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司法领域应用?

  还记得霍姆斯那句法律人皆知的话吗:“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虽然霍姆斯试图让人们正视经验的强大魅力,但是司法过程中,逻辑的运作真的一点不重要吗?
  我们都知道法官或者其他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去解释、推理、论证法律问题。司法的过程不仅是以经验形式存在的法律方法运用的过程,而且也应当是以逻辑形式存在的法律方法运用的过程。所以,逻辑和经验同样重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度融合与快速发展,它对经济发展、法律体系、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都会产生深远影响。虽然欠缺法律人的思考、经验的累积,但人工智能分析计算处理的能力,却让人类望尘莫及。
  替代还是辅助,人工智能对司法系统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警惕还是期待,我们的法律人如何看待智能大潮的袭来?


改革,“智”在必得

  近些年,得益于计算机科技、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进入高速发展期和应用期,这也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奠定了技术基础。其实早在数年前,国家和中央层面已经释放鼓励支持发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宏观战略和政策信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得到党和国家的极大重视,一系列有关人工智能的国家级文件纷纷出台,进一步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作出了顶层设计。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将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也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大任务,并具体指出“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
  在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大潮中,如何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红利,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传统思维中,司法过程严重依赖“人”的思维和行动。
  人工智能若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核心是,需要运用技术手段去准确、高效模拟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最大的难度,在于人工智能要“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
  虽有难度,但值得为此下功夫。 
  四川大学教授左卫民在一篇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工作时间实证研究中写道:“一线法官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用在阅卷、法律文书写作甚至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用于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时间还不足总工作时间的一半。”
  司法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的最显著优势是,可以缓解各个过程的办案压力,“缓和人生理限制与司法制度缺陷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实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
  这当然是最直接体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则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会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助攻”。
  他认为,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以及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体现,除了程序正义等理念的现代化,也应该包括科技上的现代化。“司法改革其实很多情况下是靠司法信息化实现的,或者说,司法信息化推动了我们的司法的传统产业传统方式以及改革。”
  近些年,我们也看到,多款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完成研发并开始推广使用。如上海市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北京市的“睿法官系统”、江苏的“法务云系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智能配送机器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云”大数据系统等。
  上海、北京、江苏等各地司法机关使用的上述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均具备相似案件的类推功能。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将案件的基本类型和主要事实输入系统后,系统就会自动在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和匹配与待处理案件在法律关系、主要事实等方面相似的案件,从而实现缓解办案人员因经验不足造成的类推困难问题,并大大提高了类似案件检索与相似性判断的效率,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供了技术支持。
  

公平,触手可“及”

  综前所述,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介入立案、送达、庭审、执行等司法过程的各个具体环节,大量减轻办案人员处理日常琐碎工作事项的负担。从而让办案人员能够将更多精力用在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上来,有利于实现“好钢用到刀刃上”。
  那么,为了发挥最大效能,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研究接下来应聚焦何处呢?
  2020年8月18日“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开题论证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课题之一——“人工智能法治均等化、可及化”研究。
  “法治的均等化和可及化”在十九届四中全会文件中的表述是“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落实到相关课题研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认为有两层含义:其一,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其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
  “公平、正义也好,法治也罢,其实都可以称之为一种‘产品’。事实上,公、检、法应当是一样的,即应该建立一个大的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所提供的都是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就是公共法律服务,核心的要求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上述群体或机关就是公平正义的官方提供者,而享受这种服务或者说使用这个产品的则是广大人民群众。”毛立新认为。
  的确,优质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包含哪几个层面?
  至少是均等的、可及的。
  均等化涉及公平问题。司法行政方面的公共服务强调的是机会平等,即让大家都有机会享受到相似的法律服务。从质的要求来看,包括类案同判、量刑准化等等。
  可及化(性),对于老百姓而言,可简单直译为“触手可及”。即到哪里都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而不是像边远地区那样,可能要走一两百公里也找不到一个律师,甚至都找不到一个可以咨询的人。
  换一个思维方式,从受众角度,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均等化、可及化产生哪些影响?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认为,可以从对普通人、法律人两个方向展开。
  “对普通人最主要的影响是容易用。智能本身就是用来开发替代人类收集信息、分析信息、作出判断的,它作为法官的助手,作为律师的助手,同时也能降低非法律人士学法用法的门槛。也就是说,哪怕我没学过法律,如果人工智能比较完善,只要输入相关的法律问题,就会得到一个比较靠谱的答案。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工智能的应用肯定是有利于法治的均等化和可及化。”
  而对法律人的影响意义就更大了。把相关的案件事实输入进去以后,人工智能就能收集到全部的同案案例,告诉我们这个案子是怎么判的、每一种裁判结果的比例是多少。刘卫东觉得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
  “当然还有更高端的应用,对刑辩律师来讲,比如说把刑事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输入进去以后,它能告诉我们哪些证据有形式上的瑕疵,哪些证据内容出现了很多矛盾。要能达到这种程度的话,确实能够省很多事。所有的这些人工智能产品,要求有一个突出的实际效果:能够提高效率,能够省事。”刘卫东说。
  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燕玲看来,法治的均等化、可及化也可以解释为,人民群众希望能够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法律服务。“这种服务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希望以一种价廉物美的方式,来对接科技和法律。而形成一整套能够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应用系统,会是最有效的路径。”
  实际上,作为“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以下简称“小包公”)的创始人,王燕玲在设计智能系统平台之初,已有此打算。
  “小包公”作为以定罪量刑预测为核心的智能辅助办案平台,一经推出,便先后在广东、河南、云南、山东等10余省份的法检部门使用。同时,也成为广大刑辩律师乐于凭借的得力办案助手。
  如安徽省怀宁县检察院为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帮助检察官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在全省基层检察院中率先引进适用“小包公”系统。自2019年11月以来,该院办案检察官共运用该系统提出量刑建议160件248人,全部得到法院采纳,采纳率达100%。
  一次出差,毛立新在江苏一高铁站看到一台能提供智能法律咨询服务的机器人。这台机器位于流动的法律咨询站内,能胜任常规性的法律咨询服务。那些不需要高端复杂思维处理的基础性、流程化、标准化、程序化、模块化的服务,就可以由其提供。
  他表示:“虽然复杂案件就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现状还无法胜任,但是就如江苏那个高铁站的机器人一样,已经由很多机构单位推出一些小型智能机器人,可以提供常见法律咨询。这些都可以替代、也可以分担相当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如果它的样本库越来越完善的话,甚至把科大讯飞、‘小包公’等软件优势集于一身,那么提供常规性的法律咨询,我觉得是完全可以胜任的。比如针对离婚案件,可以把相关问题都输入进去,包括怎么分割财产、怎么办离婚手续等。因此,我觉得这些智能机器人确实是可以解决上述法律服务的,这也就解决了均等化及其可行性问题。因此,我觉得人工智能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未来,大有可“为”

  目前,就各地试点而言,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处于一种试探性的阶段,并未形成完整的功能体系。现阶段只是为司法工作者和部分律师提供数据检索、材料审核、文字模板的技术支撑,并不能独立于“人”之外,它所得出的结果也需要经过办案人员的确认才能获得效力。
  “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正视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辅助作用也是非常大!”毛立新如此评价。
  他以“小包公”为例,虽然其适用领域比较狭窄,主要应用于刑事定罪量刑方面,但它确实能给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很大的智力支持。因它并非仅仅提供一般性的微量检索支持,而是具有计算功能,可以把一些基本要素输入进去,并计算出大致的量级区间。就比如投射到认罪认罚的常见案件中,我们国家现在排在刑事案件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利用系统可以采用批量的处理方式。因为其涉及的情节和事实基本类似,完全可以做成模块设置,甚至判决书都可以形成模式。
  “系统进行计算处理之后,法官审核无误的话,在此基础上判决书也可以迅速制作完成。概括而言,它可以辅助到相当高程度。即经过审核后,正式签发即可。上述这种批量式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极大提升司法效率,而且这种模式化的思维方式可以有效保证类案同判,实现量刑均衡。因此,我认为它确实是具有巨大的利用空间。”毛立新说。
  持同样开放、接纳态度的还有刘卫东。2020年春节后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刘卫东对工作领域“新”变化产生不一样的心态。他坦言:“法律领域是一个相对保守的行业,这也反映在我们相关人员对技术应用的态度上面。就拿‘远程会见’来说,北京好几年前就开始做了,但真正普及起来还是在疫情期间。大家也不知道为什么原来都不去用它,包括我自己也不去用。前一段没办法去四川绵阳,只能采用远程会见。试过后,确实挺好。”
  所以,对于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刘卫东表示应该更多的是抱有开放、接纳的态度,也要有帮助其不断完善的决心。
  与此同时,为应对人工智能如何承担出错的责任,刘卫东提醒这可能是一个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怎么分配这个责任?人出错了是可以具体到某个人的责任,那人工智能出错以后怎么追究它的责任呢?”
  再者,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以后,肯定也有一段完善的时期。比如它分析判断是否准确、相关的隐私是否会泄露等等,也是需要我们进行监控、修正和完善的。
  相比于毛立新的期待、刘卫东的谨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主任孙道萃说了一句让记者印象深刻的表态:“既好奇又警惕,包容但审慎,爱它但不溺爱。”
  2016年孙道萃在华南理工大学申报了一项司法部的项目,题目为“网络犯罪与网络刑法学的知识转型”。在当时,很多人都认为这个题目太超前,完全不可能实现。2018年,孙道萃在北师大刑科院申请了一项国家社科项目,题目为“人工智能刑法学”。
  孙道萃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新生的事物,我们最好要趁夜色出发,不要等天亮,否则就有些来不及了。”
  何出此言呢?孙道萃介绍,在技术快速变革的时代,我们的传统知识一直被颠覆。为什么我们会对通过技术来实现法治的供给有一些特别的期盼?这说明传统的法治供给模式满足不了我们新的需求,这种供需之间的矛盾和失衡迫使我们去寻求其他的方法和路径,这才是我们需要去思考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和利益的问题。
  在看待一些人对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上,孙道萃认为,如果单纯从法律产品的提供上来讲,目前我们对于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还是定位在一种辅助手段上。不是让它去取代或替代人的思考和人的裁判地位,这还无法做到。“所以我们目前对它的担忧是有一些过度”。
  但从未来角度,孙道萃不否认风险的客观存在。
  “人去操作是有责任的,司法责任制可以进行事后的追责,但工具的话只能找产品的研发商,使用者如果按照规则使用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问题,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没有针对技术及其产品设置规则,法律上设置规则更没有达到。所以,这样来看的话,我们对它的恐慌是对未来的恐慌。”
  对待人工智能司法领域应用,总结各家之言:
  “践行但不冒进,检验但不替代;引导但不追随,追求但不迷信。”
  不知大家有何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