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从试点到落地》系列报道之二

一种幅度:法官量刑新智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正确实施的关键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都会认为这个问题太复杂。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行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作了主旨发言,给出了自己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有关量刑建议的建议

  胡云腾在研讨会上表示,量刑建议科学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贯彻实施的关键。要强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说理性,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
  胡云腾指出,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用了十多个条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诸多修改和完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共增加和修改了30多个条文,而其中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就有19个,成为刑事诉讼法使用条文最多的一项改革。中央政法各机关随之加大推进力度以后,这项改革逐渐跃升为当前最为引人瞩目的司法改革举措。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彰显人民意愿、体现时代需求的好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刑诉法和指导意见都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关于量刑建议的进一步规定,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赋予了更重要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云腾在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和勇挑重担的精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被害人的诉愿,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法院采纳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本质上是对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
  胡云腾强调,要强化量刑建议的说理性。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说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要讲明事实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实上,早在2019年,胡云腾就在《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一文中,建议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案件中要加强说理。胡云腾认为,这个问题既关乎量刑建议的采纳,也关乎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虽然现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说理进步巨大,但就总体而言还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在会议上,胡云腾表示,量刑建议是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最为重要的司法意见,法官要把审查量刑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对量刑建议的内容、根据、程序和理由等进行实质审查,切实避免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不当,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定罪量刑的公正。
  

完善精准量刑建议

  围绕检察机关是提精准量刑建议合适,还是提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合适,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的一个争议点。
  胡云腾在其文章《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中指出,与其冒险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莫如稳妥一些,提有幅度的量刑建议。
  胡云腾在其文章中表示:“如果我是一个基层法官,我希望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因为这能节省我考虑量刑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我是检察官,我更多地会向法院提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因为量刑是比定罪更复杂的诉讼活动,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有些因素可能只有到审判阶段,通过开庭审判以后才能够发现和定型,绝非简单地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解决。特别是一些重罪案件、复杂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数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存在敏感因素的案件等,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工作量很大,难度很大,面临法官调整的风险也很大。”
  但是,考虑到目前检察官们提精准量刑建议的积极性很高,所以,为了支持检察官提出更有可采性的精准量刑建议,同时说服法官多采纳检察官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建议机制的完善问题,胡云腾谈了几点初步看法和建议。
  首先,建议检察官在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时,能够附上“精细说理”一并送法官审查。目前,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而言,已经取得了较为可喜的制度和机制成果,一些争议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正在解决。如果说还有比较突出的问题,检察文书说理不足可能是其中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检察文书说理欠缺精细或者精准,以至于常常可以看到,虽然检察机关提出的是精准量刑建议,但检察官却没有用精细的说理予以支撑论证,所以常常让法官难以搞清楚检察官的精准量刑建议是怎么来的,有什么理由或依据。否则,一旦法院不采纳或者调整了检察官的精准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就会很被动。
  其次,精准量刑建议也要说清楚“五理”。一般讲,检察文书的说理,要坚持区别对待、因案而异。如果检察官不提量刑建议或者提出的是有幅度的量刑建议,文书说理可以简略;如果检察官提出的是精准量刑建议,除非是常见的或者简单的案件,否则就要进行精细说理。如何做到精细说理,是个新课题,需要研究、值得研究。


精准量刑建议五理

  胡云腾给检察官提出了五点建议,称它“精准量刑建议五理”:
  一是检察官对于被告人适用的基准刑是多少,理由和依据有哪些,要进行必要的说理。量刑建议是否适当,选择正确的基准刑是基础,基准刑确定的适当,量刑公正就有了一多半保障。所以,检察官如果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首先要告诉法官,你选择的基准刑是什么,为什么这样选择。
  二是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建议要说清楚。一个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是由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构成的。这些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又可以分为从重方向的影响和从轻方向的影响。所以,量刑建议说理的第二步,就是要把影响从重的情节考虑全面列举清楚,把它们对刑罚的影响评估准确,并说明理由。
  三是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要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加以说明。从轻量刑情节是减量情节,当事人会高度关注、斤斤计较,故对其数量和影响量刑的刑罚量,都要列举清楚,具体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都要说明白,以便法官了解和采纳。
  四是关于量刑建议的形成情况。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也同样要有个正当程序问题,比如一个复杂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如何出来的、经过了什么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看法和态度、被害人对于量刑建议的意见,等等,都应该加以说明。这有助于法官采信量刑建议。
  五是对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刑法第六十一条及分则规定、相关刑事政策、案件可能涉及的社情民意及舆情风险等情况,也要有所说明。我们知道,认定犯罪是不需要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但量刑就必须考虑;同样,定罪是不需要考虑社会舆论的,但量刑就必须考虑;此外,定罪是不需要考虑大局的,但量刑就必须考虑,如此等等,都说明量刑要比定罪复杂,比定罪更需要政治、法治智慧。所以,一个高质量的量刑建议,必须对各种因素都要考虑到,也只有考虑到并说出道理,且能以理服人,精准量刑建议才能立于不改之地。
  胡云腾认为,上述五个方面的理据是法官讨论量刑时常用的,对检察官就精准量刑建议进行说理也是有参考价值的。如果检察官在提精准量刑建议时能够说清楚这五个方面的理据,其所提精准量刑建议就是正确的,就能给法官节约大量的量刑时间乃至审查量刑建议的时间,法官就没有不采纳的道理。
  反之,如果检察官所提的精准量刑建议不讲或者讲不清楚这些理据,那就说明其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还不成熟,还需要交由法官重新考量和权衡。而法官重新评判出来的量刑结果与精准量刑建议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一致就要调整,因而就可能导致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精准量刑建议。
  胡云腾认为,检察官今后在提精准量刑建议时,可以同时给法院附上一份说理的清单,就像商场或者饭店让顾客买单时,给顾客打印一份小票一样,让顾客明白收费的明细,从而让顾客相信商家的收费是准确合理的。因此,检察机关给法院附上一份精准量刑建议的“小票”,这对于证明精准量刑建议合法公正,推动法官审理、采纳精准量刑建议非常有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基础上确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实体上从宽的处理,从而达致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多重司法目标。
  很显然,光是检察机关加强说理是不够的,这项制度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精细复杂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