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加强改进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个案办理和类案分析,发现我区金融犯罪处于高发态势,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态势分析

  随着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欺骗性增强,涉案金额、人数攀升,金融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以互联网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危及社会稳定。传统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发案不减,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成为新的非法金融活动方式。网贷平台以互联网创新为名,违法设立资金池,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新还旧,欺骗公众,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有限的投资盈利无法兑付高额回报,中后期投资者无从回本,加上部分案件处置不及时,受害群体规模和资金缺口持续放大。
  二是贷款、信用卡等传统金融业务欺诈问题突出,破坏金融市场诚信体系。2020年1月至10月,检察机关起诉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骗取贷款案件110件158人。这类案件中,普遍存在虚构交易内容、资金用途和伪造资信证明、保险赔付证明等欺诈行为,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盲目追求业务指标,忽视风险防控,放宽审核标准,甚至放任纵容、授意帮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资金,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根基。
  三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造成重大金融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从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涉及贷款、票据、担保、债券、信托等金融业务的重大犯罪案件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金融掮客”等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损失数以亿计。个别案件中内外恶意串通,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如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葛某某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被告人葛某某于2013年成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经营合法公司之名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活动,主要犯罪事实包括非法高利放贷和非法为某村镇银行多户联保贷款进行担保。2016年后发展为凡该地区贷户从该村镇银行办理贷款的,均需商贸公司提供担保,否则银行不予放款。至案发时,商贸公司非法为村镇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本金2.2亿余元提供担保,非法收取保证金人民币1500余万元,非法收取手续费人民币600多万元。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知商贸公司未取得金融担保业务许可,却默许甚至与商贸公司恶意串通,利用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在经营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纵容其把控银行在该地区信贷业务,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规定,严重扰乱当地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金融违法犯罪新表现凸显金融监管存在漏洞

  从金融违法到犯罪发生过程看,各类金融犯罪的形态和规模普遍存在由小到大、由个别到普遍的演变过程。由于监管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监管质效,发现查处不及时,违法犯罪坐大成势。
  一是传统监管手段有限,大数据技术运用尚待加强。当前分业监管、分段处置的监管模式以及监管中存在信息壁垒、手段不适应等问题,导致单一监管部门对偿还能力、资金流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信息难以“穿透”监测,影响金融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造成监管空白、监管迟滞等问题。金融监管机构也在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监测预警,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数据不全面、风险分析研判不够、可疑线索转化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二是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行政监管治理合力有待加强。金融监管体制正在深化改革之中,监管协调机制急需健全,自治区政府作为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存在信息来源有限、手段不足等问题;混业经营等新金融业态牵涉多个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不够明确,造成不同程度监管空白,使非法金融活动有可乘之机;为金融违法犯罪提供身份信息、软件开发、流量支持等帮助的黑灰产业链正逐渐形成,相应监管部门监管治理合力有待加强。
  三是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处置不及时,造成重大风险积聚。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规定的处罚手段有限,经济处罚额度低、力度小,不能形成有效预防震慑。另一方面,金融风险处置涉及矛盾问题多,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对早期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一定程度上存在处置犹豫现象。特别是对某些打着金融创新幌子的违法金融活动,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监管部门未能及时甄别定性、提示社会公众,造成危害不断升级。


加强改进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刑事打击是最后的惩罚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更应“抓小抓早,防微杜渐”。金融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加强金融大数据研判,实现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测分析,对金融违法犯罪及时预警。建议加强金融数据集中分析研判工作,打通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壁垒,实现全量数据分析。通过实时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建立线索移送、核查、督办、反馈机制,按照发现线索的风险等级、法律责任分别移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核查,及时果断处置。
  二是强化行政监管,实现对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时管控和处置。优化金融监管部门职权配置,充分利用研判中心监测分析成果,更好地发挥行政监管对金融风险的干预和处置功能作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和执法力量配置,建立适应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实际需要的专业执法队伍。 
  三是健全联动执法普法机制,强化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治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络信息监管、关联行业监管等部门间的联动执法机制,严肃惩处为金融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各领域黑灰产业。完善金融违法犯罪法治宣教措施,加强内部培训,加大外部宣传力度,与司法机关联合打造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平台,集中发布预防警示宣教作品,扩大传播力、覆盖面。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找银行业金融乱象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重点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问题,特别是当前扫黑除恶形势下,要严厉整治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