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岂是唐僧肉》专题报道之二

辽宁一涉黑案76亿资产疑被审前处分

涉案金额达76亿的“涉黑案”

   被告人袁诚家原来是一个拥有22家企业的民营企业家,生意做得蒸蒸日上,甚至有向国外拓展业务的设想。
   然而,这一切却被莫名其妙地打断了。
   袁诚家和他的家人被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起涉黑案是一起在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该案从2010年11月26日由辽宁省公安厅立案侦查到2014年1月17日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间历时将近三年3个月,其中辽宁省公安厅的侦查工作从2010年11月26开始截止至2011年5月12日。本案的审判过程对参与本案审理的任何当事人而言都无比漫长。
   在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中国,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审理对任何主导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同样也是对良心底线的挑战;对任何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而言,则无论如何都存有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期盼。
   此案因有几个特殊因素,所以被贴上了“罕见”的标签。
   本案第一被告人袁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具有本溪市政协委员、鞍山市人大代表的特殊政治身份;本案所有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作无罪辩护;本案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尚未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已大量不当处置完毕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以及其余当事人涉案的巨额合法财产;本案系发生在重庆打黑之后中共中央拨乱反正之前受重庆打黑模式影响而产生严重扩大化错误的涉黑案件。


审前疑被处置的巨额财产

   据本案的辩护律师介绍,一审判决书对被告人袁诚家等人涉黑一案中被认定的追缴、没收的资产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22家企业(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及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一铁选厂、本溪市溪湖民政再生胶厂、本溪市万豪国际会馆有限公司、本溪市成远炉料厂、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鞍山圣盾运输有限公司、鞍山隆盛达矿业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及其铁矿、本溪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市振华混凝土搅拌站、云南金旺矿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安乐矿业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铸钢厂、本溪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本溪市程盛铁选厂及铁矿、本溪满族自治县程盛商贸有限公司、本溪昌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及唐韵茶楼、本溪市永利物贸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兴商贸公司、鞍山金和贸易有限公司、营口圣盾实业有限公司)。此22 家企业之固定资产、账户资金、机器设备、产品及办公用品均被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违法处置,包括政府代管期间的盈利。
   第二部分为企业账户内资金。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将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万豪国际会馆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账户内资金6699万元予以处置,并未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移交分文。
   第三部分为冻结资金。侦查机关将本溪市永利物贸有限公司、营口圣盾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冻结1600.397522万元,在一审判决书送达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之日至今不予解冻。
   第四部分为其他资金。侦查机关将冯玲、袁夷、徐喜俊、栗启伟、车路平、邓德芳、赵成凤、邓琳名下的6000万元在侦查阶段予以处置,并未移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严重违反被告人及其财产未经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及非法的规定,侦查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
   第五部分为企业车辆。侦查机关将登记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偏岭第一铁选厂、本溪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本溪振华混凝土搅拌站名下的30台车在侦查阶段即予以处分,未移交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其行为已属严重违法。


一审认定的合法财产也不予返还

   一审判决书认定:“关于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等人名下的以及非企业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均视为系被告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与以黑护黑、以商养黑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分离,且部分物品来源不清,故不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予以追缴、没收。关于企业入股银行的股金,因与以黑护黑、以商养黑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分离,故不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予以追缴、没收。” 
   辩护律师认为,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后,一审检察院未申请抗诉,一审法院动员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撤回已上诉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二审法院将不会对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的增加人身和财产加刑。
   基于以上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在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之日即将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等人名下的以及非企业名下的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物品以及企业入股银行的股金全部一次性发还给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及其他当事人所有。
   被告人袁诚家个人名下的存款6390万元;被告人谢艳敏个人名下的存款7461万元;被告人袁崎峰个人名下的存款1537万元,共计15388万元,侦查机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之日至今并未解冻,未返还给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
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处搜查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468400元(部分)、港币100万元(部分),侦查机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应当即予返还。
   侦查人员扣押的袁诚家名下的其他资金人民币34050万元;谢艳敏名下的其他资金人民币3109800元、港币147000元、欧元2300元、美元6800元;袁崎峰名下的其他资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他13人名下的其他资金人民币65486790元、美元两万元、港币110万元,在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之日应当即予返还。
   被告人袁诚家名下登记的八套房屋、被告人袁崎峰名下登记的四套房屋、袁艺馨名下登记的三套房屋,侦查机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至今并未解封。
   侦查机关共计扣押被告人袁诚家等人的车辆41台,除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追缴没收的30台车外,对于其余11台车,侦查机关应当在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之日即予返还,但至今未予返还。
   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袁崎峰的物品(电脑、手表、金条、书法、绘画、工艺品、玉摆件、化石、玉手把件、茅台酒等)应当在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予返还,但至今未予返还。
   以上这些财产都是应当返还而没有返还的,谢艳敏是袁诚家的爱人,刑满释放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均无任何结果。
   记者向辽宁省公安厅求证本案诸多疑问,并给公安厅宣传部门发去了采访提纲——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案财产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不能予以处分。而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涉案财产已经被私分。
   2.一审判决中提到的非涉案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为什么至今不予返还?
   3.据了解,涉案的车辆有不少被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这明显属于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这种情况,请予解答。
   4.当年案发时,为什么要指定营口警方办案?据了解,时任公安厅厅长与营口法院院长相熟,情况是否属实?
   5.袁诚家在关押期间,其拥有或者参股的矿山被转让,虽有本人签字,但是,其本人强调,是被逼迫的,公安厅对此事是否知情?
   6.据其他涉案人员讲,在关押期间,办案人员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包括电击生殖器等,此情况是否属实?
   然而,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并没有收到辽宁省公安厅任何答复。


专家“会诊”

   针对本案涉案财产或被处置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张建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王敏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等专家进行了“会诊”。
   专家们一致认为,公安在侦查阶段处置涉案财产是侦查措施,而不是最终处置。处置的范围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被害人的、违禁品、与案件无关的、易腐易烂的等。除此以外,处置了就是违法。
   在本案中,首先是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签订的9份铁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专家们认为,按照民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要看是不是合同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如果不是,就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主要看当时的证据。其实,如果这九家铁矿不属于前面所列的范围,不管被告人当时是否自愿,都不应该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涉案铁矿是否是合法财产,尚不得而知,怎么可以在侦查阶段处置呢?
   其次,本案一审判决中认定与本案无关的合法财产是否应当立即返还?
   有专家认为,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包括财产刑。在检方没有提出抗诉的前提下,对财产刑也不能加重处罚,所以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查明部分财产与本案无关,应当在三日之内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不解除的,可以到有关部门去申诉、控告。
   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此种情况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不应当绝对来看,因为作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部分人上诉的,要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即使二审处理不当了,法院已可以采取各种办法进行弥补,比如,如果二审加重了财产刑,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再次,关于涉案财产的孳息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们认为,如果是非法财产产生的孳息,应当收缴国库;如果是合法财产产生的孳息,应当返还,被处置掉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涉案财产审前被处置反映了救济不足的问题。专家们认为,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能够做到涉案财产未移交之前坚决不起诉,那么既可以让侦查机关不敢随意地处置财产,又可以监督了侦查机关的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