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解》系列报道之四

证起来很难:法不能向不轨妥协

  一起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最关心案件审理结果的,除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就属代理律师了吧!
  读完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的新书《跨越山丘》,记者感慨万千。他说:“对于千万法律工作者,纵然个体微小,但只要竭尽全力,也能凝望到乌云背后闪出的亮光。这便是我们的使命。”
  当一个富有同理心又有点较真儿的老资历律师,遇到防卫性质案件,会产生什么样的火花、引发怎样的思考呢?
  合上书,书中描述的故事画面又浮现在眼前……


“不能释怀的妥协”

  2005年2月28日,虽已是立春,但丁一元至今还依稀记得,那年广州的冬天去的很晚。
  星期一的早晨冷得出奇,嗖嗖的风成了精似的往脖子里钻。他带着些许困意来到所里,只见所门口蹲坐着一位老妇人和一位姑娘,似乎正倚着墙睡去。
  “大姐,这么冷的天,就别在这儿睡了!”丁一元一边搓着手,一边礼貌性地提醒她们。
  老妇人恍恍惚惚地睁开双眼,眼睛仿佛顿了两三秒,才将眼神聚焦到他身上。丁一元这才注意到她的双眼已布满血丝,透着一股沉沉的疲惫感,一看就是好几天没合眼了。
  “大姐,我们到所里说!”他便引她们进了事务所。
  原来,2005年1月17日,农历腊月初八。晚上八点半,佛山市龙江镇美伦家具厂里,二十来岁的张生(化名)手里攥着把笤帚,吹着哨子扫着楼梯上的尘土。
  突然,张生耳边传来一阵吼声。还没来得及转头看清楚,一条板凳便朝他身上砸来。张生本能捂住头,但肩上瞬间的剧痛还是使他跌了一个踉跄,直接跪倒在楼梯上。
  “我他妈怎么着你了!”恼火的张生起身要揍刚刚的施暴者余平(化名)。
  “怎么着?”余平瞪着大眼挑衅地说,“我在楼梯口刚拐弯儿你个孙子就把灰扫我一脸……”
  电光火石间,两人扭打起来。周围几个工友见势不妙,纷纷上来劝架,拉住二人。可一俩人根本拉不住身材高大的余平,他抢过笤帚就往张生脸上扫。年轻气盛的张生猛地发现几件废旧家具就靠在墙边,说时迟那时快,抄起旁边一根木餐桌脚便朝余平头部打去。只听一声闷响,余平应声倒地。张生看见这幅场景,把木桌脚一扔便慌忙跑出了工厂……
  冬夜的冷风给张生的大脑来了个急速降温。稍作冷静后,张生盘算估摸着得筹钱给余平治疗,便到其妹张英(化名)的住处,将其伤人之事全盘托出。
  兄妹两人正聊时,忽接到工厂老板的电话,叫张生赶紧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张生随即同意。怎知刚到派出所门口,工友又打来电话,让他赶紧先来医院一趟,余平的情况不容乐观。
  人命重要,张生便直奔医院。缴纳了1100元医疗费后,张生在抢救室门外暗自祈祷,余平千万不能出什么岔子。
  等待期间,时间一分一秒都难熬。张生出门透口气的工夫,便衣上门将其抓获。次日,医院传来消息:伤者余平由于脑后枕部遭到钝物击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当张生的母亲从破旧的布包中翻出那份薄薄皱巴巴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红着眼睛望着他时,丁一元知道:他手中接过的不再是一份文件,而是一个母亲最后的希望。
  尽管它的重量很轻,却压得他得用一双手去接。
  从1988年4月就开始办理第一起辩护工作,丁一元拥有相当丰富的刑辩经验。这个案子他知道,可能无法简单归咎于一般的正当防卫。
  如何将“正当防卫”和“互殴行为”进行区分?两人被工友拉开后又继续发生厮打行为,这种被间断开来又持续的行为是否还能成立“正当防卫”?如何说明被间断又持续的斗殴中,张生的行为依然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正当性?这些都是焦点所在。
  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结果下来,震撼与打击,让丁一元深深感到难受。不仅是结果令他难以接受,一审判决中甚至没有认定自首。
  上诉后,明知没有新的证据,且仅在书面审理情况下想要改判希望渺茫,丁一元还是决心闯闯刑事辩护“禁区”。他带着助手去到张生打工的家具厂,向工作人员分别做了调查笔录。又去到派出所走访,复制案发当日接报警及出警记录,写好辩护词后便将调查笔录等材料附后并提交。
  2005年9月17日,中秋的前一天,二审判决书寄达前,丁一元就先接到了广东省高院承办法官打来的电话,对方将结果在电话里简单告知于他:
  经过他们的核实,认定了调查取证的证词,符合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最终,虽然没有采纳“防卫过当”观点,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合适却非最公正”

  2012年7月10日上午,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念出“免予刑事处罚”六个字时,已经被看守所羁押整整16个月的庞盛斌,再也忍不住泪水,掩面痛哭……
  庞盛斌案,也被媒体冠名为“大学生传销窝点反抗杀人案”。这个案子,让作为代理律师的丁一元印象深刻。用他的话来说:“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庞盛斌的案例几乎绝无仅有,放至全国也可能很难再找出第二例。”
  的确,从结果来看,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认定,使之达到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效果,这甚至比“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4·14山东聊城“辱母杀人”于欢案的五年有期徒刑更为理想。让人不禁发问,二者皆为防卫过当而认定为故意伤害,均导致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什么原因导致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呢?别急,我们还得从头说起…… 
  2011年3月,25岁的庞盛斌即将大学毕业。网上求职的他被骗入传销窝点,传销人员不仅控制其人身自由,还将其手机等通信设备没收,对其进行洗脑。当第二天完全明白这个骗局的时候,庞盛斌试图逃离,却遭到传销分子围攻。
打斗中一名传销分子被一把水果刀刺死。死者名叫李向泽,同样是25岁,与庞盛斌生日仅相距3天。
  案发后,庞盛斌的叔叔经盈科北京同事介绍来广州见丁一元。听其介绍完案情,丁一元轻轻问:“你们家属想要达到什么目标?”对方回答:“不要判无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都可以接受。”
  丁一元在脑海中迅速把曾经办过的故意伤害和杀人案件,像放电影般过了一遍。心中细思:此案会定故意伤害,因存在正当防卫因素且有自首情节,正常量刑5~10年之间;最理想是缓刑;最差结果是15年……于是他抬手签下了委托合同。
  依据基本案情和阅卷之后的总体判断,丁一元最后选择直接从“正当防卫”入手,为庞作无罪辩护。梳理辩护思路,他决定从以下角度入手:
  其一,庞盛斌是传销受害者,同时也是勇敢的反抗者。这是情理辩护的关键,值得阐发。其二,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即双方的冲突对抗过程的定性。这其中又需要固定两个基本事实才能将法律事实倾向于正当防卫行为,即行为环境和行为紧迫性。其中有一个关键细节——弹簧刀。在庞盛斌的陈述中,这把刀是其被包围时,在房间内临时看到的。但在检方的起诉书中却并未指明,而指控庞盛斌从身上拿出弹簧刀,这处争议对于庞盛斌的行为是否产生主观恶性至关重要,值得争取。其三,致死的结果与庞盛斌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必然性。从阅卷的细节来看,存在辩护空间。
  此案控辩双方一致认为庞盛斌的行为有防卫情节,而分歧在于该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通过查看案发现场其他三人的讯问笔录,丁一元发现:在弹簧刀刺中李向泽前,庞盛斌的肢体状态呈肩膀被王某按住。同时翟某抓住庞盛斌右手手臂,庞盛斌上半身被牵制,且其系右撇子,右手持刀。在这种情况下庞盛斌仍旧试图用手将门打开冲出门。双方对抗力明显,此时李向泽打开门几乎与庞盛斌迎面相撞,根据供述两个人随后一并摔倒。
  丁一元认为,本案中,庞盛斌从地上起来后,并未有任何攻击伤害对方行为。只是踹烂玻璃门,撞开防盗网,从二楼跳下去报警和逃命。“整个扭打过程中,我们无法确认其具有伤害他人主观故意,其握刀在手挥动、大声嚷叫不要过来的话,是处在一种孤立无援处境下出于本能防卫行为。庞盛斌自始至终没有用刀主动捅、刺被害人,反而是李向泽和同案三人围攻庞盛斌并试图空手夺刀时扭打在一起,导致双方倒地而不幸刺中其胸口。李向泽的受伤完全可能是其扑向庞盛斌搂抱时被误中水果刀的,或者在扭打倒地意外刺中。”
  审限漫长,直到第二年春初,案件才第一次开庭。而等到第二次开庭,已是2012年7月。而这一次,是当庭宣判。
  “李向泽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向泽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盛斌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盛斌免予刑事处罚。”
  短短几行字,丁一元却永远也不会忘记庞盛斌听到审判结果时,双肩颤抖、号啕大哭的表情。这对他而言,几乎意味着一次重生。
  多年后,再回忆起这起案子,丁一元在书中写道:
  法院对一宗命案的行凶者作出了“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在国内是少有的。但却不是最公正的、只能说是合适的,能让控辩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做刑法门前守卫”

  庞盛斌案,法院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与最初设想有出入,有些令人遗憾,但对于结果,于家属、于丁一元而言都是比较满意的。而且这之中的审判过程、辩护工作,不仅仅体现在判决结果上,也是真正体现了法官智慧和律师的有效辩护。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就“那把庞盛斌手中的刀,从何而来”,丁一元律师在庭审过程当中的发问技巧让记者尤为佩服。
  坊间流传着许多辩护律师发问的笑话。例如面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需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讯问警察出庭时,有律师当头就是一句:“你有没有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
  这种“愚蠢”的发问方式让丁一元实在头疼,在他看来,应当完全杜绝其发生。
  回到案件中,“刀”的来源作为本案辩点之一,是因为其来源可以间接说明伤人行为发生究竟是具有蓄意性的还是偶然的、随机性的。
  在涉案传销人员的供述中,一人表示不清楚;其他两人表示刀是庞盛斌自己的,也是其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这与庞盛斌的供述——“他被逼至房内角落时,在半开的电视柜里临时看到的”并不吻合。
  如何在庭审现场使得法官更倾向于采信辩方的供述呢?这是一个关键的难点。下面节选一段丁一元律师庭审发问及被询问人、涉案传销人员翟某的回答:
  丁:你在侦查阶段供述你有参与违法传销活动,做了多久?
  翟:两年多吧。
  丁:李向泽多久了?
  翟:比我久些,他算是我领导。
  丁:两年多,那你对这一块的业务应该是比较熟悉了。
  翟:你指什么?
  丁:庞盛斌在你们那里呆了多久?
  翟:从他进来到他跳窗逃走,总共也不到24个小时吧。
  丁:他刚到你们出租屋时是谁“招待”的他?
  翟:我、王某某、李某还有李向泽,大概五六个人吧。
  丁:为什么要这么多人?
  翟:刚来的人可能不服管,那个庞盛斌又人高马大的,我们怕出什么问题,就多了一两个人手。
  丁:对于“新来的人”,你们的手段、程序一般是怎么样的?
  翟:一般新来的人,我们先要对其进行洗脑。如果对方不是很服管,我们就会先把他关一阵,每天都派人去跟他沟通。但我不负责洗脑这块,不怎么擅长,具体是怎么做的我也说不清楚。
  丁:庞盛斌的供述里说他进门没多久你们就把他的行李包、手机之类的物品全部收走了。
  翟:是的,刚进来肯定是要断绝他和外面的联络的。
  丁:他的手机在哪里?
  翟:在他口袋里。
  丁:你们搜他身了?
  翟:呃……是的,这是规矩。
  丁:你们还脱了他的袜子和鞋子?
  翟:是,我们肯定要把他身上“收拾干净”的。
  丁:既然是你们的规矩,这些套路你们已是轻车熟路,背包、手机、手表、钱财甚至袜子,庞盛斌身上的东西被你们搜得一干二净,那么他身上有没有可能藏有一把水果刀——如此危险的凶器而不被你们发现?
  翟:……(沉默)
  丁: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在丁一元看来,发问的目的,往往需要包裹在一堆看似无关痛痒的问题之下,而这个问题核心往往会由于你的连续发问而使对方难以察觉。如果仅仅是开门见山地发问:“庞盛斌手里的刀是不是你们的?”那么一定得不到想要的答案。
  除了高超的辩护技巧,丁一元律师的同理心也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
  就如《跨越山丘》书中写道:
  “律师可以理性、睿智、敏捷,但同样不能缺失感性与同情心。关键在于,当感性充斥脑海时,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重新拾起理性的能力。我承认对于这样一份判决书我无法接受,张生母亲的眼神也一直出现在脑海,但秉持一颗相信真理的心,相信上诉会有更贴近真相的审判的决心,这才是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庞盛斌案中,丁一元让记者知道,一名好律师可以强硬、可以果敢,但内心深处也可以很柔软。
  当丁一元首次去看守所见庞盛斌,注意到他戴着脚镣,难以掩饰吃惊愤怒的他直接质问管教道:“你们为什么要给他戴脚镣?”对方一时也愣住了,迟缓了一会儿说:“上面要求的。”
  “上面?哪条看守所的规定要给他戴脚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只有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才必须加戴械具。我的当事人,一个还没毕业的大学生,在看守所里安分守己,又没有任何行凶、暴动、脱逃的迹象,为什么要对他加戴械具?”丁一元几乎一口气说完,燥热的天气让他不禁出汗,呼吸也热了几分。
  第二次会见,庞盛斌仍然拖着脚镣进来。几乎是一瞬间,丁一元压制不住自己的怒火,指着领庞盛斌进来的看管斥道:“你们怎么回事?为什么还要给他戴脚镣?”
  相比上次,这次倒是很顺利。管教用对讲机说着些什么,没两分钟,另一名管教便拎着串钥匙进来,蹲下给庞盛斌卸下脚镣。小伙子眼泪唰的就流了出来,捋着袖子一个劲儿擦眼睛。
  张生案中,丁一元让记者知道,一个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即便往往复杂而又漫长,但一个好律师仍要重视当事人的心态变化并适时予以安抚。
  在丁一元说完最后一句“记得无论结果怎样,门外都有你母亲在等你”后,张生看向他的眼神,没有像来时那样孱弱,已然有了些男人骨气。
  掌握应用心理学技巧无疑可以提升会见效率、完善庭审发问策略、密切与多方人员的沟通,这贯穿整个辩护阶段的律师工作。这也是为什么丁一元倡导,一个好的律师,最好具备应用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或者说,至少具备关注人的心理变化的特殊敏感性。
  防卫性质案件证明起来、辩护起来,不容易。但只要法律人坚持好道德底线,做好刑法门前的守卫,就已足够。既然未有客观、完美的解决方案,那么,往前走便是唯一的路。法律便在这之间历经优劣与进化,最终走到制度上的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