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岂是唐僧肉》专题报道之一

涉案财产未判先分,为何成了常态化?

编者按

   涉案财产仿佛就是“唐僧肉”,谁都可以来啃上一口。涉案财产被非法查封、冻结、扣押,甚至被处置掉的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这种现象在黑社会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只要案件一涉黑,“扩大化倾向”似乎就不可避免——“人员只要沾边的都要抓起来,可谓斩草除根、除恶务尽;财产只要是相关的都要‘拢’过来,可谓良莠不分、一网打尽。”
   时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之际,如何规范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和处置问题确实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期聚焦关键词:涉案财产

涉案财产处置为何如此随意?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于事无补。
   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院依法执行曾成杰死刑,引来巨大争议,其女曾珊对于法院方面在行刑前没有通知家属的质疑成为焦点。除此以外,涉案财产被处置的随意性也引起了人们的质疑。
   在“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中,曾成杰融资额并非最多,也未挥霍和转移财产,但却是唯一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从2008年10月曾成杰被关押后,不到三个月,其资产便被政府强行处置,资产价值从最初的评估报告23.8亿,层层递减,最终以3.3亿元出让给湖南省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而关键的资产评估报告始终未公之于众。
   吴尚澧,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2008年末,吴尚澧被捕后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多位投资人称,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
   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和毁损。而且,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即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法”标签并处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否则必须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处置”。


部门争利谁来监督?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然而实际又是怎样的呢?其实只要跟案子沾上边的部门,几乎都在参与“司法执行”,特别是涉案财产的处理。
   “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陈光中说,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
   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单干。
   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当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据了解,除了马当账户存款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外,其余执行工作由重庆市南川公安分局“陈明亮、马当专案组”全权负责。
   “公安机关工作的主动性要比法院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办案经费紧张,公安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困扰。”这可能是公安主动出击的动机所在。
   由于马当所有财产均被没收而生活堪忧,马当的家人曾多次向重庆法院申请给予马当家人生活费以及剥离马当和家属共有财产,但均遭拒绝。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重大经济案件的资产处理,经常在检察院监督视线之外。浙江一位地方检察官解释说:主要因为是“专案”的缘故。据他观察,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要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扣押,检察院都要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但一旦变成专案之后,检察院自然会放松警惕。“因为在专案组里边,检察院同样只是一个参与协调研究的角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有关涉案财产的救济制度,已经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他建议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不能随便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法律监督缘何缺位?

   究其原因,检察机关以往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为确保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监督;对“物”之处置,即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检察监督因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而相对弱化。
   从人权发展的脉络看,财产权自近代以来就和人身权同为个人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从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过程看,其间交织多种公权力运行,涉案财产处置既关及实体公正,也涉及程序公正。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已经入宪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并借由诸多条款强化财产权保护理念。强化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检察监督既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当然要求,也是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
   2013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市检察官协会2012年重点课题——《刑事诉讼财产处置和判罚的检察监督研究》课题论证会,就刑事诉讼财产的处置、判罚及检察监督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相关法律专家、学者和司法人员20余人参加会议。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涉案财产处置特指公检法等有权司法机关依据职权对刑事案件有关的财产所做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返还等处理,其包含公安、检察机关法定情形下于审前对涉案财产所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和法院在审理基础上对涉案财产依据刑法第64条所作的判决两部分。
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后续的涉案财产管理需进一步规范。该问题主要表现为处置程序存在瑕疵,如开具的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对物品名称、特征及数量描述不明确,致使难以反映被扣押物品的情况;处置对象有偏差,如不适当扩大涉案财产范围,查封、扣押、冻结错误;涉案财产管理不当,公安部2011年在系统内开展了涉案财产专项治理,发现挪用等涉案财产管理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涉案财产审前追缴、返还处置有待完善。该问题主要表现为实践中仍存在不当追缴或追赃不及时的情形,审前赃款赃物追缴到位率偏低;返还程序中有关机关在返还时间、返还对象等问题上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限,受处置影响的当事人意见表达等在内的权利保障不充分。
   三是涉案财产判罚有待统一。该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法院庭审基本不对涉案财产处置的事实进行专门调查;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多采用宣言式的模糊处理,如发还对象、涉及多名被害人时的发还比例等大多数时候不在判决书中明示;法院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表述用语亦未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遵循不同的表述习惯。
   认识到问题所在后,课题组认为应该树立着眼于财产保护的检察监督新理念,并且在制度层面提出了他们认为理想的改革方案——从全国层面规定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置监督的内容、方式、效力,其他司法机关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以及拒不改正过错追责等内容,给予检察机关监督涉案财产处置以坚实的制度支撑。
   如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涉案财产可能存在处置不当或违法的情形时,有权对相关机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要求相关机关限期答复;对确有处置不当或者违法情形的,有权作出撤销决定、提出纠正意见以至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不过,此方案因涉及到职权的重新分配,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深化认识。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应以新的监督理念为导向,紧密结合办案发现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信息,综合利用办理渎职案件、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公函、工作通报等多元、立体的监督手段,促进涉案财产处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