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隆公司破产案调查

   陕西富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公司”)是河南洛阳君隆鼎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公司”)的现有二股东之一,占50%的股份。
   据反映,君隆公司拥有一亿多元的盈余。然而却莫名进入破产清偿程序。
   个中疑问成待解之谜。


案件回顾

   据君隆公司股东介绍,该公司系由富田公司和新疆柏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青公司”)投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占君隆公司50%的股份。
   该公司成立之后,在洛阳市西工区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后项目失败,在洛阳形成大约7800万余元的债务。上述债务案件原大多经洛阳中级法院审判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洛阳市中级法院以拍卖偿债为由,委托拍卖公司对君隆公司西工区国际商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已开发成果)进行拍卖。
   河南建业公司以2.3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得该项目。君隆公司就拍卖所得扣除各种费用及清偿债务后还有大约1.1亿元的剩余。但就在债权人翘首期待、认为债权即将实现的关键时候,洛阳市中级法院突然宣布终结执行程序,进入破产程序。
   君隆公司股东告诉记者,洛阳中级法院根据鲍柏青等人申报的3个多亿债权,就作出君隆公司终止执行程序受理破产的裁定,有假破产嫌疑。


股东对破产过程的种种质疑

   君隆公司股东认为君隆公司破产案漏洞百出。
   首先,该公司的资产大于债务,不符合破产的基本条件。同时经洛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富田公司已经是君隆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故富田公司在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资产的处置等方面的权利毋庸置疑。为此,富田公司立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详细阐述了富田公司的意见及异议,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任何回应,仍继续强行推进破产进程。更让人愤慨的是整个过程严格保密,剥夺了股东的一切权利。
   其次,伪造关联债权。破产管理人配合申报的3个多亿债权其债主多为鲍柏青家族成员或由他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君隆”公司欠其父亲鲍士金2600多万元,欠其母张阿芹78万元,欠其关联公司新疆“美好”实业公司1.7亿元,欠洛阳“中任”公司1400万元(这笔伪造债务早在2009年已被西安市公安局侦查查实系伪造),还有像南京棉麻公司1000万元、周举东2000万元这些被鲍柏青非法侵占形成本息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现在都要由君隆公司承担。如果将鲍氏家族的伪造债务去除,总债务不超过8000万元,这与2008年落实的“君隆”公司对外欠债7800万元数字基本吻合。也就是说,君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只是为鲍柏青一人服务。也充分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债权受益人恰是破产申请人。
   再次,有提前支付“造假债务”之嫌。
   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分配方案后,破产财产分配以方案实施。而洛阳中级法院尚在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即将1100万元给予先行支付清偿。而此笔1100万元债务为鲍柏青在2007年非法预售VIP认购卡所骗取的认购资金,该资金分文未进君隆公司的账户,均被鲍转入他个人信用卡账户及其关联公司账户。
   洛阳受骗群众多次围堵政府大门,这也是当时引发社会不安定主要诱因。为此,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已于2008年对鲍柏青个人刑事立案。2009年年底,这笔被鲍柏青非法侵占、应由鲍柏青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款项却在法院宣布君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几天就从2.3亿元拍卖款中划走了。
   2010年年初,君隆公司这2.3亿元拍卖款被从中级人民法院转至“破产管理人账户”。2010年9月,一份30%的预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的一片强烈反对声中,无账目、无审计报告(整个破产过程中只出过一个“资金往来”审计报告,且时间是2012年7月)的情况下抛出来了。随即激起除鲍柏青以外所有债权人的反感和质疑。同时此方案也遭到所有债权人的抵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只有鲍柏青一人拿走了1000多万元,此后,张中峰反复给各债权人做工作,苦口婆心地让其他债权人也拿走30%,但至今也只有少数债权人违心地接受了这个所谓的预分配方案。整个清算过程除鲍柏青外对所有人是严格保密的,在债权人和另一股东反复追问资金去向时,法院只是含糊回答现在还有1.2亿元未分配,拒绝回答资金流向。


各方说法

   鲍柏青因涉嫌虚假破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被检察院正式批捕,现又被决定不起诉。
   记者在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了解情况时,被以“不方便透露”为由婉拒。
   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在电话里解释了“不起诉”的原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处在事件漩涡中的洛阳市中院破产庭庭长张中峰接受记者两个多小时的采访,他对自己被“怀疑”、被“质疑”的处境很有怨言。他非常希望院里能有人接手这件事情。
   他说,本案破产预分配方案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考虑到债权人具体的生活状况,这样做也是在情理之中。关于“虚构关联债权”的问题,能够纳入预分配方案的全是有生效判决的,而且是在破产程序之前的生效判决。
   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