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离婚话题》系列报道之六

窘迫之恋:遇罗锦离婚案再回首

  上世纪80年代初期,遇罗锦的名字曾经轰动一时,但很快就烟消云散,消失得无影无踪。
  执着于追求爱情而非世俗婚姻的她,与身为一名作家的她,在两种身份的矛盾和割裂中痛苦不已,辗转反侧,为当时乍暖还寒的社会氛围所不容,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关于禁忌离婚的旧式道德观和追求自由爱情之间的大讨论。 
  随着遇罗锦离婚案的讨论不断升温,作为当年具体承办本案的法官,党春源同志也被迫卷入这场舆论的中心。时隔四十年,再回首遇罗锦离婚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起在婚姻法修改的关键节点发生的案件对婚姻法修订的巨大影响力,又是如何推动婚姻家庭观念的法治化进步的?本社记者专门采访了党春源法官。


始末:上世纪80年代第一大“离婚案”

  1946年,遇罗锦出生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57年,曾留日的父母双双被打成右派,遇家开始遭遇劫难。
  “文革”初期,她的哥哥遇罗克因发表《出身论》反对血统论而遭逮捕,并于1970年3月被处死刑。受哥哥的牵连,遇罗锦被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劳改农场劳动教养3年。
  1970年3月,劳改农场解散,遇罗锦又被转到河北临西县插队落户。那里的工分很多年没有超过一毛钱。迫于生活,她到黑龙江和一个素不相识的农民结了婚。婚后生有一子,但由于没有感情基础,4 年后离婚。没有出路的遇罗锦又回到北京谋生,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迫于现实的困境和家庭的压力,使她不得不考虑再嫁。
  经人介绍,1978年7月,她和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第二次婚姻仍然不是出于遇罗锦的本心。虽然当时“文革”已经结束,但遇罗锦和她死去的哥哥还没有获得平反,出身对她的工作和生活还有很大影响。正是因为与这位北京工人结婚,遇罗锦的户口才得以从东北农村迁回北京。
  据遇罗锦事后总结,对这段“为了生存”而缔结的婚姻两人各有三图:“他图我:1.我永远不想生孩子;2.介绍人说我很能干,在经济上绝不会拖累他,他很相信并也看出我不是懒虫;3.他认为我的外表和他原来的爱人不同,他喜欢学生样的人,尽管他出身城市贫民,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却希望女方是知识分子。我图他:1.他有个孩子,而且从小就和她奶奶单过,我很满意;2.他有间房,我可以有落脚之处;3.他给我的印象还算老实、忠厚、正派。”
  但是,她与老实、忠厚的蔡钟培一起生活才两年,婚姻就触礁了。
  1980年5月16日,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提出离婚。其离婚的背景是,1979年5月,遇罗锦平反;同年9月,遇罗克的冤案也得到平反。遇家在政治上得到解放,她回到原先工作的玩具六厂上班。
  对于离婚理由,遇罗锦在诉状中说:“我们除了吃饭睡觉以外,没有别的语言。去香山游玩,我心里想的是这片景色多美多静,他却忽然说‘昨天我路过菜市场,那儿正卖处理黄花鱼,两毛五一斤,我真想去排队。’蔡钟培是好人,但决不是我心目中的爱人。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然而,突然的离婚诉求,给了过惯普通生活的蔡钟培非常大的打击,起初,他坚持不离婚,并在答辩状中写道: “我们在婚后两年多,齐心协力办了三件大事:第一件,把遇罗锦的户口迁到北京;第二件,帮遇罗锦找到工作;第三件,为遇罗克平反。这证明我们婚后并不是如遇罗锦说的想不到一起,说不到一起,而是有许多共同语言的……遇罗锦提出要结束没有爱情的、不道德的婚姻,而实际呢?她是在自己的环境、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后,变了心。我觉得,这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
  与此同时,想要说法的蔡钟培主动给报社写信,要求组织群众就自己的离婚诉讼开展讨论。其后,两家发行量都相当可观的杂志《民主与法制》与《新观察》公开组织了大讨论:婚姻是以政治、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
     

争论:“感情论”还是“理由论”

  案件审理期间,遇罗锦的“绯闻和是非”传得沸沸扬扬,“遇罗锦该不该离婚”也迅速在全国成为一个广受瞩目的公共性话题,法律与情感、传统伦理与观念变革的冲突、矛盾缠绕其中,在20世纪 80年代初的社会上引发了震动。 
  婚姻法要不要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这个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一直争论到1980年修法的问题,有人持“理由论”、有人持“感情论”。前者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后者认为只要夫妻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即可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进行的同时,遇罗锦发表了纪实文学《冬天的童话》及续作《春天的童话》,深刻剖析了自己的感情心路,讲述离婚理由及对时代的看法,引起法律界、文学界及社会民众的震动和讨论。
  借助这篇文章引起的广泛讨论和热烈反响,当时发行量超过百万份的杂志《民主与法制》和《新观察》也随即组织了“遇罗锦离婚”的大讨论。《新观察》率先开辟专栏“关于爱情与婚姻的讨论”,这场讨论持续了半年多,刊载的大多是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支持者认为“光明正大提出离婚的遇罗锦”代表了“社会道德新的标准”,是“我们社会的可喜进步!”
  但更多的批评者,则将遇罗锦看成“陈世美式”的喜新厌旧的人物。《民主与法制》从1980年第9期到1981年第8 期,以“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为题,对“遇罗锦离婚案”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讨论,仅收到的读者来信来稿就达到3200 余件。
  1981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刊发了遇罗锦的自述文章《遇罗锦:我为什么要离婚?》后,引来了一场思想领域的大地震。作为当时发行量最大的法制期刊,《民主与法制》杂志以“敢为天下先”的魄力,全文(6500字)刊登此文,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展开讨论,不仅对推动人们挣脱精神桎梏,言为心声,大胆亮出自己的观点起到良好的作用,更是推动了社会法治的进步。
  较之《新观察》,《民主与法制》将讨论的范围扩大至法学界和司法界,而且它独树一帜的地方在于,让当事人双方以及诉讼代理人、案件审判长都“现身说法”。如1981年第3期发表《访蔡钟培》,1981年第4期刊登《我为什么要代理蔡钟培上诉?》,1981年第4期刊登《我为什么愿当遇罗锦的诉讼代理人?》等。
  正当读者们各抒己见时,蔡钟培的诉讼代理人公开“爆料”:遇罗锦“在上诉审理期间向一个比她大30多岁的人,表达爱情”。此番言论曝光后,公众哗然,社会舆论开始一边倒地谴责遇罗锦,给她安上了“玩弄异性的流氓”的罪名,《人民日报》甚至刊登消息称遇罗锦是一个“行为不检点的女人”,新华社更是刊发了题为《一个堕落的女人》的内参。
  随着对遇罗锦离婚案的讨论不断升温,不久,负责审理本案的党春源法官在报刊上发文《我为什么要判他俩离婚》,文章充分介绍了遇罗锦的遭遇并支持她的观点,其中引用了恩格斯的话:“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还说“我作为本案承办人,不忍再用封建主义的‘道德’和‘法律’绳索去捆绑他们”。
  1980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党春源作出了让两人离婚的一审判决,理由即感情不合。党春源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蔡钟培不服,提出上诉。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对“草率结婚”和“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81年1月2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后,遇罗锦和蔡钟培在法院主持之下达成《离婚协议》:“遇罗锦和蔡钟培于1978年7月8日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
  这个新的判决实际结果没有任何不同,但措辞上对遇罗锦作出了严厉的批评。同时,舆论界的风向也主要转向对遇罗锦的批判。
  

对话:承办法官话当年

  “感情破裂”,在今天看来,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最天经地义的离婚情由。“没有爱情不应该结婚,结婚后感情破裂不应该勉强维持”,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在遇罗锦案之前,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不仅不被世俗观念接受,也不受法律支持,以此为理由向法院上诉要求离婚,往往会被驳回。
  遇罗锦离婚案在当时引发如此广泛的争论,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工业、农业、商业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平等的高就业、低收入促使社会矛盾显著降低,偶有发生也是要通过所在单位和组织调解解决,处理结果往往是:“我们领导说了,是你不对。”当然,也有双方领导各持不同观点,带着各自人员和材料向共同上级领导寻求结果的情况发生。
  这种处理矛盾的方式在当今社会依然存续着,高度体现出组织的决定性作用和民众的服从性心理。
  基于历史、伦理传承和法制的需要,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的婚姻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实践工作主要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因此,在过去民众的认知中,法院就是专门打离婚官司的地方。
  十年“文革”,妇女运动和婚姻家庭领域成为重灾区。1968年~1978年十年间,因为“上山下乡运动”,占全国城市总人口10%的“知青”约1500~1600万人,奔赴广阔天地接受再教育,适龄青年在此期间形成的婚姻关系首要考虑的是“门当户对”、家庭出身的问题,而不是双方对爱情的感悟。“上山下乡运动”终止后,“知青”们需要绞尽脑汁解决回城就业安置问题,其间形成的婚姻关系因工作调动、户籍安置等形成新的家庭矛盾乃至社会矛盾,全国涌现出“知青”离婚潮。
  1978年,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为解决社会问题,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后经批准,由全国妇联牵头组成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康克清同志任组长。由妇联主导婚姻法修改草案,呈交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核。也正是在这个时候,1980年5月,时年34岁的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遇罗锦离婚案”就是在婚姻法修改的关键节点发生的案件,从而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问题,也给修法带来现实的考验。
  作为当年具体承办本案的法官,党春源同志也处于这场舆论的中心。对于本案当年的审判细节,时隔四十年后,党春源向本社记者进行了讲述。
  党春源1960年~1964年就读于现西北政法大学,主修中国共产党党史,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市朝阳区工作,至退休时,其政治面貌一直为群众。1980年,党春源时任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当时,按照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的划分方式为,承办法官负责各个街乡委办局辖区内的各种纠纷,其中,以婚姻家庭纠纷类纠纷为主。“院里决定由我来审理该案件,应是以地域划分为主,领导决定为辅。”
  现在看来,这是一起极其普通的离婚案件。在上世纪80年代初,社会交往还比较单一,民众每天在单位和家的两点一线上。统购统销商品匮乏,更谈不上什么娱乐,信息传播速度和体量远远不及现在的互联网时代,那时候电视还都没有普及,电台、报刊、口口相传承载着社会舆情。
  在那个女人不生孩子或想离婚都会被吐口水、戳脊梁骨的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言论自由也这样并存着。甚至,婚姻法修改草案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形,仍然维持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关于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还是要加以限制,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关于遇罗锦案的争议焦点,党春源表示:“我认为,遇罗锦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与案件本身无关,是时代造就的思想观念问题。”
  1980年,在诉讼过程中,遇罗锦在《当代》杂志发表报告文学《冬天的童话》,文章中对自己为什么要离婚直言不讳,甚至提到对婚外爱情有所向往,《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新观察》等报刊纷纷予以报道,从而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当时还停留在注重家庭出身的时期,舆论激发了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潜在的‘阶级矛盾’。一部分思想积极的人认为,追求幸福和自由无可厚非,而绝大部分人是在谴责原告的忘恩负义。”
  从而引发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就是婚姻基础问题。在生活中,夫妻感情是很难界定的词,也印证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话。婚后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和为什么离婚?“我作为承办法官,需要去双方单位及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调查中,双方单位、社会舆论乃至法院内部,充斥着基于“道德婚姻”不该判决双方离婚、基于“感情婚姻”应当判决离婚,“离婚理由论”和“离婚自由论”的种种争执,取证工作僵持到思想观念焦点上来。
  最终,在一审审限到来之前,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选择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
  一起离婚案件之所以引起巨大的社会轰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桩个案无意间开启了一种社会风潮。新婚姻法颁布后,一场持续十年的离婚潮随之而来。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提高50%。上世纪80年代的离婚事件中,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居多,约占71%,其中知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多达86.1%。中老年人离婚占有相当的比重,60多岁的老夫老妻离婚也不罕见,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文革”后获得平反的知识分子。
  在新旧婚姻法更替背景下发生的遇罗锦离婚案,不仅给国家机关提出了重大的立法考验和司法拷问,也给国人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观念带来了巨大冲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调解,并在当事人自传式小说及众多媒体的宣传、辩论声中,给全国民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离婚自由”普法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对婚姻的本质进行反思,不再局限于传统婚姻家庭领域重和谐、重稳定、从一而终等传统观念,而更多关注婚姻中个人权利的维护和个人幸福的实现。这种婚姻家庭观念的法治化进步,无疑得益于遇罗锦离婚案的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