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受骗,广告代言人需担责吗?

  近期,某知名艺人代言的理财工具疑翻车。网上惊曝其代言的P2P理财平台“某钱进”出现问题,37万人被骗230亿,网上流传图片疑似受害者集体拉横幅:“还我血汗钱!”那么,艺人代言广告,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2020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案件,或可给人们带来启示!


养老钱被“集资”

  年过五旬、家住上海市的赵先生,省吃俭用积攒了50万元做“养老本”。2014年12月中旬,他路过淮海路的时代广场时,被一个小伙子拦住。对方自称是国太投资控股(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国太公司)的业务员,公司新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年化率可达12%,并且随用随取,比存银行划算得多。
  对投资的事,赵先生从来都小心谨慎,他迟疑道:“真有这样的好事,你还要搞‘地推’吗?”“地推”是上海人对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搞推销的俗称。小伙子说:不信你回去看看电视节目,某体育明星是我们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也是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如果有意向,再联系我。说罢,小伙子硬将一张名片塞进他的手里。赵先生仔细一看,名片上有对方的姓名、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
  赵先生平时不怎么看电视,为了一探真伪,当天晚上,他特意把频道锁定在上海的地方电视台,坐等一档当时比较热门的情感节目。果然,在临近19点的黄金时间段,某体育明星赫然出现在屏幕上。画面中,她气定神闲地将目标球精准击打进袋,并伴有配音:“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不选择更快的回报,我不选择更高的收益,因为,那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中晋合伙人。”
  看完广告,赵先生心想,那个小伙子说话还算靠谱,自己平时比较崇敬的体育明星果真是对方公司的合伙人。又隔了些日子,他思来想去,找出名片,决定打电话给留下名片的小伙子周刚,详细咨询。周刚再次动员说:银行定期存款期满才结算利息,如果急需用钱提前支取,全部算活期利息。而国太公司除了每月结息,提前支取也按实际存款天数,以年化率10%清算利息,预约的次日即可兑付。周刚还说,国太公司是中晋集团旗下的主力公司,集团产业链众多,遍布20个省市,有雄厚的资产保障。
  2015年8月15日,赵先生到了国太公司在黄浦区的写字楼,见办公地点装修得非常豪华,心里更加踏实了。见了周刚,赵先生问:“除了存款外,还有更好的投资方式吗?”周刚顿时面露喜悦,奉承道:“赵师傅,您很精明,公司刚刚推出了中晋一期股权基金,不仅定期拿利息,还能享受年终分红。”于是,赵先生将刚刚存进银行的3年期50万元大额存单提前取出,投入了国太公司。其间,赵先生有每月4000元的进账,他决定做长期投资的打算。
  孰料,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国太公司因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400多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被逮捕,周刚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赵先生后悔不迭。


追责广告代言人

  “中晋系”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受害者万余人。司法机关追赃和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进入较长的阶段。 赵先生焦急地等待着处理结果。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太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徐某以非法集资诈骗罪作出了终审判决。相关法律文书公开了追赃情况,并表明将按比例发还受害投资者。赵先生向律师咨询其可得返还数额,律师提供了参考意见,估算赵先生的损失至少达70%。也就是说,赵先生最多只能拿回15万元本金。
  想到自己的养老钱大半打了水漂儿,赵先生心如刀割。他觉得,自己之所以敢向国太公司投资,是因为相信了某体育明星的广告代言。
  2019年上半年,赵先生将该体育明星告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赔偿投资损失20万元。
  一审开庭时,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广告视频。他诉称,2014年3月起,该明星成为“中晋系”相关投资理财产品的代言人,在广告中称:“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中晋合伙人!”出于对公众人物的信任及广告宣扬的观点,以投资“中晋行业”股权的形式出资了50万元。现经过刑事案件的判决,这起集资诈骗案件受害人投资款的返还率不超过30%,赵先生的损失至少为70%。
  赵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公众人物,明明不是中晋合伙人,在广告中却自称是中晋合伙人。事实上,中晋系没有合伙人这个产品,属于虚假产品,被告代言中晋合伙人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从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犯罪人员都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被告没有购买过中晋的商品,从广告的内容来看,不仅没有提示风险,还暗示中晋合伙人是安全的,完全可以规避风险,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充分的审查义务,可以推定被告明知中晋合伙人是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如何厘清

  法庭上,该明星提供了《品牌代言服务合约》、授权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主张其在签订合约之前对国太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审慎义务。她辩称,被告代言广告是事实,但广告中“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不是被告说的,声音不是被告本人的声音,视频中口型也对不上。被告在2014年1月底通过经纪公司为国太公司代言广告,在签约之前查看了营业执照和税务手续等资料,也知晓国太公司是上海某电视台情感节目的赞助商,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同时,被告代言广告的内容仅仅是其台球技艺的展示,提出打球方面需要规避风险,没有提及任何投资有关的字眼,广告的影像资料是经过剪辑合成的,被告作为知名运动员没有必要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宣传,所以中晋系公司的犯罪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提及的广告法在2015年9月1日施行时才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不具有溯及力,被告在此前发生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此后法律的调整。在国太公司涉嫌犯罪后,被告就已配合公安机关将所有收取的代言费用全额退还,原告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受害人主张权利,但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明星还当庭提出鉴定申请,赵先生也同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所涉的声像资料中“我是中晋合伙人”是否为被告所说进行鉴定。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退卷函》,以受检材条件限制为由,做退卷处理。原、被告对《退卷函》均予以认可。
  亲爱的读者:赵先生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明星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问题,而不是其对国太公司集资诈骗犯罪是否明知或应知的争议,国太公司作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并因此而非法集资得逞,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该明星代言人应当对集资参与人(广告法中的消费者)的集资款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那么,法院会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见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