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公安造假案12年未了》专题报道之一

公安造假致两男子蒙冤

编者按

   今年4月中旬,河北省赞皇县冯金福(二代身份证为冯金付)和秦绪书,仍然奔波在讨公道的路上。十年前,两人因当地公安部门造假,致使身陷囹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荣幸的是,假笔录、假鉴定曝出后,案件出现了转机。
   但是,历经近12年的时间,两人的案件及公安造假案仍然留了一个大大的尾巴——一个人补偿不到位、一个人仍不清不白未下最终结论、一个被判刑的公安民警仍到处上访、该依法被追究的追究不到位。

   冯金福和秦绪书两人早前并不相识,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两人“被认识”。后来,秦绪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监狱里度过了艰难的850多天。冯金福则被追逃5年,目前仍没有任何结果。


冷库引发的“麻烦”

   秦绪书是赞皇县大桥庄村民,出生于1957年,2004年11月之前,任村党支部书记。其在村内有一座冷库,后来一直闲置。12年前,他人租用了秦自己闲置的冷库,储存了烟花爆竹。十余年的麻烦,也由此引发。
   2003年8月,赞皇县烟花爆竹厂(当地人称石柱山炮厂)的一些烟花爆竹,储存到了秦绪书家的冷库内,其中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17组。同年10月29日,因不具备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被该县公安局野草湾派出所查处。
   随后,派出所对秦绪书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所度过了8天后,感到十分冤屈的老秦,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令其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后,更大的麻烦降临到他的身上。
   2004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秦绪书被执行逮捕。奇怪的是,并没有经过刑事拘留,而直接进入了批捕程序。2005年5月24日,赞皇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被告人秦绪书犯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赞皇县人民法院(2005)赞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3年春,石柱山炮厂厂长冯金福与秦绪书联系,租用其冷库存放烟花爆竹,后于2003年8月,在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未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秦绪书同意石柱山炮厂将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17组,非法存放到自己的冷库内,2003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秦绪书对此判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其作出无罪判决。遗憾的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谁储存的烟花爆竹?

   秦绪书因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执行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据其反映,当初并非烟花爆竹厂家租用其冷库存放,而是另有其因。
   当时,赞皇县公安机关指控,2003年8月的一天,秦绪书在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且未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县石柱山炮厂的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17组,非法储存到自己的冷库内。
   秦绪书供述称,2003年4月,石柱山炮厂冯金福到其冷库看库房,交了1000元定金,约定好租期及租金。后来有一天,公安局的刘庆民、李香梅到其冷库看库房,但未谈妥租金。8月的一天,公安局刘孟文打电话,要在其冷库中存一车炮,秦表示同意。
   2015年4月中旬,秦绪书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回忆称,2003年7月的一天,在看守所工作的刘孟文打电话说:“我们查了点炮,想存到你冷库里,如果可以到治安大队找李香梅谈一下。”
   第三天上午,秦在治安大队见到了李香梅,经过商谈,李香梅同意占用其冷库,每月租金800元,并让秦回去抓紧时间腾库。
   判决书中的证人材料证实,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为存炮,也曾与秦接洽。而石柱山炮厂的人员也与其联系,是“通过刘孟文告诉秦绪书准备往冷库内存炮”。究竟谁将烟花爆竹存进了秦绪书的冷库内?在案件的多个材料中,各方说法多有不同。
   不过,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再审中提出,秦绪书存储的是民用爆炸物,应区别于刑事上的爆炸物。


冯金福被网上追逃

   冯金福是赞皇县烟花爆竹厂负责人、法人代表,2003年11月2日,赞皇县公安机关将冯金福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刑事拘留。
   赞皇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经依法侦查查明,冯金福于2003年8月,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私自将石柱山炮厂生产的双响炮1040捆、礼花弹300多组,非法运输到土门乡大桥庄村秦绪书冷库房内,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不过,赞皇县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决定对冯金福不批准逮捕。并将该案退回公安部门,要求补充侦查事项。遭到刑事拘留12天后,冯金福被取保候审。
   2015年4月20日,冯金福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回忆称,2003年河北省辛集市一家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赞皇县公安局对冯金福所在的烟花爆竹厂进行安全大检查,并要求现存超量的烟花爆竹尽快疏散,并向该厂出具了重大隐患通知书,限3日整改完毕。因此,该厂向公安局申请协助提供仓库。
   赞皇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李香梅提供了信息,大桥庄村有一座多年未用的冷库,适合存放烟花爆竹。当时,烟花爆竹厂副厂长徐焕彬提出办理运输手续,但李没有办理,作出了口头批准。同年8月11日,徐焕彬将双响炮和礼花弹,存放到秦绪书的冷库房内。
   冯金福称,其遭到查处,是被打击报复。2002年3月,因举报李香梅索要现金和物品的行为,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4年10月19日的《河北青年报》,以《绑票式敛财 丑事遮三年》为题,对赞皇县公安局前治安大队长李香梅涉嫌贪污犯罪被批捕的事件进行了报道,爆料人为李香梅的同事、赞皇县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所长胡和平。胡称,李香梅升任治安大队长后,开始变本加厉地“敛财”,让当地的矿主“掏钱消灾”。报道中显示,李香梅因涉嫌贪污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并正式对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
   冯金福回忆称,时隔20天,李香梅就办理了相关手续,回到了家里。更奇怪的是,时隔不久李香梅又回到单位重新上任了。正因为其被打击报复而涉案,秦绪书也因此受到牵连。


公安造假初露端倪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监测站作出两份鉴定报告书,结论为药物成分已构成烟火药。据此,成为了批捕的主要依据。
   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赞皇县公安局立即对冯金福执行逮捕,但冯既未在家,也未在单位。2004年11月30日,冯金福被网上追逃。
   2009年8月20日,冯金福主动归案,同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9月29日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0月11日,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向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冯金福通过查询法律法规和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得知,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河北省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冯金福认为自己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
   另外,公安部公通[2004]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10月8日废止了公安部2001年7月4日发的公复字[2001]14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落款时间2004年10月8日。
   这说明,赞皇县公安部门仍然使用作废文件办理案件,对其二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9日,赞皇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期间,公诉方当庭提供了赞皇县公安局的对其讯问笔录。经冯金福质认,发现共4次的笔录材料,其并不知情,疑似公安机关进行了造假。冯金福当庭申请,对4份询问笔录进行鉴定。
   此时,赞皇县公安机关办理冯金福和秦绪书二人案件的造假行为,已初露端倪,露出冰山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