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从试点到落地》系列报道之一

一种态度:检察机关新使命

编者按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这是2018年张军履新最高检检察长以来,继公益诉讼、民事检察工作之后,第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从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全国四级检察院不负众望,积极推进制度实施落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2020年1月至8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3.5%,量刑建议采纳率91.14%;一审服判率95.6%,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作为一项新事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地并非一帆风顺。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专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关注的问题和与会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进行深入交流。
  本期聚焦,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起热议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自愿性、控辩失衡等问题,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人大代表们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展开讨论,以期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走在正确和扎实的道路上。

  我国历来有宽严相济的司法传统,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与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修改后刑诉法用19个条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依法从宽处理,构建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追本溯源:让人民获得幸福感

  2019年6月的一天,老谢拎着满满当当一篮子刚从市场上采购的新鲜肉和菜往家走。
  “老谢,这么早就买好菜了啊?”
  “早去新鲜,都是女儿爱吃的,她这不是马上考试了吗,给她补一补。”
  老谢的女儿马上就要高考了,能陪伴女儿高考,对老谢来说既欣慰又愉悦。就在几个月前,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他还日夜担忧无法在女儿考试前走出看守所。
  老谢经营一家小药店。2018年7月,他通过微信好友购买了10盒“药品”,摆在店里销售,售出了1盒。同年9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剩下的9盒“药品”。经鉴定,这9盒“药品”均系假药。
  2019年年初,江西省某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了涉嫌销售假药的老谢。
  “检察官,请问我会判多久,我女儿6月份高考,那时候我能出去吗?我想她高考时陪在她身边……”老谢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急切地询问。
  检察官经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告知了老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老谢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老谢认罪悔罪表现及其女儿高考在即等情况,办案检察官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老谢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得以在女儿高考前回家。
  像老谢一样得益于这项制度的被告人还有很多。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什么会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以提起?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吗?肯定不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出席“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时表示:“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无论是从历史发展长河还是从社会发展规律观察,刑罚的手段都是循着野蛮、严酷、严厉向渐趋轻缓的路径演进。几千年来,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文明,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治理也从以往希望‘以罚止罪’转变为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张军开宗明义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刑事犯罪大幅下降,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要求,是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同时,司法追诉、案件审理“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因素。
  据记者了解,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
  大多数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较轻,不存在激烈控辩对抗,若都按普通程序审理,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司法追诉、案件审理“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成为司法领域的共识。
  可以说,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利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形成一种控辩审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对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


初显成效:适用率达80%

  将时间拉回六年前。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为期2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述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试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试点案件数量、比例稳步上升,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从前期试点开始,历时4年,最终于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
  早在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对这项制度的探索实践,就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当庭宣判率为79.8%。
  事实证明,因为认罪认罚,犯罪行为导致的矛盾、冲突得以化解;罪犯自愿向法律、向社会妥协,改恶向善;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被用到社会矛盾更加突出的方面。追诉犯罪的过程也变得更为简便:先前获得的刑事证据,辅以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交代后查获的证据,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司法合意,使庭审变得更为简单、迅捷,公正、公信也以更加清晰,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展现出来。
  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这一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充分彰显。
  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063287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5%。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737119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493762人,占提出总数的67%;同比增加33.1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687907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3.3%,同比增加5.9个百分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总体十分顺畅、平稳、效果良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审后上诉率远远低于整体刑事案件上诉率。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疫情期间,许多地方涉疫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6.6%以上,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这一组组数据背后,是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实践。为最大程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可用尽用的原则。报道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8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3.5%,量刑建议采纳率91.14%;一审服判率95.6%,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比2018年下降20个百分点。
  据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对立面。
  正如张军检察长在会上表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彰显人民意愿、体现时代需求的好制度。


勇于担当:检察机关自觉担当主导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诉讼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履行主导作用,是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是遵循诉讼规律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诉讼程序的变化,也给检察官增加了诉前就要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职责,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促进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导作用不是权力而是责任。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可能庭审阶段只需要短短的十几分钟,但是大量的工作向庭审前程序转移,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责任明显加重,这对检察官的履职能力是巨大的考验。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曾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解释,从责任上看,所谓主导责任,主要是对检察工作自身更高的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诉讼规律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
  刑诉法修改确立的这一诉讼制度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也不仅仅是给检察官增加了诉前就要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职责,而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从能力上看,履行主导责任,不仅需要检察官在法庭上有较强的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更需要检察官整体司法能力的提升,更好把握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掌控自由裁量的灵活性,优质高效地做好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比如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就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受过的教育等,都有准确精当的了解把握,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做好工作。
  还要善于做被害方的工作,把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与站在被害方立场考虑案件依法处理相结合,让被害方感受到、能认同、可接受。同时,必须与律师主动协调、更深沟通,实现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了解并运用好法官对同类案件以往的量刑情况和规律。这些都要求检察官有更高的司法检察能力。
  第三,从作用上看,在案件还处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已经在尝试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被害方谅解加害人,让他们相信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
  裁判生效后,犯罪人基于认罪认罚,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更好效果就有了基础和保障。把这些方面的工作都做扎实到位,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的作用就会更加突出。
  可见,检察官不仅需要在法庭上有较强的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更需要有整体司法能力的提升,包括批捕、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对移送起诉案件事实证据的理解适用、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以案释法与群众工作能力,以及与律师沟通的能力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3.5%,量刑建议采纳率91.14%”,正是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承担起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肩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责任,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是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新课题。
  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了高频词,反复出现在张军检察长的讲话中。相信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将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