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从试点到落地》系列报道之四

一种温度:刑辩律师新主张

  认罪认罚从宽,最核心、最重要的是什么?
  相信每个部门都会给出自己心目中那个不太一致的答案。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行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愿认罪认罚

  田文昌律师指出,认罪认罚最核心、最重要的是自愿认罪、自愿认罚。对自愿性的问题,律师界反响一直比较强烈。
  首先,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积极推行该程序,力度很大,很有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被迫认罪的现象。虽然认罪的基本上都判了,但是认罪的是不是都该判?是不是真有罪?这些问题值得反思。
  田文昌指出,很多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面临两难选择,即要么认罪,要么重罚。如果认罪,量刑建议可能是三年;如果不认罪,就可能是五年、六年。面对这种两难选择,有的时候就得签了“城下之盟”,不得不签。这就导致了有些坚持自己无罪的,而且律师也认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压力下被迫就范,律师是无所作为的。
  其次,真正自愿认罪比例不够高的原因何在? 
  2019年11月18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以及田文昌律师进行了“三人谈”。三人发言的核心意思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重要,控辩审三方要共同努力、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改革实施好。
  在“三人谈”的时候,田文昌律师讲过,认罪比例高是正常的,在国外都可以达到90%了,但为什么我们达不到?有两个原因,除了政策本身,还有一个就是公诉质量的问题。
  如果公诉质量高了,那么这个比例当然就会提高;公诉质量不高,那么认罪率不高就正常。所以,对于公诉质量我们应当反思: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权衡利弊,甘心认罪,但确有冤情的或者争议比较大的是不会甘心认罪的。如果在公诉质量不够高的情况下去追求认罪认罚率,就会出现违心认罪的问题。
  所以,慎重公诉,提升公诉质量,自然会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的比例,千万不能片面单纯追求数量,否则就会留下后遗症。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统计数据当中认罪认罚比例的提升,究竟是公诉质量提高了,还是在有诉必判的大势所趋压力下所导致的结果?由此,田文昌律师认为,对当前的认罪率,也就是服判率的真伪比例,应当做深入的研究。


法官的中立性

  对于被迫认罪的原因,很多人归责于检察机关的强势作为。包括律师界,也有很多人认为是检察机关太强势,被告人被逼无奈才认罪的。
  田文昌律师说,这种认识确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而且不是主要的。
  田文昌律师指出,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的势头很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了很大压力,这是事实。这种被迫认罪的现象,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应当认真总结和反思。但是,我们应当从更深层次来思考,这种压力之所以会发生作用,深层原因还是在法院。因为,从形式上看,是公诉机关太强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敢抗拒,但是为什么不敢抗拒?实质上,之所以不敢抗拒,关键还是由于法官不够中立。所以,法官不中立,才是被告人被迫认罪的深层原因。
  法官不中立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参与过早或表态过早,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控审双方与当事人就形成了2∶1的局面,法官成了公诉人的后盾,结果已经摆明了,即如果不认罪肯定要重判。这种情况下,等于提前进入了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不认吗?如果不认,那就没有商量,就要重判。不管是真心认,还是假心认,总之都得认。所以,要使认罪认罚程序回归本意,法官必须保持中立。
  那么,如何摆正法官的位置?田文昌律师说,必须明确,认罪认罚程序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官只能裁判,决不能干预。法官决不能先期介入或只能消极介入,即仅限于了解情况,不能表露任何态度。一旦法官先期介入,被告人即失去了主动权,也就失去了自愿性(审判阶段认罪另当别论),认罪认罚程序就背离了初衷。
  另外,无罪判决的比例,是法官中立性的重要标志。目前有罪判决比例明显偏高,不符合诉讼规律,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形成了一种有诉必判的导向,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中立性缺乏信心,难以保障审判质量。
  其次,法官应当敢于作出无罪判决,对有些审判虚化的原因应当研究和反思。有观点说庭审实质化做不到,做不到就是虚化。那么原因来自哪里呢?当然原因有多方面,法院也有难处,但法院自身也要总结经验。比如,有人也谈到了辩审冲突的问题,控辩冲突是很正常的现象。可是,近年来,我们的辩审冲突反而逐步升级,甚至都超过了控辩冲突。为什么?
  全世界也很少有辩审冲突不断升级的现象,那么我们是什么原因?田文昌律师认为,法官中立性是最重要的原因。不是说推卸责任,不是说律师就没有责任,律师也有责任,也有律师过分的时候。但是,从总体来讲,法官是法庭的主宰,律师是有求于法官来主持公道的。如果说有很多律师找法官闹事,说句难听的话,这就相当于耗子找猫闹事,违背逻辑。
  正常情况下,律师怎么会去找法官闹事?所以田文昌认为,辩审冲突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官偏离了中立性。同理,如果法官不中立,那么认罪认罚程序怎么能做到正常推行?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第三,如果法官保持中立了,敢于作无罪判决了,那么起诉案件的定罪率降低了怎么办?公诉机关的压力是不是又变大了?
  田文昌指出,起诉案件定罪率的降低,不等于公诉错误,对此应有正确评价。我们国家现在侦、控、审这三个阶段案件数量的级差不正常。在国外一些国家以及澳门地区,起诉的定罪率一般在70%至80%之间,而我国则高达99%左右。这个比例不正常。定罪率低了是不是检察机关就有问题了?
  我们应当深入反思,理性回归到侦、控、审定罪级差的正常比例,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
  综上所述,如果真正要贯彻认罪认罚制度,真正使这个制度能够得以正常理性地运转,法官中立性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法官中立性涉及很多原因,例如各方面的权力干预、社会舆论等原因,但是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研究、要解决,否则认罪认罚程序就无法推行下去。


认罪认罚程序与庭审实质化之关系

  认罪认罚程序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也有很多人反映。那么,认罪认罚是不是冲击了庭审实质化?田文昌律师表示,自己并不那样认为。
  首先,认罪认罚程序中庭审作用确有弱化,这是事实。但认罪认罚程序使大部分案件简化审理,为少量重大疑难案件精细慎重审理创造了条件,更充分地体现了庭审实质化。所以,认罪认罚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
  其次,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如何体现庭审实质化?田文昌律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简化了庭审程序,但并不削弱法庭权威。与前面所谈到的法官中立性有关,就是说法官有权否决双方协商的结果,比如说明显量刑畸重畸轻的,明显定罪错误的。
  田文昌指出,胡云腾大法官也谈到了,法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如果发现了问题,法官有权恢复普通程序。只要法官认为有问题了,就可以恢复普通程序,这是法官的权力,如果不行使这个权力,那就是失职。但是恢复普通程序不影响认罪从宽的原则,因为被告人认罪了,态度没有改变。如果能够做到这样,那么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仍然可以体现庭审实质化。
  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律师可否作无罪辩护?田文昌律师认为,依然可以。
  因为,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只是一种“见证”作用,证明是当事人本人自愿签字(当然内心是否自愿另当别论),但并不表明律师认为当事人一定有罪。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均是如此。
  而且,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虽然不能否认其认罪的基本事实,但可以依法对其行为性质、作用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这是律师的权利。
  另外,律师的无罪辩护不影响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法庭可以采纳或不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但与被告人认罪态度无关。既然被告人认罪了,就应当承认他的认罪态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从有效保障被告人权益角度出发,不应限制律师的无罪辩护权。也就是说,在签署具结书以后,也不应当限制律师做无罪辩护。
  最后,律师可以与控方的量刑建议保持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刑事辩护全覆盖

  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问题,田文昌一直在呼吁,认罪认罚程序亟待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首先,认罪认罚案件特别需要律师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目前的现状进一步表明了这种作用的重要性。所以,律师的参与应当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前提。几年前,田文昌参与研究认罪认罚程序的时候,一再强调认罪认罚程序必须要有律师参与,没有律师参与就不能推行这个程序。虽然有困难,也一定要坚持这一条。现在问题显现出来了,有律师参与都这么难,如果没有律师参与,如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那就会形成一系列的遗留问题,会造成隐患。 
  其次,值班律师难以有效发挥这种保障作用,实践已经一再验证了值班律师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三,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大,如果缺乏律师辩护,效果不容乐观。所以田文昌再次建议,刑事辩护全覆盖首先应当从认罪认罚案件做起。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幅度的思考,这个问题田文昌原来就提出过,当然有一定难度。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幅度仍局限于法定幅度之内的从轻处罚,不可以减轻处罚。但这种从宽条件的感召力有限,而且有失公平。
  首先,在有些案件中,大幅度从宽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既节省诉讼资源,又不至于危害社会。毕竟,对有些犯罪少判几年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也符合轻刑化的趋势。
  其次,加大从宽幅度会增强感召力,进一步节省诉讼资源。被告人的心里也有一杆秤,加大从宽幅度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思想阻力,也更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第三,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仅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对部分被告人有失公正,不利于鼓励其主动认罪。例如,相似案件的两名被告人,一名被告人的刑期处在同一量刑幅度的最高限,那么根据我们的原则,其认罪后可以获得较大幅度从宽的结果。而一名被告人的刑期处在同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即使认罪也没有可以从宽的余地,那么,他也就没必要认罪认罚了,这就形成了一种局限。
  如果说,胡云腾大法官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应该加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显然,身为一名律师,田文昌律师时时刻刻会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更好保障。从认罪认罚的资源性到法官的中立性,再到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田文昌律师思路清晰的表述为我们开启了另一个看问题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