很多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每个企业职工的遣散费实际上是根据各自企业财产的多少而定的。好企业多拿钱,坏企业少拿钱。然而当初每个国有企业都是全民共有的财产呀,好企业、坏企业都是所有人一起的财产呀。怎么现在又分起了好坏?都怪当初没有说清楚、写明白,才有了后来解释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下岗待遇差异。一纸证书蕴藏的玄机足以让你若干年后失去自己的房子。
   国土部解释说产权证设计得没错: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但土地有期限。《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我们国家是独有的实行房地分离制度的国家。房子虽然现在已经自动续期,土地却还是有使用期限的。国土部说这样的标注也不意味着国家政策的改变,人们还是可以安心地持有自己的房产的,直到千秋万代。
   但何苦不写得明确一些呢?将来把房子收回去或者拆掉的时候,证书上的这项是不是就又会成为一条理由了呢?想想房子是大多数中国人主要的财产,这样的前景还真令人担心。
   证书就是证明的文书。因为证明的事项非常多,证书的种类也就非常庞杂。这些证书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尤其是中国人。有人统计过,中国人一生要办理103个证。实在是太麻烦了!有的美国人一生除了警察和邮局不与国家打任何交道,自然就少了办理许多证书的苦恼。我听说过的证书有:营业执照、结婚证、房地产证、护照、任命书、许可证、骡马证、释放证、换押证、委任状、独生子女证、毕业证、工作证等等。
   它们属于法律文书吗?属于。法律文书就像一团散漫在宇宙中的星云,既有核心的部分也有边缘的部分。“证书”就是法律文书这团星云最边缘的部分。在星云的边缘部分,证书往往同时与其他领域相交错,特别是具有行政管理的特性。法律的特性已经比较“稀薄”了,并且慢慢地散失在其他空间中,蔓延到行政文书、契约等的领域。但它们依然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会在法律上产生重要的后果,有的制作时主要是为了法律上的用途,总之都是为法律准备。
   这些证书的一大特点就是外观的识别度高。证书都有固定的外观,这是为了使用起来简洁方便。不需要看具体的内容,只需要看一下外观,大体就了解了证书的内容。这一点与牌票相同,所以也有“票证”同称的。如图1的结婚证和图2的营业执照,仅从外观上就可以看出它是干什么用的。
   从实质上讲,证书多数都是国家权力介入到社会生活中的产物,没有国家就没有证书。本来人们可以自由做生意,但国家颁发了营业执照,未取得执照的不能做生意;本来人们可以自主结婚,但国家规定得到我这里来领证,否则不算结婚;本来属于我的房子,非要有国家颁发的证书才能证明有所有权。其他的一些证书甚至本身就是国家行为的产物,如释放证、换押证、独生子女证……
   在这一点上,结婚证体现得最为明显。我国古代只有婚书而无结婚证。国家不介入婚姻的缔结,只是要求民间在结婚时有婚书。无婚书的婚姻会让人在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遇到很多麻烦,甚至遭遇牢狱之苦,但婚书属于契约,民间的东西,不是证书。到了近代,国家权力前置,结婚只有婚书不行,还要国家批准,结婚证就应运而生了。为了这一纸结婚证,多少人争来抢去。
   比较吸引眼球的是妓女职业许可证(图3),这是伴随着娼妓制度而产生。民国时期中国是允许娼妓的,所以才有了这类许可证。没有这种许可证,就是私娼,会被取缔。图3是一张台湾彰化县警察局在“民国八十三年”颁发的“妓女执业许可证”。
   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经于2003年废除了公娼制度,也就是说娼妓不再合法。有一件趣事:台北市颁发的妓女许可证署的都是市长的名字。因为陈水扁和马英九都先后做过台北市的市长,所以这种许可证就有署名陈水扁的,也有署名马英九的。由于陈水扁任职在先、马英九任职在后,所以“陈水扁的妓女”往往年龄较大,“马英九的妓女”年纪较轻。嫖客们总是戏称去找陈水扁还是马英九,大致也就可以区分妓女是年老还是年轻了。
   另一个值得一说的证书是执照。执照分很多种,其中营业执照是经常在诉讼中审查的文件。但很少有人知道“执照”两个字的来历:执就是手持的意思,照就是光照的意思。执照的词义是古代公文阅读时,用手执着对着日光或灯烛光照看,通过光亮检查公文的内容是否被挖补,姓名和数字有无被涂改。这种要照着看的公文名称被“执照”两字所代替,形成了以后各种证明、证书、票据等文件的统称。图4就是一张古代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