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解》系列报道之五

办起来很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这才是公平正义的结果,检察机关守住了我们的法治信仰……”读完帖子上的网友留言,温可红如释重负靠在椅子上。网友一句“实现公众对法治公平的信仰”的高度评价,让她觉得当初所承受的压力都值了!


案起

  2018年5月20日晚上十点,家住在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的董民刚(化名)如往常一样,吃过晚饭,同妻子看了会儿电视后,准备回卧室休息。此时,他九岁的小儿子在客厅已经睡着。
  家住本县另一个村庄的刁某趁着夜色,翻墙进院。满身酒气的他,见到董民刚直接上来就是一拳,嚷着:“找死,活够了吧!”不由分说,对董民刚一顿暴打。
  刁某是谁?为何如此嚣张?原来,董民刚的妻子2016年打工时认识了刁某,陷入感情纠葛。在那之后,刁某就不断到董民刚家里骚扰恐吓,威逼董民刚与妻子离婚。
  当晚,刁某施暴后进入客厅,见里屋的门锁住,上去就踹了一脚。看到他肆无忌惮的举动,加上孩子还睡在客厅,董民刚赶紧来到卧室进行阻拦。刁某却并不罢休,拿出了一个金属物体,朝董民刚的脸上身上猛扎一气。
  事后查明,金属物体是刁某随身携带的汽车钥匙,车钥匙金属部位与塑料柄结合处已经弯曲,上面满是血迹。从至今还留在董民刚面部、耳根的疤痕,不难想象当时的场景。面对刁某的持续殴打和攻击,董民刚最终选择了反抗。
  董民刚顺手拿起一把家用剪刀。一番厮打之后,刁某倒在了董民刚家的客厅里。随后,董民刚主动要求妻子先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打了110电话报警,自己留在原地。公安及医护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公安部门的侦查及尸检显示,刁某死于当晚的打斗。
  2018年8月4日,案件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可红作为承办检察官接手此案。
  刚接触此案时,温可红本以为其只是一个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在了解具体案情后,她惊讶于被告人董民刚的忍耐力。刁某深夜翻墙入室,对他进行殴打侮辱,逼他离婚,他竟然都能忍下来。还是在想逃逃不出去的情况下,才拿起剪刀反抗,应属于防卫行为。不过防卫行为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现有证据来看是不明确的。
  在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内,温可红写道:“请侦查机关对董民刚的行为斟酌考虑。补充证据以后,再行移送。”提纲中,明确向公安机关提出董民刚是防卫行为。她想让公安机关从这个角度入手,补充证据。
  第二次移送,公安机关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面对难题,她决定把该案报给检察官联席会。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为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建立每周常态化“论辩式”业务探讨机制,并邀请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同学习探讨。温可红便把董民刚的案子带上了讨论会。
  会上,部分检察官认为董民刚属于正当防卫:“要是这样的行为都能再忍受,是可忍孰不可忍!”但也有检察官认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刁某身上有多处创口,“这么多创口明显是泄愤,属于防卫过当”。


补查

  这边温可红陷入两难,那边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收到一封特殊的群众来信。970多名村民一一签名为董民刚求情,证明董民刚为人忠厚老实、和睦乡邻、孝敬父母,但家境困难。提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对他从轻处理。联名信邢伟以前见过不少,但是像这种近千人的联名信,却是第一次遇到。
  邢伟意识到,这起案件要是处理不好,将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于是在了解案件进度后,责成主管检察长和公诉处处长、办案人员立即到巨鹿县调查案件情况。在他们返回来上交的汇报材料上,邢伟作了专门批示:“案发时现场情形要考虑,案发前长期以来双方交往情况也要考虑。”
  温可红告诉记者:“早在那个时候,邢伟检察长就叮嘱我们办案检察官不要光靠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我们要自行补充。通过检察官亲历性的补充侦查,会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现在回头看,这种先见之明,不得不佩服!”
  于是,温可红和同事去董民刚和死者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到案发地复勘现场,复核相关证据。
  对于董民刚,村民无一例外对其为人品行表示认可。但一谈到被害人刁某,可能是怀着“死者为大”的态度,大多以“不熟悉”“不了解”为由,避而不谈。
  温可红一次去巨鹿县看守所提审董民刚,赶上午休,一位民警便与她闲聊。对方问她:“我们都觉得董民刚很冤枉,这个案子你们会怎么处理啊?”温可红答:“我们这不就是来了解情况的吗!”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慢慢就聊开了。对方告诉她,刁某在村里的口碑一直不好,属于那种打爹骂娘的恶人。“他死了,他爹连吭都没吭一声。也就他娘,还念叨几句……”“你知道别人都怎么劝他妈的吗?‘他死了,你也就省心了’……”
  为了获得更扎实的证据,检察官们又去案发地复勘现场。就刁某是如何翻墙进院的、门是如何被踹开的、被害人被告人平日关系怎样等问题询问了董民刚的孩子及其邻居。
  他们均证明刁某经常出现在董民刚家附近,有人甚至能记得刁某所驾驶机动车的车牌号,也表示刁某经常在董民刚家过夜。从董民刚十四岁的大儿子那里,检察官们了解到,董民刚曾告诫自己的孩子:“不要惹他(刁某)。他要是来了对他客气些,我们惹不起他……”
  现场调查让温可红心里大致有了粗浅的判断,但是案件定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至此证据还是不太充分。检察官们建议由法医来鉴定死者身上的创口是如何形成的。
  当时有检察官反对正当防卫的理由是,这么多的伤口,加上董民刚长期以来遭受被害人的欺负,案发时肯定在泄愤。
  “伤口如果是双方对打过程中形成,那就可以判断是防卫行为。如果被害人倒地以后,被告人还一直捅刺,那就是泄愤行为,可能就属于防卫过当。双方打斗过程,剪刀刺进被害人身体的方向肯定不是一个方向。如果是被害人倒地后还在泄愤,那么刀口基本是一个方向。”检察官们通过死者的伤口这样分析。
  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的伤口并非在静止状态下形成,而是在两人运动过程中打斗形成的运动过程捅刺造成的伤口方向有直的也有斜的。这一证据对于判定董民刚正当防卫非常有利。但即便如此,要做出正当防卫的认定,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还需要极大的勇气。
  

分析

  办案期间,为了了解多方意见,邢台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特意前往巨鹿县同公安、法院人员展开座谈。公安人员普遍认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比较合适,一是被害人身上伤口比较多,二是被害人案发时所拿行凶工具仅仅是一枚车钥匙,不具备传统凶器的危险性。法院人员则支持正当防卫,不过他们也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自主认定董民刚是正当防卫的话,的确需要极大的勇气。
  若想正当防卫决定站得住脚,需要把证明工作做扎实。不法侵害系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而案件起因系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本案的前因事实对于准确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于是,温可红打算从董民刚案发时主观心态入手,证明他的反抗不是在泄愤,而是不得已在自保。
  对刁某的社会调查表明其具有前科,平时惹事生非,村民视其为村霸。在走访中,温可红了解到,董民刚平日里就对刁某有恐惧心理。曾经一日,刁某让董民刚和儿子到里屋睡,自己和董民刚妻子睡客厅。这种事放在其他人身上,有几个人能忍?温可红问董民刚为什么这么惧怕刁某,他回答,刁某素日里在乡里乡外声称混社会,他怕被报复。
  “案发当晚,刁某言语上一直重复要整死董民刚。以往刁某来家里闹事,董民刚夫妇未曾有一次报过警。但是在当晚,董民刚的妻子第一次报警举报有人在家闹事,足以体现当时形势的紧张程度。”温可红说。
  “虽然刁某拿车钥匙对董民刚实施侵害,依公安机关的看法,车钥匙不具备严重的危险性,但我们要从事件的整体发生来判断。从本案的前因及董民刚的表现来看,董民刚是非常害怕刁某的。刁某在案发当晚多次有‘今晚就是要整死你’的语言威胁,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的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部、耳朵被戳扎,满脸是血,这些行为使得董民刚认为对方使用的是致命工具,内心确信刁某当晚就是要‘整死’他,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另外,董民刚受到刁某的现实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董面对刁某不法侵宅、初期的暴力侵害,一直在忍让、劝说,但是刁某的侵害却在持续加剧,董民刚想向外跑却被刁某拽住继续被殴打的情况下才顺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反抗。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的恐惧、紧张,使得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会作出董民刚的反应,董民刚持剪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以事后的视角苛求防卫人在案发当时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理性判断每一个反击行为。”
  温可红认为,自行补充侦查,把前因事实弄清楚,对准确认定案发当晚主观心态还是有意义的。而这些内容,对于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价值。
  

压力

  2019年端午节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荐下,董民刚案走进了媒体的视线。42家省级以上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全网点击总量超1000万次,点赞量超百万,认为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勇于担当的精神。
  温可红现在坦言,这在办案之前是她不敢想象的。准确地说,不知道在作出司法决定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那时非但没有想获好评,就怕办出差错。
  打从一开始认为董民刚正当防卫的温可红,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后,更坚定了自己的想法。不过,与之相反的声音也随之不断。
  “这种发生命案以一般防卫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在当时的国内还没有先例。当时可供参考的案例只有于欢故意伤害案,而于欢案以防卫过当判了于欢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在董民刚案件办理过程中,昆山反杀案出现了。不过,此案依据特殊防卫规定,当时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公安机关就作出了撤案决定。所以这样来看,两案与董民刚案情况又不同,不能直接拿来参考。”温可红说。
  发生了命案还要作出正当防卫无罪认定,这在当时的河北省还从未有过(董民刚案作出正当防卫决定比涞源反杀案要早)。受“死者为大”“人命大过天”等传统思想作祟,只要案件死了人,检察机关往往承担很大压力。这压力源于案件,也源于被害人家属一方当事人。
  有老检察官说他十年前在县里办的一起正当防卫案件,直到现在被害人家属还会纠缠他,上访告状。也有人提出建议:“我们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吧,更稳妥些!他们判缓刑,我们都没意见。哪怕要认定正当防卫,压力也不在我们。”
  这些道理温可红不是不懂,她当然也忐忑不安。从故意杀人到正当防卫无罪认定,跨度如此巨大。判断对不对,上级会不会认可,被害人家属会不会信服,决定要是做错了,身为员额检察官的她肯定要负责,这些问题那段时间紧紧缠绕着她。
  尤其970余名村民的联名求情又让温可红感受到最朴实最纯真的情感,这份真情她更不忍愧对。“在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中,刁某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每一起司法个案的办理结果,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对法治的期待。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鼓励的,什么样的行为又是法律所禁止的,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一定会起到引领作用,必须慎之又慎。”
  于是,她告诉自己,一定要把案件办好,证据搞扎实。不光从法理角度能站住脚,从情理、天理角度,也都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感谢

  2019年2月18日,宣布对董民刚不起诉决定的当天下午,温可红等检察官从巨鹿县急匆匆返回市检察院,邢伟检察长召集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要知道当时宣布不起诉决定,邢台市检察院面临着巨大的信访、舆情风险等诸多压力。可邢伟检察长会上说的一席话,让作为办案检察官的温可红感动不已。
  “今天我们已经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之后这个案件遇到什么风险,市检察院党组会和你们办案人站在一起,出现什么问题我是第一责任人,你们请放心!”
  有争论有交锋,有观点的碰撞,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检委会最终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尤其是温可红的意见和坚持得到了院领导的充分肯定,温可红泪目了。
  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办理董民刚案件,邢台市检察院摒弃传统“维稳办案、息事宁人”的做法。案件程序应当在检察机关终止的,没有简单地将案件推向法院一诉了之。在没有社会舆论的情况下,综合审查本案事实及证据,认定董民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
  邢台市检察院的勇敢在于跳出了传统办案思路的束缚,而不是人死了,不管如何,先各打五十大板,都要负一定的责任。司法机关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意味着被告人不需要负责任。如何让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一个难点。
  如何让疑难案件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接受,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温可红认为充分的释法说理极有必要。在办理董民刚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反复向刁某家属讲明董民刚的行为是防卫行为的法理、事理、情理,使其家属认识到刁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人伦道德,为常人无法忍受。另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已涉嫌犯罪。
  同时,检察官们为安抚被害人家属情绪,告知他们倘若对处理结果不满、疑惑或者有其他诉求,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去抒发,引导他们走法律申诉途径,为他们提供情感发泄口。最后,刁某家属情绪平稳,平和地接受了最终结果。


思考

  从检察官角度来看,如何使正当防卫制度发挥最大价值?面对记者的提问,温可红给出了她的回答。
  “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价值。”她表示,正当防卫制度的法治精神在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谁死伤谁就有理,各打五十大板。如果真这样处理,实际是保护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而牺牲了正当防卫人的利益,这个逻辑显然是讲不通的。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人权保障发生冲突之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应该倾向于防卫者。
  “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对此,温可红极为赞成。正当防卫制度不是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在适用拳击比赛的公平竞技规则,而应该适用战争规则。换句话说,防卫人必须要打败不法侵害人才能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她认为要树立“防卫者优先保护”的理念,如此才能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用于指导实践,否则就是在和稀泥。司法理念的转变不只是对检察官,也适用于所有司法办案人员。
  “其次,正当防卫的具体认定不是机械的法律适用。应当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办案人员需要准确把握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个案中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恰当裁断。董民刚案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将会使社会民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无所适从。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作用,会涉及法秩序的维护、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衡量。
  董民刚案获一致好评的最大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与普罗大众最朴素的道德观、价值观相吻合。公众朴素观念中,家是最安全的地方,是自己的地盘。他人不但进到自家里来,还使用暴力欺负我,已触及普通人对安全的最根本需求,反抗是理所应当的。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实现了人民群众可接受的公平正义,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与此同时,在个案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能够在社会上起到宣扬公正价值与理念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获得感,保证整个社会对司法正义的认可度。
  这样有担当的办案机关,值得掌声不断。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