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从试点到落地》系列报道之三

一种精度:刑事检察新作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乃至检察制度都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作为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这项制度的亲历者、实践者,他们对这项制度有什么要说?


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承担着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厅长郑新俭在研讨会上主要从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作了介绍。
  2018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行,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也不例外。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济犯罪检察的案件办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价值,呈现出了广阔的使用前景。
  据郑新俭介绍,截至今年6月,经济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使用率为73%,较最初16%的使用率,有大幅度的提升,使用率呈稳步上升的趋势。自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诉讼效率明显提升。60%认罪认罚的经济犯罪案件使用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诉讼周期大幅度缩短,司法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在近两年的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达到了54%,法院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已经超过90%。从已判的案件上诉情况来看,截至今年6月,上诉率为3.8%。
  “从上述的情况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上在经济犯罪检察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现了效率与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的平衡,适应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郑新俭说。
  伴随经济发展经济犯罪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案件数逐年大幅上升。高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和经济社会的治理需求,对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它不断增速提效。从这个角度来讲,经济犯罪检察领域有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通过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破解办案量大幅上升的难题,是值得推广的制度模式。
但是经济犯罪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郑新俭表示,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呈现出许多新特性,复杂程度一再上升。随着集团性、有组织的犯罪大幅增多,这些犯罪组织往往虚假经营、设计掩人耳目的公司架构、订立反侦查的攻守同盟,同时在办案时获取认罪供述、互相指认难度较大。
  证据的复杂性也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洗钱、传销犯罪等,往往证据海量复杂,审查判断和构建证据体系难度较大。再加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经济犯罪法律关系复杂,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难度较大。比如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经济犯罪与其他学科交叉较多等因素。
  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这一系列复杂性,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避重就轻或者是以零口供脱罪的侥幸心理。所以,这对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取有罪的供述,争取犯罪嫌疑人配合,有效突破疑难复杂案件,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除此之外,经济犯罪案件的独立性也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带来了阻碍。
  据郑新俭介绍,经济犯罪多是图利型犯罪,为了获取巨额利益,犯罪嫌疑人不惜以身试法,实践中经济利益与认罪悔罪的冲突便十分常见。犯罪嫌疑人为了保全非法利益,有的拒不认罪,有的只认罪认罚但不认赔,更有甚者偷偷转移、隐匿财产。
  比如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即使全额赔付也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面临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顽抗到底。这对办理案件、全面审查案件、排除疑点、准确认定、把握从宽幅度等,都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针对以上这些问题,郑新俭表示,下一步要深入研究对策,认真落实好这项制度。


加快构建量刑协商程序

  “2019年的量刑采纳率是85%,今年上半年达到90.7%,这说明法检对这项制度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共识越来越多,也说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越来越精准。当然,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结合实际,从量刑建议采纳标准和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两方面,谈了自己的思考。
  “我觉得我们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有一些误解。”刘辰解释,刑诉法当中提到对于量刑建议,法官一般应当采纳,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机关调整,检察机关不调整或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不采纳的标准,法律非常明确地给出了解释,那就是明显不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量刑建议有轻微不当,略有偏差的,是否需要不采纳?
  刘辰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是适度采纳。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量刑里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裁量原则,量刑并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这种逻辑数学运算,如果是这样的话,不需要检察官和法官,依靠规则和计算机就能完成它;实际上,量刑是一种裁量,里面包含着人为的因素。即包括主观因素、价值判断和个人经验等。因此,检察官和法官得出并不完全相同的量刑结论,是非常正常的,可以说都是准确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案情和情节基本相似的案件,法官作出稍有不同裁判的时候,我们都认为是正确判决的原因。
  同时,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制度稳定的必然要求。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当中,检察官此前已经代表国家司法机关与被告人进行了协商,向被告人作出了承诺,这种承诺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当量刑出现轻微偏差的时候,是不能打破这种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否则整体的司法权威就不存在了,制度就没法运行了。”
  “检法共同代表国家司法机关维护司法权威。所以,我认为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是恰当的准确的,但可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种量刑也包括了轻微不当和略有偏差,只要把握好不采纳的标准是‘明显不当’,我想就能够减少相当一部分的有分歧的判决。”刘辰说。
  除此之外,刘辰还认为量刑协商程序的规范性不足,权威性不够。
  认罪认罚从宽全面实行刚满两年,可以说是一项新制度。和所有新事物一样,建立之初,并不尽完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说,建设尚未完成。
  实践中发现,律师在庭上以独立辩护权为由提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的现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值得注意和思考。
  刘辰认为,从律师角度讲,律师的辩护理念应该转型,应该将辩护重心向前移。
  从前是对抗性诉讼,律师的主战场是在法庭上,现在向协商型诉讼转移,作为公诉人,重心也在向前移。“我认为律师的辩护重心也要前移。”另外一方面,我们从自身来看,为什么律师会在庭上提无罪和罪轻的意见?如果之前提出来,检察官可能会做不起诉的决定,也可能就此作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律师不提前提出来的原因是什么?
  刘辰坦言,有律师反映没有一个协商程序,检察官不跟他们协商,不听他们的意见,缺乏互动的过程,直指量刑协商程序的不完善。
  “实践中我们看到,有很多上诉产生的原因是量刑协商的不充分,因为这种协商的不充分,导致对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不足,检察官不能只满足于向被告人传达这项制度,应该达到让被告人理解这项制度的程度。让被告人知道使用这项制度能得到什么,又需要放弃什么,进而做出一个理性的选择。我认为这才能真正地保障他的自愿性以及不反悔。”
  刘辰还建议,除了律师的实质性参与之外,协商程序还需要完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录像的听取、反馈的记录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来构建。因为只有确保了充分协商之后才能给出确定的量刑建议。

  

法官应适当“消极”

  作为最早的试点省份之一,重庆市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工作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高松林,作为参与研讨的唯一一个地方检察机关代表,就诉判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高松林表示,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得以重塑,转变为诉讼契约法律关系的载体,为调整诉判关系提供了逻辑起点。但是,量刑建议并不是诉判关系的长久影响因素,长久影响诉判关系的因素就是法检两家的角色设定。
  通过比较法考察,美国和德国是两种完全相反的角色设定。美国是积极的检察官与消极的法官关系,德国是消极的检察官与积极的法官关系,那么我们国家是什么?
  在高松林看来,是积极的检察官与积极的法官关系。
  即检察官在审前促使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提出双方认可的量刑建议,起诉到法院后,嫌疑人的认罪并未导致审判的消失,法官仍然要全面审查案件。虽然我国法官采用了裁判中立原则,并不干预审前的协议,但是只要在庭审环节嫌疑人提出新的量刑情节事实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官将较大可能地将认罪量刑的裁判权重新划转到庭审范畴中。法官在这种情况中与嫌疑人达成的协议并不需要经过检察官的同意。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塑造了一种法检双方均很积极的诉讼角色。
  “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检察机关在与嫌疑人、被告人协商过程中,并没有美国检察官在谈判过程中所拥有的‘认罪’与‘审判’间的巨大量刑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权并未受到侵蚀,只是法官的审判权受到了一定制约,而这种制约又通过法官的监督权予以平衡。”高松林说。
  高松林认为,立法的目的显然不是要求法检都具有积极角色,更多的是要求检察官主导协商、订立契约。法官审查协商的自愿性是否公平,法院在这个过程中转变为监督者,而不是替代检察官成为协商者,应当保持适当的消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现在,虽然走过了4年时间,但对于一项制度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项制度在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方面还需要继续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