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离婚话题》系列报道之二

抚养之难:守护孩子未来新生活

  很多人说,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准确说,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
  在离婚过程中一般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一个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很多案例显示,有人甚至将孩子的抚养权作为财产分割的筹码。对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对他们的人生产生深远的影响。孩子永远是失败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千万不要让幼小的他们为大人的错误买单。


最无形的伤害

  孩子与一个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尤其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往往成了好几个家庭的命脉。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经常有夫妻双方两个大家庭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反目成仇、大动干戈。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闹上法庭的夫妻对孩子的需求不管不顾,甚至会为自己的私利对孩子进行隐匿和抢夺。更有甚者,平时对孩子不闻不问,而涉及“财产”时,便不管孩子是否愿意,说服拉拢孩子表达“跟爸爸还是跟妈妈”的非真实意愿。
  几年前,记者采访的一个案件真实地暴露了这样的情况。2015年,张某和李某在离婚中争夺4岁女儿的抚养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发现作为母亲的张某在孩子刚出生两个月后,就将女儿放在男方父母家里抚养。虽然她在庭中提供了一些在网上购物平台中给孩子买东西的交易记录截图,也辩称偶尔会对孩子进行探望。但很显然,这些行为并不能体现出一个母亲对年幼女儿浓烈的感情。在此前提之下,母亲仍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职业敏感提醒着法官,这样的“争夺”大多是有利所图。 
  果然,经法庭调查,孩子涉及原有家庭的拆迁问题,当时孩子的名字在拆迁协议之中。按照拆迁协议规定,如果孩子是此处户籍,名下应有45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加上女方也有的45平方米指标,如果孩子抚养权判给母亲,那么两个人会有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
  最终,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更适合抚养她且有着感情基础的孩子父亲。
  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涉及抚养权问题的案件,到底该如何判决,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实际上,近些年来,很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已经非常强烈,大多能站在孩子的角度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欧阳华的眼中,审判理念在逐渐发生着变化,从以往的着眼点是“夫妻”到现在的“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把抚养权看成离婚案件中的“头等大事”,将其跳出“离婚”本身去考量。
  欧阳华法官近期办理的两个案件,充分体现着这一特点。


最合理的“分配”

  这一次,是郭先生和李女士第二次踏进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的大门。他们抱着“这婚非离不可”的心态,再一次找到了欧阳华。
  两人在大学时代就相识了,自结婚后,李女士就变成了全职家庭主妇。很快第一个“爱情结晶”出生了,两年后他们又迎来了第二个孩子,夫妻俩儿女双全,幸福美满。李女士全心全意扑在家庭和孩子身上,而郭先生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
  转眼,十几年过去了,两个孩子都长大了。此时的郭先生已经成为一名成功的企业家,资产过亿。而李女士仍旧守着家和两个孩子,自始至终没有走进社会,去谋得一份工作。郭先生生意越来越大,人也越来越繁忙。长期出差,很少具体照顾过妻子和一双儿女的生活起居,对孩子的陪伴也少之又少。长期聚少离多,让夫妻两个人逐渐变得疏远,最终感情破裂。
  郭先生的诉求简单明了:“婚肯定要离,我经济条件比女方好,孩子两个都要给我。但我不需要女方支付任何抚养费。实在不行,孩子就一边一个!”而陪伴照顾十几年孩子的李女士同样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由父亲来支付抚养费。
  欧阳华法官介绍,随着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后,离婚案件中,家里有两个孩子的情况逐渐变得多了起来。按照以往的惯例,有两个孩子的家庭,通常是把孩子分开,父母双方一边一个。但是,从一些案例看来,这样看似公正的判决并不是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
  李女士在法庭上情绪非常激动,甚至两次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她哭着控诉和祈求。她害怕自己从小带到大的两个孩子因为自己是“全职妈妈”的身份,没有收入来源,而判给父亲;她害怕把感情很好的姐弟两个人分开,自此天各一方;她害怕财产处理不公,而让与社会脱节很多年的自己没有办法生存;她害怕眼前这个男性法官不能理解一个全职主妇的处境,在财产处理上有失公允……总之,她感到自己在这个失败的婚姻中一直处于弱势的状态,眼中有藏不住的慌张和不安。
  欧阳华法官介绍,现今社会全职家庭主妇和二孩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要明显优于母亲,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两个孩子一人一个抚养才公平为由主张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案例。这种思维方式不符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男方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源于妻子作为全职主妇的付出。所以,双方应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经济因素不应作为抚养权判定的重点,反而母亲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的陪伴、双方父母的帮助、孩子的意见等是判定抚养权的重要因素。
  同时,在二孩时代,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和成长明显优于分开生活,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应融入个案审判。“我始终认为,陪伴重于经济,两个孩子以共同长大为宜。”欧阳华法官解释,郭先生出差较多,也很少陪伴孩子。两个孩子一直都是由母亲在悉心照顾,与李女士相比,郭先生显然在事业上更为成功,但成功的背后离不开李女士十多年的相夫教子,其所获取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孩子一直相互陪伴,一起长大,对于感情深厚的姐弟两人来说,没有理由将他们分开。
  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跟母亲继续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每个孩子1万元的抚养费,在财产分配上,也能足以让孩子的物质生活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最期待的未来

  这个案子,成为欧阳华法官心中一直惦记的事。而此案件中的人,也让他时常想起,放心不下。
  父母离婚那年,东东(化名)7岁。对他而言,或许感受不到父母分开时的不安,理解不了大人争执时的焦躁,甚至无法主动表达自己的意愿。因为东东在三四岁时,被发现患有严重自闭症,成为一名“来自星星的孩子”。
  东东的父母都是白领,收入颇丰。婚后小日子也曾美满幸福。自从东东被确诊以后,他的父亲赵某毅然辞去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儿子。为了治好东东的病,赵某独自带着孩子离开北京,去外地寻医访药。孩子的母亲杨某称,因为丈夫强行带走了孩子,导致其精神分裂,也不能再继续工作了。后经法官调查,生活在老家的杨某的确需要其姐姐的照顾,她跟东东两三年之间只见过一次。
  赵某带着东东四处求医,孩子情况仍不见好转。夫妻二人又长期不共同生活,赵某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由其抚养儿子,由妻子支付抚养费及康复费。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儿子也应该由母亲抚养,由父亲支付抚养费。
  欧阳华法官陷入了沉思。他始终认为,母爱的天性使得妈妈对孩子的照顾能更细致、更全面。对于东东这样的孩子,欧阳华实在放心不下。他害怕孩子给了母亲后,母亲也患有疾病需要人照顾,不能妥善管好孩子;他害怕孩子给了父亲后,父亲如果再重新组建家庭,对东东会疏于照料……欧阳华脑海里想的,都是孩子的未来。
  为了更了解像东东这样的孩子,为了尽量感知东东的真实需求,欧阳华走访了专门的机构,试图走近自闭症的孩子。他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像东东这样的孩子,非常敏感,他们需要的是长期固定人员的陪伴。而且,如果长时间不去特殊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话,都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当欧阳华去东东父亲家了解情况时,东东给他的一个拥抱,让他感受到孩子的内心是有一定感知的。他敏锐地察觉到,当孩子吃东西时,爷爷奶奶会跟东东讲话,大人强调几次的话,孩子会听。这足以说明,孩子和爷爷奶奶之间是有沟通的。通过欧阳华的观察,他发现家里很多摆设也是有利于孩子康复训练的,一个看起来很旧的训练把杆说明东东已经用了很久……据欧阳华法官介绍,当天孩子的叔叔也特地赶到赵某家,东东和叔叔没有距离感,反而特别亲密。欧阳华此刻内心笃定:让东东继续留在父亲身边,对孩子的康复和成长将更有利。
  最终,法院认为,丈夫赵某辞去工作,长期陪伴儿子进行康复治疗,妻子杨某患有疾病还需要别人照顾。故调解儿子由丈夫单独抚养,两人之房屋归丈夫赵某所有,在儿子去世前房屋禁止产权转移、出售、抵押,妻子仅分得较少补偿款。
  欧阳华认为,有先天性疾病儿童的家庭,若父母离婚,则必须以妥善安置好孩子的现在和未来为前提条件。第一,为人父母在道德与法律上有义务。无论是否离婚,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法律更禁止父母遗弃孩子。第二,抚养权的确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儿童不仅需要长年累月的陪伴照顾,更需要持续大额的治疗康复费用,所以有意愿且能以实际行动照顾孩子的一方是获得孩子抚养权首要和必要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以维持孩子目前和未来的正常生活为中心。
  案子虽然判了,但欧阳华法官内心一直无法释怀。“对于有重大疾病的孩子,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他们该如何继续生活,该如何独自面对未来?”他呼吁社会,能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


最理性的安排

  民法典从对子女的现实需求、未来规划和真实意愿表达等方面,按照子女年龄将抚养权确定为三个阶段,进行了理性的安排。这种变化将给法官的判决,带来理念上的革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最高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离婚后一般随母方生活。民法典则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把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增强可操作性。
  欧阳华法官解释,母亲怀胎十月生育子女及从感情生理等各方面更为适宜照顾婴幼儿,此为人之常情。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将两周岁以下婴幼儿由母亲直接抚养作为基本原则,厘清了原来哺乳期的含糊性,是从婴幼儿现实需求角度出发,为了母亲更好地照顾孩子。因此,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有了明确的导向,无论男法官还是女法官,都应以母亲抚养为先作为基本理念。欧阳华法官说:“进一步讲,母亲抚养为先的理念,不仅仅适用两周岁以下婴幼儿。”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民法典新增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规定,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问题时,要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着手,而不仅仅是谁“条件好”谁“赚的多”孩子就归谁抚养,生活条件和抚养能力不是其唯一标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未来规划更值得考量,不能让孩子成为离婚的牺牲品。
  欧阳华法官进一步解释,因为父母离婚导致产生的抚养权争议,其中掺杂了很多父母自身的考虑,例如重男轻女、经济因素等,纠纷一定会给孩子造成伤害。如何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给出了明确答案。以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着眼于规划孩子的现在与未来生活的稳定、可期,这对法官裁判是一个理念的革新。
  此外,民法典也将子女抚养意愿的参考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根据现行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抚养权一般会采纳10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见,而民法典认为,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和保障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个人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上的决定作用。
  欧阳华法官认为,此阶段有两个问题需要深入理解:
  首先是“8周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因抚养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征询10周岁以上儿童的意见,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2017年的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下儿童是无行为能力人。各项规定存在矛盾,社会发展迅猛,儿童心智成熟也越来越早,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顺应社会现实进行调整统一,有利于更早更好地保护孩子。
  其次是:“真实意愿”。离婚案件中,孩子卷入纠纷之中,左右为难,我们需要衡量孩子意思的真实性,更要尊重孩子“不说”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欧阳华法官说:“尊重孩子的意见,但也不排除孩子在家会受到父母一方的‘影响’,所以当孩子不想说时,也应该充分尊重他们。”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给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在有孩子后回归家庭,放弃职场的大有人在,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收入也会出现断崖式下跌,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便很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这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无疑,这一点也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让孩子尽量保持生活现状,将孩子的未来妥善安置。
  经历父母离婚是不幸的,但在法律层面上,国家正在给予孩子最坚固的保障。